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三得益A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10:46:30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三得益A :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
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
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
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
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
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08】86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6月9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修订了相关章
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6月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1
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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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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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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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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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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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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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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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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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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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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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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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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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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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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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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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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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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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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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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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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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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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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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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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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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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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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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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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三得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
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
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
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银行
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
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
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
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
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
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
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
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
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
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
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
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
员,中乔
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
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
研究员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
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
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
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
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
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
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
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宋海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于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类投资经理。2013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
保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惠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景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信保诚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稳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信诚稳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招商基金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
金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固定
收益负责人。现任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毛卫文女士,于2008年9月27日至2010年3月23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于2012年6月18日至2014年2月18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于2008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5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
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
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
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
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
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
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
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
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
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
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
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
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


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王文博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867号文件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08年8月25日至2008年9月24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992,396,119.25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代码:550004)538,137,322.77 元,B类(基金代
码:550005)1,454,258,796.48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80,571.65元人民币,其中A类78,169.97元,B类402,401.68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534户,其中A类2355户,B类917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992,396,119.25份基金份额,其
中A类538,137,322.77份,B类1,454,258,796.4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80,571.65份
基金份额,其中A类78,169.97份,B类402,401.68份。两项合计共1,992,876,690.90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2008年10月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入业务。


本基金于2008年11月12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赎回、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A类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B类

0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类

B类

Y<7天

1.5%

1.5%

7天≤Y<30天

0.5%

0.5%

30天≤Y<1年

0.3%

0

1年≤Y<2年

0.15%

0

Y≥2年

0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为零)。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份。


(2)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天少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0%=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
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
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
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冻结的,与基金份额
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冻结。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的较高流动性和稳定性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同时通过主动管理,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
存托凭证、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0-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权证的投资,但允许因投资一级市场分离式转债获配等原因被
动持有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积极投资和控制风险的债券投资策略,在战略配置上,主要通过
对收益率的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在战术配置上采取跨市场套利、
收益率曲线策略和信用利差策略等对个券进行选择,在严格控制固定收益品种的流动性和信用
等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对于可转债的投资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1)战略配置

1)利率走势综合判断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际和国内经济体的运行,对整体市场投资环境的进行有效预测;根据
宏观经济运行指标、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时间
段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构造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


2)目标久期的设定和管理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
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方向而定。


(2)战术配置

1)跨市场配置策略

利用两市场间同一品种的收益率差异,通过在一个市场买进、 另一个市场卖出的方式获
取利差,操作品种主要是跨市场现券或回购。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
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3)个券选择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在个券选择上
加强单个债券的定价和收益率分析,通过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寻找短期内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行
有效的投资获取较高收益。借助金融工程技术,研究市场期限结构和债券定价模型,选择价格
被低估的央行票据和债券,获得超额收益。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选择基础证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评
定其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充分享受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的资金状况预测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中签率,考察
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略。一般情
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
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


3.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将注重基本面研究,选择流动性好、估值水平较低、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
的个股进行投资。同时分散个股,构建组合,以避免单一股票的特定风险。


4.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
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
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
险暴露。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
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
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
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
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
率(税后)*20%”变更为“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
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中信保诚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
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中信保诚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
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中信保诚基金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评价宏观经济金
融环境的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

在中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在
微观方面,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
分析,决定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中信保诚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债券组合


债券投资战略研究


债券投资战术研究


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场环境


利率走势判断


基本债券组合


收益率曲线调整


久期调整


债券品种分析


其他投资机会


组合战术调整


组合模拟






























图 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根据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在投资团队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决定了整体股票、债券、现金的策略性资产配置
比例之后,投资团队作出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
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
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
所等市场的比例;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决策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
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20%;

(7)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7)、(12)、(15)、
(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
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十、基金的融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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