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鑫盛稳健一年持有A : 长盛鑫盛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13:25:49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鑫盛稳健一年持有A : 长盛鑫盛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20

12

2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
20

364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
于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



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
换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
1
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
进行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2
第一部分、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
8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
13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
.......................
13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
鑫盛
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

10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
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



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


35
、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
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6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
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一年。即对每份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等于一年,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
间大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规定媒介: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2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

86497888


传真:(
010

86497
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
21

6

9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

只开放式基金和

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
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
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
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
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


书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
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
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
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
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
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
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
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
员,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
部长、安徽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
业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
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
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


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
里资本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
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
港永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
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
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
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业务三部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元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龙头双核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经
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稳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安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
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
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
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9

12

23
日起兼任长盛稳怡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5

10
日起兼任
长盛安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拟任长盛
鑫盛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
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
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
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和家电行业分
析师、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9

12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总监,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制造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长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8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
益部执行
总监,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安鑫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稳鑫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
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
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
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
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
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
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
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
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
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
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

)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9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
亿元,全年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
亿元。

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银行
10
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
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
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
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
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20

12

31
日,我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5500.77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14608.58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
政策制定、实施
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
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
角;



3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
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
重大缺陷;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
互制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
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6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
务;



7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
导进行问责;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
100029


电话:(
010

86497908
、(
010

86497909
、(
010

86497910


传真:(
010

86497997
、(
010

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胡琳


2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

86497888


传真:(
010

86497
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22日证监许可〔2020〕3642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
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1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
转入确认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或
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一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
资人持有时间小于
等于
一年,
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
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或转换转
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2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
工作
日(含该日)起可
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或转换转出事宜。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应
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
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
金额等信息。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

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
外);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


M

50



1.00%


0.3
%


0


50
万≤
M

200



0.80%


0.24%


200
万≤
M

500



0.40%


0.12%


M

500



1000

/



1000

/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认购
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
至小数点后
第二
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特定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份C类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
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
体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
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具体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
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
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6)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
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
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
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
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等于一
年则无法赎回
;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



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的届满之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以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
等信息,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各
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
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
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50



1.20%


0.36%


0


50
万≤
M

200



1.00%


0.
3
%


200
万≤
M

500



0.60%


0.18
%


M

500



1000

/



1000

/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且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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