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原标题:新中港: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 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 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 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2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 32,036.08万股,本次拟 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8,009.0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45.10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以及其近亲属丁玲莉、谢亮、丁玲君和谢 六英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3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商财富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菁、欧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谢百军、谢迅、汪爱民、刘景岳、翁郑 龙、张世宏、吴建红、王幼妃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间接股东赵昱东、童英栽、胡浙军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5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个月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 6 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本公司于 2019年 3月 15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 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根据本次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发行上市完成之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期 间审计情况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 (一)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 2019年 3月 15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所列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 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7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 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 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 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8 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 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 督。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9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 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 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0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 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二)本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于 2019年 3月 15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中规定了: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 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 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1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 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资金。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 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实现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12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以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 的现金分红方案。” 六、特别风险提示 (一)燃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使用的燃料主要是煤炭,也有少量的天然气。报告期各期,煤炭价格逐年 小幅回落。2020年末至 2021年初,煤炭价格有所增幅。2017年,随着《关于深化石 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印发,天然气价格的形成机制不断向市场化的方向 前进。虽然公司实行煤热价格联动,但煤炭或者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二)建设成本风险 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相比,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等募投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 大,而长周期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不能完全准确地预测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 期间,经济环境的改变,通货膨胀,利率变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提升等因素都会增加 建设成本,这对公司的成本控制、融资能力是很大的挑战。 (三)环保风险 近年来,在环保检查力度不断加大,环保标准趋严的背景下,公司在环境保护方 面的优势逐渐显现,未受到环保部门的任何处罚。但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求不断提高 及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 增加排污治理成本。公司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所采用的环 保技术工艺路线没有脱硫废水、白羽烟等二次污染,全厂产生废水较少,且已全部回 收利用。虽然发行人在新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所配套的环保设施一次性投入较大,但 运营成本较低,对收益水平的综合影响相对较小。 (四)安全生产风险 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由于热电联产企业的运营是一个 系统性的复杂过程,且建设周期长,投入资本大,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 不可预期因素,不能排除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影响公 13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五)新冠疫情的风险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在中国、日韩、欧洲、美国等全球主要经济体爆 发,并已波及到非洲等非发达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下游主要蒸汽客户 春节假期延期复工,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暂时性影响。