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添和一年债券A : 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11:26: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添和一年债券A : 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
1998

6

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邮政编码: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
1992

10

14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391

]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

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A+H
股合并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本基金

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
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
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
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
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
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
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
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
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
期货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
期货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或约定,则比照前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
财产
进行对外支付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
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并加
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原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
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
授权文件自电话确认时间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传真的方式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送达时
间以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
,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进行中及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
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经管理人出具说明,可取消
成交单发送。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交易手续费授权托管人
扣收。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工作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
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工作
小时将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如有疑问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正确执行
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
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新的授权文件需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授权文件原件并及时与基金托
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新的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
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若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
早于电
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电话确认时间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
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
/
期货买卖的证券
/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
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
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
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产品
销户时备付
金、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登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2
个工
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

T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的清算时间
1
0
: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
欠库券。在完成
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基
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
人,
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

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14: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

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T

14: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
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
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4:30
;其余产品
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5:00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
终交收时点为
T

16:00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15:
0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
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应及时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
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T

15: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
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以及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11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
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正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
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
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视同收益分配前原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即在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
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
60
%
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
60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
0.3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
等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
支付的银行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
裁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或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或支取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规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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