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金融地产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中银金融地产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7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的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9 月28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金融 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金融地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7:00止(投票表决 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 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 项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6日,即在2021年6月16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 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 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 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 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 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 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www.bocim.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 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 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 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 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 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 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 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 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最后时间收到的 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 12日17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21年6月17日前及2021年7月12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联系人:高淑娟 联系电话:021-321703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使得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范围新增港股通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 1 、 投资范围纳入 港股通标的股票 ,删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和权证 ,修改《基金合同》 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 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内容 ; 2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 《基金合同》中 信息披露有关内容,增加 侧袋机制 等 有关内容 ; 3 、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4 、 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修改投资限制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 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等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 0 日 附件二: 关于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 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使得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 的投资范围新增港股通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协 商一致,提议: 1、投资范围纳入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和权证 ,修改《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 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内容; 2、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基金合同》中信息披露有关内容,增加侧袋机制 等有关内容; 3 、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4 、 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 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中银金融地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 方案 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 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二 、 方案要点 1 、 修改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新增 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和权证 ,并修改《基金合 同》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 法、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内容; 2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基金合同》中信息披露有关内容,增加侧袋机制等有 关内容; 3、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合同终止有关条款,并补充基金信 息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提示性公告的情形。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根据 上述变更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 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 、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2017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79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17年8月2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8日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 金资产列支。 四 、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 的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 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 特别 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 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 、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 执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 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及 《 托 管协议 》 ,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 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 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 、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 的 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 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 修改 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 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 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 修改 方案进 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 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 修改 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 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 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 的议案。 六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 媒介 、 指定 报刊、 指定 网站 全文 规定 媒介 、 规定 报刊、 规定 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 》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 民法典 》 ( 以下简称“《 民法典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及后续的变 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七、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 通可投资标 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八、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二部分 释义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 / 或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 第二部分 释义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 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的公告为准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规定 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 通两部分 59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 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 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 港股通两部分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 类、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认购或 申购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 类、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并 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7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979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金融地 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生效。 2021 年 7 月 1 3 日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主要包括中银金融地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 值方法、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 ,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8 项之一的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 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 度不足。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8 、 9 项之一的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 缴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 ) 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2 、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 更收费方式、降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 (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降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 5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 基金管理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 行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 行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金融地产行业的定义 本基金界定的金融和房地产行业包括以下两 类公司: 1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一级行业 界定的银行、非银金融、房地产、建筑材料 和建筑装饰; 2 )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隶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一级行 业界定的银行、非银金融、房地产、建筑材 料和建筑装饰,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 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金融地产行业的定义 针对内地市场, 本基金界定的金融和房地产 行业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 )申银万国行业分 类标准一级行业界定的银行、非银金融、房 地产、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 2 )当前非主营 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申银万国行业 分类标准一级行业界定的银行、非银金融、 房地产、建筑材料和建筑装饰,且未来这些 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 公司。 针对香港市场,本基金界定的金融地产行业 主要包括在香港上市的银行、非银金融和房 地产上市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交易所、 第三方支付等金融地产相关行业的上市公 司。 (三)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A 股市场和 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 在香港上市的金融地产行业中寻找盈利能 力、成 长性、公司治理等方面较 A 股同类公 司更有优势的标的。 2. 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 水平,寻找相对于 A 股有异常折价或估值和 ( 四 )债券投资策略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 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 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 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 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 析,在信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 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重 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 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 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 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 波动性相对于 A 股更加稳定的 H 股标的。 3. 考察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 式,在 A 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竞 争力强、成长性良好、估值合理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 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 的投资比例。 ( 五 )债券投资策略 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 六 )衍生品投资策略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 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 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 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 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 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 行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七 )衍生品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金融地产 行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 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1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