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公司及下游主要用热客户已复工复产,公司下游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整体 需求稳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国内疫情已基 本稳定,国内生产生活经营逐渐恢复正常秩序,但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若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延续或恶化,不排除相关部门采取新一轮限制措施,从而影响发行人 下游用热客户的生产销售计划,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下游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发行人不能及时调整供 热价格等经营策略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下游客户受当地产业政策、土地 /能耗/环境容量承载 力、市场需求等影响,进而影响到对发行人的现时及潜在供热需求。若在上述因素发 生变化时,发行人不能及时跟进调整供热价格,不能在持续经营过程中通过技术改造、 加强管理水平并提高产能以匹配下游客户需求,将会削弱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 竞争力。 (七)诉讼风险 2020年 10月 30日,针对好运来诉新中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02知民初 1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发行人不构成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超高定价”和“差别待遇”行为,驳回好运来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好运来承担诉讼费用。 好运来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发行人于 2020年 11月 17日收到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民事上诉状》,好运来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 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 之日,原告已上诉,发行人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该案一审代理律师、二审代理律师所在的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基于了解到的案件 14 事实,于 2020年 11月 23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不服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2知民初 18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 “好运来公司在上诉状中未提出新的权利主张及核心观点,未提供 新的实质性的关键证据,其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的上 诉请求难以实现,结合贵公司提供的证据文件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所律师 对二审结果的基本判断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运来实际用汽主体为其印染车间租赁户,本案一审以来,发行人向好运来印染 车间租赁户供汽、好运来公司付款等业务环节均正常开展,未影响发行人与好运来实 际用汽主体之间业务合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如发行人败诉,按照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的规定,发行人应赔偿 好运来 3,144.09万元,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年 11月 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会计类第 1号》(1-2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性质与分类)以及《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号》(1-24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该诉讼事 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属于会计前期差错,不涉及到财务报表的追溯 调整,该败诉模拟影响金额仅涉及到败诉当年财务数据。 2021年新中港募投项目及下 游客户将相继投产,经济效益预计进一步提升,保守按照 2020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模拟 计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报表科目 2020年 经审计数据 ① 模拟计算 败诉影响金额 ② 所得税影响 ③ 模拟后净利润 ④=①-②-③ 净利润 15,733.79 3,144.09 -786.02 13,375.72 通过对上述模拟数据的分析,败诉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限,不 影响公司的发行条件。 七、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 15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 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 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 事项提示”之“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内容。 3、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 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4、关于股东不存在特定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不存在特定情形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16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嵊州市热电总公司存在因改制延迟注销的改制遗留 情形,该改制遗留情形已 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嵊州市热电总公司存在因改制延迟注销的改制遗留 情形,该改制遗留情形已于 2009年 4月 1日由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嵊州市热 电总公司所持出资得以解决。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 托持股等情形。本公司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 (四)除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 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平安天煜持有本公司 4.44%的股份、 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跟投 平台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0.44%的股份外,不存在本 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 (五)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自愿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自愿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的相关内容。 谢百军和谢迅均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均通过越盛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越盛集团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17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内容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日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 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 相应进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商 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请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 相关内容。 