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内需增长混合A :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新沃内需增长混合A :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1 年3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0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申) 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办理。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沃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登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融资业务:指本基金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的业务 活动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19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67号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君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新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联合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新沃司浦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 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北京弘高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坤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绾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沃泰(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新沃资本控股(山东)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河南新沃五邻智慧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沃五邻科技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及执行董事;广州明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烟台沃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师、信 达投资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沃资本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靖飞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农行总行 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新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依政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历任山东证券交易中心部门经理,源深(上 海)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科新沃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新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连 高新科融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博士;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 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兼职 教授;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中国 教育发展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明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会计学博导;致公党中央经济 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中注协专家委 员。现兼任:五矿资本、河北乐寿集团、中科软三家公司独董,中节能资本控股 外部董事。 姜培兴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证券交易员及期货业务部助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深圳阳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成员后出任总裁助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建银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8 2、监事 陈垂锋先生,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现任新沃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马楠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运营部,中银基金 运营部。2015年8月加入新沃基金,曾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邢凯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靖飞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4、基金经理 陈乐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籍。2007年7月至2010年5 月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担任研究发展部经理;2010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 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高级分析师等 职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职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 金经理;2018年9月加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邢凯 成员:陈乐华、庄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11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2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3、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4、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5、成立时间:2007年1月26日 6、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7、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8、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银河证券”,本部分以下简 称“公司”,股票代码:06881.HK;601881.SH)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提供商,公司及旗下子公司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和投资管 理等综合性证券服务。 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 亿元。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国际惯例,致力开拓证 券业务,秉承“合规、创新、协同、服务”的企业文化和“客户至上、员工为本” 的经营理念,坚持“创造价值、增长财富”的企业使命,倾力打造“一流服务、 最佳投行”,实现股东长期利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支持国民经济和证 券市场的发展。 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15年5月完成H股配 售,201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共炎,自2016年5月起担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自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年8月起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共炎先生于2005年 7月至2011年9月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此前,陈 共炎先生于1998年2月至2005年7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多个职位, 包括于1998年2月至1998年10月任信息中心负责人,于1998年10月至2000 年10月任政策研究室助理巡视员,2000年10月至2004年11月任机构监管部 副主任,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及机构监 管部副主任。陈共炎先生于1993年5月至1998年2月任北京商品交易所理事 及副总裁,于1988年2月至1993年5月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咨询研究员、副 研究员,于1982年8月至1985年8月任安徽省铜陵县委党校教员。陈共炎先生 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获得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硕士学位,并毕业于同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获得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学位。 罗黎明,银河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党员,计算机专业博士,被聘为全 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证标委信息披露领域专业工作 组首席专家、中国证券业协会IT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 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 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 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 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15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 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 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 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 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 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对托管 资产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七)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 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 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16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层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66、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刘小丽、张蓁蓁 其他基金直销机构或直销渠道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发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层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吴明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负责人:李强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联系人:林祯 经办律师:林祯、俞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签字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业务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31日证监许 可【2021】1109号文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及其不 时调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21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1.2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20%)=296,442.69元 认购费用=300,000-296,442.69=3,557.31元 认购份额=(296,442.69+30)/1.00=296,472.69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 则其可得到296,472.69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 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 元,则投资10万元本金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 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3)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 (含认购费);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6)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单个投资者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 24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份额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 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9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75% 30日≤N<180日0.50% 180日≤N<365日0.25% N≥365日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N<7日1.50% 3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A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含) 但少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含)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A类基 金份额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5: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 购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00=5,71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5,713,333.33份A类基金份额。 (3)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6: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投资15万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2 申购份额=150,000/1.0500=142,857.14份 即:投资人投资15万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可得到142,857.14份C类基金份额。 7、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适用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8: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8、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34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5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2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公告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技术条件完善后,开展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届时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主题 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内需增长主题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 场流动性、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深入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 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1)内需增长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的“内需增长主题”是指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当前环境下,从国家扩大 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及结构调整中受益的相关行业,主要分为受益于内需消费增长 的相关行业及受益于内需投资增长的相关行业。 本基金将内需增长主题相关行业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可 支配收入的提高,直接消费的增加将带来相关行业的收入增长,而为国内消费者 提供主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具体来说,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 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 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等。 2)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伴随着国内消费的快速增长, 将促进与之相关的上游行业进行产业升级,为消费受益相关行业提供更好的基础 支持。具体来说,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 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等。 (2)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需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影响,精选具有较好成长潜 力的公司,根据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行业的竞争结构、竞争结构的收敛态势、 行业景气度变动情况、内在发展潜力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等,对行业的相对投 资价值进行排序,优选发展前景好的行业,从而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我国内需增长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结合上市公司的 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以寻找具有潜力且价 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成长性、公司治理优势等因素, 与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相结合,选择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构建投资组合,并且通过组合优化技术,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40 1)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的市场布局、客户定位、研发实 力、优势资源、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评判企业的竞争优势,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 2)成长性:本基金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地位,分析公司是否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主要考察公司历史和未来预期的主营 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及其稳定性等指标,挖掘具备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公司治理:主要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全面评估。本基金将结合企业法人结构、激励机制、管理架 构、发展战略、决策效率等层面评估企业的治理状况。 4)财务估值: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 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 长期成长法(PEG)、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比 较分析,筛选出估值合理且具有一定投资安全边际的公司进行投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结合新券发行情况, 以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策略、券种配置等为主,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构 造能够提供稳健收益的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 司基本面分析,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 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 股意愿。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 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依据风险 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以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 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内需增长主题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42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43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