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2:10:49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
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品
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72号)准予
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品质消费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系统性
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
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
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考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侧袋机制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5
一、绪 言

《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品质消费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59、年度对日: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
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70

3.51%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23

3.37%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40

3.12%

合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
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专户投资部、专户业务一部、专户业
务二部、专户业务三部、市场部、渠道管理部、产品开发部、电子商务部、机构业
务一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
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
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
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类业务委员会委员,
吉林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委员,吉林省证
券业协会副会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东证
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
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副会长、秘书长,东证融汇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
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
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三角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司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
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
理、交易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2011年7月加
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
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
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年12月
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
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
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基金管
理人,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
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
究员。2010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
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
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
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
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
人,曾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5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研究部总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互联网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
用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
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
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长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
金融学硕士,10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现
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606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联系人:史鹏浩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力苍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高慧丽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17日证监许可[2021]872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如有),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五)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一)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12%

100万 ≤ M < 300万

0.08%

300万 ≤ M < 500万

0.06%

M ≥ 500万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万

1.20%

100万 ≤ M < 300万

0.80%

300万 ≤ M < 500万

0.60%




M ≥ 500万

1000元/笔



(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应在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且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20%)×1.20%=118.5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8.57=9,881.43元
认购份额=(9,881.43+5.50)/1.00=9,886.93份
例2:某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柜台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这500万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3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5,350.00)/1.00=5,004,350.00份
例3: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所示: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万

0.15%

100万 ≤ M < 300万

0.10%

300万 ≤ M < 500万

0.08%

M ≥ 500万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万

1.50%

100万 ≤ M < 300万

1.00%

300万 ≤ M < 500万

0.80%

M ≥ 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最短持有期限,1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
不收取赎回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622=92,752.93份
例5: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柜台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在开放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1200=89,285.71份
3、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7: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40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元
例8: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40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
类基金份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八)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九)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九)、(十)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
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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