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ETF : 浦银安盛中证ESG12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13:25:35 中财网

原标题:ESGETF : 浦银安盛中证ESG12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
1

3

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
1

1103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具体如下:


1
、样本空间


沪深
300
指数样本


2
、选样方法



1
)依据中证
ESG
评价的环境(
E
)、社会(
S
)、公司治理(
G
)分数,计算样
本空间中证券的
ESG
分数。计算方法为:


ESG
分数
=0.2
×
E
分数
+0.3
×
S
分数
+0.5
×
G
分数



2
)计算样本空间中证券的估值、股息、质量与市场四个因子分数,并进一步
计算综合得分。其中,综合得分为四个因子分数的加权平均;



3
)剔除样本空间中
ESG
分数最低的
20%
的证券,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4
)依据沪深
300
指数样本在中证二级行业数
量分布,确定各中证二级行业
的样本数量,具体方法为:


行业
i
样本数量
= max(floor(
沪深
300
样本中行业
i
证券数量
×
120/300), ceil(
沪深
300
样本中行业
i
权重
/0.05))



其中,
floor
为向下取整,
ceil
为向上取整;



5
)在待选样本中对各中证二级行业内证券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据
已确定的各中证二级行业的样本数量,选取行业内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若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做进一步调整以使样本数量为
120
只。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
份股信息详见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跟踪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化
投资的风险、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
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
的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退市
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的风
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
置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特定风险、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
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或基金账户
,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



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
本基金标的指数
成份
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4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44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颁布、同年
1
0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
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1
8
、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
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
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6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

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
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所定义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2
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9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中国证监会
或者其派出
机构注册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
2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
3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4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
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
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
8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
9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中证
ESG 120
策略指数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2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
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4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5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
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
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
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1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
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
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70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
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成立时间:
2007

8

5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
%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
%
的股
权;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盛资产
”)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23212888


传真:(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网址:
www.py
-
axa.com


联系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自
2017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自
2015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
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2016

12
月至
2021

3
月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
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2021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6

12
月至
202
1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

1994

7
月参
加工作。

1994

7
月至
2013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3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

201
8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

1998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现挂职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财务评价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2019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起兼任上海
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1
月至
2011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
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

1973
年参加工作。

1983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

1999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018

8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0

6

9
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4
月至
2014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

2003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7
月至
2003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3

7
月至
2007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2010

12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5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4

27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9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4

1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

4

3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MSCI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6

12
日起兼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9
月起担任浦银
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
007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5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5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2019

2
月至
2020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
监。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
软件
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
职信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
术部总监。

2020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7
月起担任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7
月至
2003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3

7
月至
2007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监,
2010

12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5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4

27
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9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29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4

1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2020

4

30
日起
兼任浦银安盛
MSCI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20

6

12
日起
兼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9
月起担任浦银
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1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3
月起兼任
本公司职工监事。陈士俊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高钢杰先生,中国科学院天体物理博士。

2010

10
月至
2014

3
月在上
海东证期货研究所、国泰
君安期货研究所担任量化投资研究员。

2014

3
月至
2018

10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贵金属业务部工作,历任产品研发经理、代客
交易经理。

2018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
ETF
业务筹备工
作。

2019

3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0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0

9

起担任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高钢杰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督察长、
FOF
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
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
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
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审计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
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
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
审阅与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
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
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
)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
和业
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
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
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



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10

1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391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
创新与产品室
5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50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2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
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
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
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21

3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10675
只,证券投资基金
71
只,全行
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55634.03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
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
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发售协调人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

381
号中环广场
38



电话:(
0
21

23212899


传真:(
0
21

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



网址:
www.py
-
axa.com


(三)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负责人:
李强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341670



联系人:
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
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
2
1

1103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