18 4、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内容如下: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 军和谢迅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与实际控制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及配偶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 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祖父母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 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 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 活动。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9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 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 活动。 5、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 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 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现金分红和应付实际控制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 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 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实际控制人签署之日或控股股东盖章之日起 生效。本承诺函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6、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百军和谢迅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关联交 易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如下: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 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20 范性文件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 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 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并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1、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其他股东,包括平安天煜、嘉兴煜港、晋商财富、杨菁、欧娜,关于股份锁定及 限售承诺的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 定及限售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承诺内容如下: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 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内容。 21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内容 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内容 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 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意依法承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为新中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22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总体来看,新冠疫情对发行人采购、供应等环节几乎 没有影响,下游热用户也已复工复产,发行人的日常订单和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 碍。 受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年蒸汽销量和电力结算量均有小幅下滑,发行人 2020 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 12.16%,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 0.70%,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2.66%。 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影响较小,且该影响是暂时性的、阶段性的,更不会对持 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下游蒸汽客户已复工复产,逐步达到疫情前水平。发行人供热 量逐月呈回升趋势,新冠疫情不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3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提示投资 者关注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参见招股意向书 “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之“八、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1年 1-3月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中 汇会阅[2021]3750号”《审阅报告》。发行人 2021年 1-3实现营业收入 14,150.62万 元,同比上升 41.6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05.96万元,同比下降 6.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98.23万元,同比上升 26.97%。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期间,发行人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 行业周期、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变化;2020年末至 2021年初,发 行人主要原材料煤炭的采购价格有一定比例增长,导致营业成本一定比例提升,但整 体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2021年 1-3月经营业绩仍较 2020年同期有小幅增长; 发行人采购规模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变化;审计截止 日后,发行人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不存在重大变化,发行人未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1年 1-6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上下游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测等,发行人预计 2021年 1-6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34,298.92万元,同比上升 41.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约为 6,460.47万元,同比上升 3.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约为 6,452.64万元,同比上升 13.82%。 