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 :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10:46:52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 :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
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
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
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
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
义务。如原法律文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
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06】198号
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而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1月12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自该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完毕。本基金更名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
权利、义务由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精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
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
表述。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所作出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
权利、义务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
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6月9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公告》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6月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章节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1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21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
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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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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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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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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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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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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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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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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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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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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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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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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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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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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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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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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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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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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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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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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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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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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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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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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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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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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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二十一部分

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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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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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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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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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8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2
第二十六部分

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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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精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
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就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1.《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
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
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
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
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
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
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
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
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
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
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
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
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式更名为
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
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
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
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
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
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
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甫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咨询师;于美国
国际集团(
AIG
),担任投资部研究员。

2009

10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研究副总监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信诚



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创新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谭鹏万先生,自
2012

8

28
日起至
2015

5

29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自
2008

6

25
日起至
2012

9

29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吕宜振先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08

6

25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志洪先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
07

5

20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
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
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
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
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
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
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



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
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
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
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
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
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



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
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电话:(021) 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
王文博


电话:
021
-
68649788


网址:
www.
citicprufunds.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6
年09
月26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98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3,269,759,359.3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1,079,797.18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6,80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269,759,359.38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079,797.1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270,839,156.5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定于2006年
12月18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2007年2月
26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固定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率为1.5%,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0=8,956.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满7天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
“(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
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且转出、
转入基金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T日)转出、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认)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
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
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4、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
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长期稳定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中股票部
分重点投资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债券部分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
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其它金融工具逐渐推向市场,本基金在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前提下,对此等金融工具可以进行以
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
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



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
整,以规避市场风险。允许的具体资产配置范围如下:


. 股票:
60%

95%
;其中投资于内生增长型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0%

35%
,(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权证:不超过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满足本基金选股标准的股票的数量、估值水平、股
票资产相对于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
置大类资产,调整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重。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
主的投资策略。



(1)内生增长型公司的判别:


内生增长型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概括为:
.
资产盈利能力较强,
.
表现出良好的成
长性,和
.
内生增长特质:


. ROA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净利润增长率高于
GDP
增长率
. 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资产规模增长率


本基金运用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考察,历史业绩所表现出来的盈利能
力和内生成长性常常是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基础,因为它们都与公司所处的行业
竞争环境、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治理和管理能力相关,本基金相信对公司历史的分
析常常能揭示未来。在这个基础上,本基金更注重以上显示公司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的
因素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以及持续期的长短。为此,本基金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决
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判断。具体而言,分析考察内生
增长型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常包含以下因素:


1)
创新能力。主要包括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处于升级
过程中,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命运;在市场化、全
球化的市场背景下,我国的企业受到的政策性保护越来越少,而面对的竞争对手却更多也
更为强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主创新能力决定着企业的成败。



2)
管理水平。科学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组织结构、高效的营销方式、精简的业务流程、
合理的成本控制、具有
美誉度的品牌、优良的企业文化都将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3)
进入壁垒。包括技术壁垒、政策壁垒、资源壁垒等。这类公司可以凭借较高的进入
壁垒获取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实现低成本扩张。



在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竞争优势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员依据上市公司所处的政
策环境、市场环境、产业环境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当前环境下有无变化,在
未来能否持续。继而从定量的角度,根据行业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等背景,对决定上
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内生成长性的因素如销售净利润率、资产周转率、财务杠杆率等指标进
行预测判断和敏感性
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财务模型预测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状况和盈利
成长性,从而判断公司的增长能否持续。



(2)内生增长型公司股票投资策略


. 个股基本面研究


研究员将深入研究符合内生增长量化指标评估的上市公司,考察其所处行业的竞争格
局、业务模式、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能力、经营管理效率、未来成长预期及股票的估值水
平,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决定。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
励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
0
-
1

则,每个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易判断、不模糊的原则,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
的自律性、信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
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 估值判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平进行投资是本公司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结合
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预
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型集成到系统中,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
平台。个股的估值水平
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行业分析方法


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
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行重点研究。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平
稳、下降等各个周期中,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
很大差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
市场竞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



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1)整体债券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类属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 跨市场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收益差额策略
.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3)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
样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
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
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或运用衍生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
总风险暴露比例。



5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80%×股票指数收益率+15%×债券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股票指数 —— 中信标普300指数

债券指数 —— 中证国债指数

中信标普300指数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选择中国A股市
场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并根据自由流通
市值加权计算,可以较好地反映国内A股市场的整体走势。其样本选择注重公司基本面和
财务稳健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
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


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
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确立了本基金较高回报、较高风险的产品特征。


六、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
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
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图12-1 投资研究流程




股票研究初选库


投资研究联席会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