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50 :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新能源50 :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一 年 六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 2 1 年 3 月 17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准予华安 中证 内 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 2 1 ] 869 号) 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跟踪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 、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 指数样本 空间 2 、可投资性筛选 :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 前 90% 。 3 、选样方法: ( 1 )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以下新能源业务 占比 30% 以上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 新能源生产: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 √ 新能源储存与应用:新能源储存技术与装备、新能源汽车等; ( 2 )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营业利 润( TTM )与归属于新能源业务的营 业收入分别由高到低排名,将两项排名的算数平均数作为新能源业务体量得分; ( 3 )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扣非 ROE ( TTM )由高到低排名,作为盈利 能力得分; ( 4 )将新能源业务体量得分与盈利得分算数平均作为综合得分,在剩余证 券中,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 足 50 只时全部纳入。 最后,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 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 。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 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初始 面值 为人民币 1 .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 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 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在 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 ................................ ............. 9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 “ 《指数基金指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 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 :指《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 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 中证 内地 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 中证 内地新能 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8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 1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2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3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 4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 5 、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6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 ETF ” 2 7 、 ETF 联接基金或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 8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 、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 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 3 、 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等业务 3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申 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5 、 A 股账户: 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 6 、 基金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7 、证券账户: 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 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7 、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 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 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 2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 / 或 其他对价 5 3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 / 或 其他对价 54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 中 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 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 其委托的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 1 、 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6 2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 4 、 元:指人民币元 6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7 、 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 1 、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 2 、 不可抗力:指 本基金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7 3 、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本基金基金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3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 、设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 号 6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联系电话:( 021 ) 38969999 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 - 50099 12 、联系人:王艳 13 、网址: 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2 8 %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 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 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项目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 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 2003 年至 2010 年在美国加州大 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原上海证管办 ) 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 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6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 20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璇子, 2014 年 7 月应届毕业加入华安基金,曾任企业发展部业务发展经 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2020 年 11 月起任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20 年 11 月起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21 年 1 月起任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 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 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 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 高级 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 副 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 、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87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1.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3%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编 制申购、赎回清单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 5 )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 (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 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 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 )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 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 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 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 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88 只, QDII 基金 4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 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1 、 网 下 现金发售 和网下股票发售 直销 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 - 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 - 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 ) 38969999 传真:( 021 ) 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 - 50099 网址: www. huaan .com . cn 2 、 网 下 现金发售 和网下股票发售 代理机构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 网 上 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 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 : 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 021 - 68419095 传真: 021 - 6887031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安冬、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楼茜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 2 1 年 3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2 1 】 869 号 文 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的类别 、 运作 方式、标的指数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 中证 内地新能源主题 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 2 1 年 6 月 21 日到 202 1 年 7 月 2 日,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如 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的,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 元 。 八、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 后,投资者可以 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 申请提交 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九 、 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以下简称 “A 股 账户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 基 金账户 ” )。 1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 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标 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 户,则应注意: (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 3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认购费率 不高于 0. 5 %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 M ,份)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 5 % 50 万≤ M < 100 万 0. 3 % M ≥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 500 元 / 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 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 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 时可参照上 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 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 、 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 、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 =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 1 +佣金比率 )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 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 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 金比率为 0. 5 %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 × 1,000× 0. 5 % = 5 .00 元 认购金额= 1.00 × 1,000× ( 1 + 0. 5 % ) = 1 00 5 .00 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 00 5 .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4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 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 购申请。 5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 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二、 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发售代理 机 构 确 定 。 2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 1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 费用 =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份额 × ( 1 +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 + 固定费 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 认购费用。 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认 购费率为 0. 3 %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 1.00 × 800,000×0. 3 % = 2 , 4 00 .00 元 认购金额= 1.00 × 800,000× ( 1 + 0. 3 % )= 80 2 , 4 00 .00 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 800,000 + 100/1.00 = 800,10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 金额为 80 2 , 4 00 .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得到 800,100 份基金份额。 ( 2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