发行人 2021年 1-6月营业收入同比上升 41.52%,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的下游 热用户复工复产时间延后,导致了发行人 2020年上半年供热量和供电量相对较低, 营业收入的同比基数较低;另一方面,由于下游热用户用热需求持续增长, 2021年上 半年营业收入有一定比例增长。 上述导致发行人 2021年 1-6月营业收入同比上升的因素和煤炭采购价格同比上 24 升的因素共同影响发行人 2021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行人 2021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同比上升 3.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 13.82%,后者同比情况好于前者,主要由于发行人 2020年上半年获得总部型企业培 育发展专项资金 741.44万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 2021年上半年非经常性损益金 额较小。 上述 2021年 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 机构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 测。 25 1、股票种类: 2、每股面值: 3、发行股数及占比: 、股票种类: 2、每股面值: 3、发行股数及占比: 4、每股发行价格: 5、发行市盈率: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发行市净率: 9、发行方式: 10、发行对象: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人民币 1.00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8,009.02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0%;本次发行中本公司 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 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 益按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85元/股,按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元,按【】年【】月【】日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 其他机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 26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 所禁止者除外 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 所禁止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净额【】 额:万元 13、发行费用(不含税)概算:保荐及承销费用: 3,907.95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1,033.02万元 律师费用: 518.87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57.55万元 发行手续费: 66.57万元 合计: 5,983.96万元 14、拟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7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 LTD. 注册资本:32,036.0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百军 成立日期:1997年 10月 17日 变更设立日期:2017年 12月 28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号 邮政编码:312400 电话号码:0575-83122625 传真号码:0575-83181278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二、发行人设立及重组改制情况 (一)设立方式 发起人系由新中港有限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新中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在册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越盛 集团、平安天煜、晋商财富、嘉兴煜港、杨菁和欧娜 6名股东。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 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数(股)持股比例 1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 299,021,050 93.34% 2深圳平安天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26,500 4.44% 3晋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845,300 0.89% 28 序号股东名称认购股数(股)持股比例 4嘉兴煜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2,650 0.44% 5杨菁 1,422,650 0.44% 6欧娜 1,422,650 0.44% 合计 320,360,800 100.00% 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新中港有限净资产对公司出资。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32,036.0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8,009.0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00%。若按本次发行新股 8,009.02万股 来测算,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股)持股比例(%)股份(股)持股比例(%) 1越盛集团 299,021,050 93.34 299,021,050 74.67 2平安天煜 14,226,500 4.44 14,226,500 3.55 3晋商财富 2,845,300 0.89 2,845,300 0.71 4嘉兴煜港 1,422,650 0.44 1,422,650 0.36 5杨菁 1,422,650 0.44 1,422,650 0.36 6欧娜 1,422,650 0.44 1,422,650 0.36 7社会公众股东 --80,090,200 20.00 合计 320,360,800 100.00 400,451,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越盛集团 299,021,050 93.34 2平安天煜 14,226,500 4.44 3晋商财富 2,845,300 0.89 4嘉兴煜港 1,422,650 0.44 5杨菁 1,422,650 0.44 6欧娜 1,422,650 0.44 29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合计 320,360,800 100.00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 的职务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自然人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担任职务 1杨菁 1,422,650 0.44不在公司任职 2欧娜 1,422,650 0.44不在公司任职 (四)国有或外资股份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中不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 比例 本次发行前,平安天煜和嘉兴煜港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各股东不存在 关联关系。 平安天煜持有发行人 14,226,500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4.44%。平安天煜为 股权投资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平安财智,平安财智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 司。 嘉兴煜港持有发行人 1,422,650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44%。嘉兴煜港系 根据平安财智《平财发〔2016〕4号——跟投管理制度(1.0版,2016年)》由平安 财智及其时任员工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为平安财智。