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A :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10:51:20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A :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1年
4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稳健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25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
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特殊品种以及可参与融资交易而面临的其他额
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
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
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I


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
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II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7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26


III


第一部分绪言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稳健增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4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5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
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
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

7


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
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
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广发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
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
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
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8


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
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
(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
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
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
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
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
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
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
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
(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
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
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
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

9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
公司监事长。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
员、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
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
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
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法学硕士,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
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10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
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
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
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
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
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
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
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
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11


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
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
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12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EMBA)、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
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交易室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机构
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4月
27日起任职)、易方达稳健回报一年封
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5月
31日起任职)。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
张坤先生、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同上。


13


付浩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4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
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
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
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16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
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
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
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
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
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
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

17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
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
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
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
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160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19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0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21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22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24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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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为
C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收取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

1元(直销中心为5万
元)
1元(直销中心为5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

1元(直销中心为1000
元)
1元(直销中心为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0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
/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
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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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
2021年
4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
予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254号)
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及联系
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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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
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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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
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
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1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
直接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
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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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
0.12%,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1.00=99,930.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可得到
99,930.14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该
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可得到
98,864.23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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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可得到
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
入,保留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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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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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投资人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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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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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
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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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
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一)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A/C类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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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
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
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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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
少于
30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天以上(含)且少于
90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
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180天以上(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5%
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
少于
30天(不含)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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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二)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39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份

例: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天,对应赎回
费率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

天,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2)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3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0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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