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福银混合A : 富荣福银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富荣福银混合A : 富荣福银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 年 5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富荣福银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1 ] 1738 号 )进行募集。 2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3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4 、 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5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 23 第一部分 绪言 《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 富 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荣 福银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 “ 规定报刊 ”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规定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 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别 56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荣福 银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9 、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成立时间:2016年1月25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忠 联系电话:(0755)8435 6636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省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舟先生,董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 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 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 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高峰先生,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科长、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综合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部总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 总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基金 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华女士,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经济学士。曾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 行营业部机构业务处主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现任广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现任深圳市益德置业 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福元德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融博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天汇鑫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亿尔德 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 深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 集团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 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英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士。现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仲裁等。 李金声先生,独立董事,历任黑龙江阿城糖厂电站汽轮发电工人、黑龙江财 政厅商业处商业会计财务干部、黑龙江省府财办、办公厅三办、省长办干部。中 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广发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广发银行总行稽核 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资金部总经理、筹建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筹备组副组长、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广发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监事 会负责人、监事长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郑廉明先生,监事,硕士。原广发银行副行长(已退休),现任富荣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魏丽红女士,职工监事,大专。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舟先生,董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 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 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 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高峰先生,总经理,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科长、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综合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晓伟女士,督察长,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就职 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历任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延峥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17年进入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TMT研究员,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高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吕晓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邓宇翔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郎骋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邱紫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基金经理。 王丹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控制目标 (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 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 、风险控制体系 (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 业务规则。 (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 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 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 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 制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 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 件的处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 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 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 资的关联方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 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 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 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 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 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 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 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 [1999]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794.7954 万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 021 - 3867733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直接 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公司和 414 家证 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 2008 - 2020 年,公司连续 十三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 得的最高评级。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0794.7954 万元 整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贺青先生,男, 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贺青先生曾先后担任美国大通银行上海分行企业金融部经理; 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行长助理,上海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 司金融部总经理、行长助理,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在此之 前,贺青先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任职。 贺青先生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经济师职称。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 五一劳动奖章 ”“金 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 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 年 2 月起 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 “ 诚信专业、质量为本 ” 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 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 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 弘、富国、银华、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 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托管与 外包 基金近 23000 余只, 总规模近 2 万亿 , 托管产品 类型涉及 公募 基金、私募基金、 基金专户 、 资产管理 计划等,其中托管公募基金 32 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 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 董事会 中内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 ,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 ;公司在 经营管理层 面设置 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 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基金的 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电话: 0755 - 84356629 传真: 0755 - 83230902 客服电话: 4006855600 网址: www.furamc.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86 10 58153000 传真:+86 10 85188298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38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富荣 福银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00/ ( 1+0.60% )=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 300,000.00 - 298,210.74 =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 +30 ) / 1.00 = 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 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5,500,000.00 - 100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00+550.00 ) /1.00 = 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 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照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 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 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 ≤ Y < 30日 0.75% 0.50% 30日 ≤ Y <180日 0.50% 0 Y≥180日 0 0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