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所有股东已分别就各自所持股份做出锁定承诺,内容参见本招 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热力产品和电力产品的生产及供应,以化石能源为 30 燃料(主要使用煤炭,少部分天然气作补充),在锅炉中燃烧将水加热为高温高压(及 以上)过热蒸汽,利用蒸汽驱动汽轮机进而带动发电机发电,利用抽汽和排汽的中低 压蒸汽供热,一个流程实现热能和电能的同时生产,以全背压运行的方式对外供应。 这种生产方式不但相比于传统凝汽发电厂、热电分产型企业,而且比抽凝式热电联产 机组,更符合能源梯级利用的原则,彻底避免了大量冷凝端能源损失;又发挥新型循 环流化床锅炉的环保优势,集中治理污染物排放,使能源得到高效、清洁利用。 主要使用煤炭,少部分天然气作补充),在锅炉中燃烧将水加热为高温高压(及 以上)过热蒸汽,利用蒸汽驱动汽轮机进而带动发电机发电,利用抽汽和排汽的中低 压蒸汽供热,一个流程实现热能和电能的同时生产,以全背压运行的方式对外供应。 这种生产方式不但相比于传统凝汽发电厂、热电分产型企业,而且比抽凝式热电联产 机组,更符合能源梯级利用的原则,彻底避免了大量冷凝端能源损失;又发挥新型循 环流化床锅炉的环保优势,集中治理污染物排放,使能源得到高效、清洁利用。 公司通过打造以热定电的“高参数全背压机组配套新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独特 工艺,不断创新,在节约能源和清洁燃煤方面走在热电联产行业前列。 节约能源方面,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技术改造,创造了全国热电联产行业较低的 能耗。与近 7年(2012年-2018年)“全国 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浙江省 6,000 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等行业统计数据相比,新中港在供热标准煤耗明显低于或与行业 统计数据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供电标准煤耗远低于行业统计数据; 2008年公司被国家 发改委节能技术推广中心选为全国最佳节能实践案例(第 108例)并在全国推广;根 据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统计局的审核,2014年 6月、2015年 6月浙江日报发布了 全省高能耗行业产品单耗红黑榜,公司连续两年被评为同行业(热电联产)红榜第一 名(即能耗最低,近年一共仅公布过这两次)。作为同行业唯一一家“国家标准示范 创建项目——热电联产能效提升节能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 2020年 6月,通过了中 期验收。 清洁燃煤方面,公司经浙江省环保监测中心测试、2016年 10月通过了由绍兴市 环保局和绍兴市经信委组织的全厂超低排放(即按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标准)验收, 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公司的超低排放工艺路线已作为《浙 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7-2018)编制说明中唯一的热电厂案 例,是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 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推荐的技术路线之一,是国家生态环境部发 布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53-2018)所述的炉内脱硫 和炉后高效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相结合的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1、热力业务 31 公司的热力业务主要面向工业用户供应所生产的蒸汽,主要满足工业园区内的造 纸、印染、医药、化工、食品纸、印染、医药、化工、食品等 150余家工业企业的热需求。 2、电力业务 公司生产的电力直接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 (三)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供应部负责组织原材料采购,协同生技部结合仓库库存来确定合理的采购计 划,主要原材料为煤。供热所需的水主要从曹娥江直接取水进行澄清、过滤、去离子 (阴阳极)、除氧等工序后输送至锅炉,公司具有嵊州市水利局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取 水(浙嵊)字[2015]第 226号)。 公司目前平均每月耗煤 4万余吨,一般至少储备一个月用煤库存。采购煤炭时, 会考虑价格趋势和天气情况,在价格低谷时适当增加库存,价格高峰时减少库存。每 个月至少有 1~2次进货,在保证安全库存(一般 4万吨左右)的条件下,考虑采购价 格、季节天气、各批次煤炭质量等因素,采购量有所不同。 所需煤炭主要购自神华、中煤两大公司,发运自秦皇岛港、黄骅港,离岸平仓交 货,公司选择港口服务公司、运输公司将煤炭送货入厂,以装船港水测数量及双方认 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参数指标开展结算。公司采购煤炭的指标要求 包括灰份、含硫量、热值、水份等。煤场中的煤通过前置皮带秤的传送带传送至生产 流程带上使用,供应部、财务部、燃料部、生技部定期对堆放余煤数量进行盘库确认。 2、生产模式 热力和电力均是瞬时型产品,公司全背压机组运行方式真正做到了“以热定电”, 决定了公司热力和电力生产直接或间接取决于下游客户热负荷情况。热力生产方面, 公司在蒸汽供应管网的末端装有传感器,实时监测末端用户蒸汽的温度与压力等参 数,实时掌握客户的需求量,传送反馈给工厂调整蒸汽的产量和参数,保证蒸汽的供 需平衡;电力生产方面,公司所产出的电力除部分厂用电外全部销售给国网嵊州市供 电公司,公司综合厂用电比例在 14%左右。 3、销售模式 32 (1)热力销售 公司是嵊州市唯一一家公用集中供热企业。公司有专人负责客户拓展与对接工 作,客户主动提出供汽用量和参数品质要求。现有热力主管网范围内,由公司的供热 部负责与客户洽谈、组织内部评估、签订合同,确定额定用汽量(最大供应量)、蒸 汽价格等条款。供汽之后,客户基本都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长期关系。 热力销售量方面,由客户蒸汽入口的计量表实时计算,每月底由公司抄表并下发 缴款通知单经客户签字确认,开具发票并确认为当月收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 款,账期一般 1)热力销售 公司是嵊州市唯一一家公用集中供热企业。公司有专人负责客户拓展与对接工 作,客户主动提出供汽用量和参数品质要求。现有热力主管网范围内,由公司的供热 部负责与客户洽谈、组织内部评估、签订合同,确定额定用汽量(最大供应量)、蒸 汽价格等条款。供汽之后,客户基本都与公司建立稳定的长期关系。 热力销售量方面,由客户蒸汽入口的计量表实时计算,每月底由公司抄表并下发 缴款通知单经客户签字确认,开具发票并确认为当月收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 款,账期一般在 12~30天,个别大客户账期根据协议延长到 1~2个月,公司 2019年 初开始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实行“刷卡消费”,建设了 “预付费充值蒸汽流量计系 统”,利用计算机系统,先充值后用汽,由“人工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转变。 热力销售价格方面,《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 617号)规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推 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 用户协商确定。”根据嵊州市发展改革局于 2010年 10月 27日发布的《关于供热价 格实行市场调节的通知》(嵊发改价〔 2010〕1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浙江省定 价目录>的通知》(嵊发改价〔 2010〕116号),新中港所在的浙江省的集中供热销 售价格管理形式自 2010年 9月 1日起已调整为市场调节价,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标准 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发行人蒸汽定价机制包括中心价、阶梯价、优惠价三部分构成。中心价是综合宁 波煤炭网公布的当期 5,500大卡绍兴煤炭价格及发行人实际市场采购成本,并且主要 考虑了运输市场(海运、陆运、水运)行情,天然气和环保处理材料价格变化,公司 生产经营成本、用户承受能力,以及周边县市(区)蒸汽价格变化行情等因素决定; 阶梯价是根据不同用户的当月用汽量分档分别计价,月用汽量越大的企业,阶梯价越 便宜;优惠价是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热损情况、交易成本、政府政策导向等多种因 素,分别给予不同用户不同的优惠折扣。 公司与蒸汽用户签订合同,执行以中心价(每月用汽量 500-1000吨的用户)为 基准,按用汽量大小分档计价体系。