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信永丰大湾区A : 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01:25:56 中财网

原标题:圆信永丰大湾区A : 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20〕175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
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
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
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5月14日(基金经理信息的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5月19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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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绪言 .......................................................................................................1
第二节 释义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 .................................................................................... 132
第一节 绪言



《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大
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大湾
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大湾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
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法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
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


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现兼任
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戴亦一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副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中心副
主任、教授/EMBA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副院长、教授/博导;福建新华都购物广
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门
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弘立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交通大学海洋运输学系。历任统一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地区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二、三、五、六届理事长;现任永丰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理
(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展部项
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上海交通
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党
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东北大学工学学士,历任上海康时信息有限
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OP主管;自2013年2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办
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汪萍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销售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春霞女士: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李明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金融管理方向)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副总
监(主持工作)。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副总监。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
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通期
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投资部
副总监。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直接或
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
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7111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
集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
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
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
“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
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
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
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
4楼02单元之175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联系人:严晓波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金融中心大厦21楼2102


联系人:汤丽丽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公司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东方财富证券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联系方式:18701527808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
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16楼

负责人:刘蓉蓉

电话:021-58785888;传真:021-58786866

联系人:夏火仙

经办律师:邓炜、夏火仙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20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5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募集期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8日止,共募集218,628,876.1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154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20年05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6月3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首次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累计申
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
销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M<100万1.50%
0%申购费率
100万≤M<200万1.20%
200万≤M<500万0.8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天1.50%Y<7天1.50%
赎回费率
7≤Y<30天0.75%7≤Y<30天0.50%
30≤Y<365天0.50%
Y ≥30天0%365≤Y<730天0.25%
Y ≥730天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法律法规规定
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
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3,830.64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952,380.95份

即:如果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952,380.9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布。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湾区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
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等)、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大
湾区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大湾区主题相关证券,其发行人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①
注册在大湾区;②公司营运中心在大湾区;③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大
湾区。其中大湾区指的是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
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珠三角九市)形成的城市群。大湾区地处我国
沿海开放前沿,以泛珠三角区域为广阔发展腹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
要地位。珠三角九市已初步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
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本基金主题涉及的相关行业具体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港


口航运、现代服务业、公用事业、消费升级、高端制造、信息技术、环保等行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分析不同政策对各类资
产的市场影响和预期收益风险,评估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
值,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分析行业的基本面。定量分析包括盈利分析、

估值分析和景气度分析等,定性分析分为行业生命周期识别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1)行业收益率是行业配置的主要参考指标。影响各个行业收益率的要素
可以分解为三类:一类是质量因子,如ROE,毛利率、周转率、现金流质量等;
第二类是估值因子,如P/E、P/B、EV/EBITDA等;第三类是经济周期的景气指标,
如行业PMI指数、终端消费数据、产能利用率、库存、通货膨胀等。不同行业的
盈利对不同因子的敏感度差异较大。

(2)根据周期性行业和弱周期性行业的不同属性分类研究。行业景气度和
供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跟踪各个行业的资
本开支、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产能利用率等指标来把握周期性行业的轮
动规律。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或间接收益且行业

基本面良好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选股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

方式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过程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包括财务分析和资产估
值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成长性和相对价值等。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
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经营策略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债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债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态调
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
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债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
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结合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
收益级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债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
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
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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