每月给用户开出用汽结算通知单(包括汽量汽价 及金额),经用户书面确认后开票结算。 33 (2)电力销售2)电力销售 电力销售量方面,《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617号)明确提出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 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电力销售的市场竞争 1,所发电量 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报告期内,公司对外供应的电力销售给国网嵊州市 供电公司,双方签订了长期购售电合同,供电公司侧安装结算仪表,每月底结算,开 具发票确认为当月收入,账期 1-2个月。 电力销售价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价 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具体电价方面,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 新中港等地方热电联产企业,作为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浙江省 物价局制定。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 2016年以来,安装烟气处理设施的非省 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5058元(含税);脱硫、脱硝、除尘设 施未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1.5分钱、1分钱和 0.2分钱,同时,小时均值超标的电量不享受环保电价。 (四)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 1、近三年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变化情况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锅炉总容量(蒸吨 /小时) 500 500 500 对外最大供热能力(蒸吨 /小时) 420 420 420 设计理想热负荷(蒸吨 /小时) 290.8 290.8 290.8 供汽量(蒸吨) 2,400,855 2,666,353 2,552,672 发电装机容量(兆瓦) 64.5 64.5 64.5 公司结算电量(万千瓦时) 32,251.09 38,346.97 36,976.39 消耗标煤(吨) 323,342.150 365,429.72 360,088.98 其中,天然气折算标煤量(吨) 2,389.32 2,952.56 2,713.06 2、前五大客户 1 “市场竞争”具体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号)文 件精神,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电量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 自主确定的交易模式 34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年份客户名称产品销售金额占比 国网浙江嵊州市供电有限公司电力 15,647.86 27.40 嵊州市新剡东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蒸汽 5,213.85 9.13 2020年度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蒸汽 4,720.24 8.27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蒸汽 4,358.76 7.63 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蒸汽 2,819.33 4.94 前五大客户合计 32,760.03 57.37 国网浙江嵊州市供电有限公司电力 16,983.48 26.13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蒸汽 6,273.85 9.65 2019年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蒸汽 5,707.48 8.78 嵊州市新剡东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蒸汽 5,482.65 8.43 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蒸汽 3,369.79 5.18 前五大客户合计 37,817.25 58.18 国网浙江嵊州市供电有限公司电力 16,076.83 25.95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 蒸汽 5,957.82 9.622018年嵊州市新剡东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蒸汽 5,099.43 8.23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蒸汽 4,577.44 7.39 嵊州市宇信纸业有限公司蒸汽 3,242.38 5.23 前五大客户合计 34,953.90 56.42 上述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未通过信 托、委托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五)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年份供应商名称产品采购金额占比 神华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煤 11,678.45 33.332020年 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煤 3,790.88 10.82 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锅炉 3,040.27 8.68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节能减排升级改 2,363.30 6.74 35 年份供应商名称产品采购金额占比 公司造项目安装、土建 天津津能能源有限公司煤 2,196.11 6.27 前五大供应商合计 23,069.01 65.84 神华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煤 13,292.56 35.64 上海中煤华东有限公司煤 9,690.83 25.98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燃料有限公 司 煤 1,176.22 3.152019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港埠分 公司/宁波港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港杂费、堆存费、 代理费 1,026.42 2.75 宁波市雄镇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雄伟物 流有限公司 陆运费/短驳运费 1,008.49 2.70 前五大供应商合计 26,194.51 70.22 神华销售集团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煤 13,542.50 34.42 宁波浙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广 路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煤 7,559.74 19.212018年 浙江华佳热电集团能源有限公司煤 2,637.87 6.70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 2,575.13 6.54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燃料有限公 司 煤 2,091.70 5.32 前五大供应商合计 28,406.94 72.20 上述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未通过 信托、委托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六)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热电联产企业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特点。热电联产行业属于基础设施行业,各地 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当地政府根据规划划分集 中供热区域,确定热源点的供热范围。 热源点的供热范围方面,根据《关于印发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7〕141号),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 般按 8公里考虑,在 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根据《关于印发<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 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 36 源点;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经信电力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经信电力〔 2015〕371号),规划新增热源点供热半径不得小于 15千米,禁止规 划新增企业自备燃煤热源点。 因此,热电企业都有明确的供热范围,在所在城市或区域供热管网范围内行业竞 争度较低。但从发行人周边县市实际情况看,原共有 28家公用热电厂(2012年), 目前降为 16家,分布较为密集,该等热电厂客户结构中,印染、造纸客户占比较大, 特别是印染行业,绍兴市年产纺织面料 180余亿米。而蒸汽成本在印染、造纸客户的 成本结构中占比较大,印染业务的流动性和造纸客户的生产积极性都与汽价和蒸汽品 质有关,这也导致了扩大到发行人周边县市范围,热电厂之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 虽然热电联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区域自然垄断特征、市场集中度较为分散,但随着 行业内的规模企业向能源投资主体转换,企业的跨区域能力逐步增强,将进一步提升 行业竞争态势。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嵊州市重点骨干企业,由控股股东越盛集团的前身热电总公司以其主要资 产出资设立,热电总公司创建于 20世纪 80年代。公司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具 备综合能耗低与热效率高的优势、环境保护优势、区位优势、客户资源优势、管理和 技术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低碳的优势 截至 2019年底,浙江省共有 139家地方热电企业,2019年供热量为 5.84亿 GJ; 地方热电装机总量为 460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容量的 4.70%。 项目单位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浙江省电力 总装机容量 万千 瓦 9,789 9,565 8,899 8,331 8,158 7,310 6,484 6,170 6,069 5,728 5,616 浙江省总发 电量 亿千 瓦时 3,544 3,508 3,348 3,198 3,011 2,885 2,942 2,710 2,777 2,568 2,246 地方热电装 机容量 万千 瓦 460 456 457 404 413 425 411 414 405 380 382 地方热电企 业家数 家 139 125 132 124 117 120 125 123 --126 37 项目单位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地方热电发 电量 亿千 瓦时 --313 220 214 216 201 180 166 172 205 地方热电供 热量 亿 GJ 5.84 5.65 4.40 3.80 3.60 3.57 3.45 3.36 3.30 3.20 3.20 占比(地方 热电装机容 量/浙江省电 力总装机容 量) -4.70% 4.77% 5.14% 4.85% 5.06% 5.81% 6.34% 6.71% 6.67% 6.63% 6.80% 占比(地方 热电发电量 / 浙江省电力 总发电量) ---9.35% 6.88% 7.11% 7.48% 6.83% 6.64% 5.98% 6.70% 9.13% 数据来源:浙江省历年《能源生产与消费白皮书》、2019年《电力工业统计资料汇编》 近 8年来,与“全国 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浙江省 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 厂”等行业统计数据相比,新中港在供热标准煤耗明显低于或与行业统计数据基本持 平的情况下,供电标准煤耗远低于行业统计数据,能耗低的优势明显。 项目单位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全国 6,000千瓦及 以上电厂供电标 准煤耗 g/KWh 306.4 308 309 312 315 319 321 325 全国 6,000千瓦及 以上电厂供热标 准煤耗 kg/GJ 39.5 37.7 39.2 38.9 39 38.7 39.6 39.8 浙江省 6,000千瓦 及以上火电厂供 电标准煤耗 g/KWh 296.7 296 296 298 298 299 303 305 浙江省 6,000千瓦 及以上火电厂供 热标准煤耗 kg/GJ 37.7 37.5 38.67 37.1 37.4 37.1 37.9 39.1 新中港供电标准 煤耗 g/KWh 166 174 172 188 190.2 195 197 197 新中港供热标准 煤耗 kg/GJ 37.4 37.51 37.33 38.39 37.55 37.15 37.98 37.64 数据来源:浙江省历年《能源生产与消费白皮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新中港报表 新中港采用全背压机组运行,避免了抽凝及冷凝机组高达 50%以上的冷端热损 失,报告期内全厂综合热效率保持在 80%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38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投入: 消耗标煤量(吨) 323,342.150 365,429.720 360,088.980 其中,天然气折算标煤量(吨) 2,389.320 2,952.560 2,713.060 投入热当量( GJ) 9,476,382.395 10,710,014.230 10,553,343.790 产出: 供热量(吨) 2,400,855.000 2,666,353.000 2,552,672.000 供热量( GJ) 7,026,363.851 7,877,223.000 7,658,016.000 供电量(万千瓦时) 32,157.104 37,101.848 36,889.220 供电对应热当量( GJ) 1,157,655.744 1,335,666.530 1,328,011.920 产出热当量( GJ) 8,184,019.595 9,212,889.530 8,986,027.920 全厂综合热效率 86.36% 86.02% 85.15% 注:上表中,“产出热当量”未计入公司办公、生活、检修、基建等用电用热,因此实际全厂综 合热效率应高于表中“全厂综合热效率”。 2020年 12月 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纳入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 候〔2020〕3号),将全国 2,225家发电企业(包括燃气电厂)纳入 2019-2020年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发行人也纳入其中。基于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年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 2019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为 1,381,892.03吨二氧 化碳当量,2020年为 1,266,989.01吨。 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对发行人 2019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了核查,于 2020年 7月 4日核定发行人 2019年度二氧化碳排 放总量为 1,196,912.95吨,较当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低 184,979.08吨。 发行人经自查已出具 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已按环保部门要求在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初步填报提交,尚未经第三方机构核查, 2020年度二氧化碳 排放总量为 954,069吨,较当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低 312,920.01吨。 根据有关办法,上述节余的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可在市场交易。 发行人 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低于生态环 保部“国环规气候〔 2020〕3号”文规定的碳排放供电基准值、供热基准值,其中 2019 年实际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分别较基准值(全国 III类机组)低 48.26%、 39 3.54%,,2020年实际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分别较基准值低 57.59%、 15.87%。具体对比如下: 机组 类型 机组类别范围 供电碳排放强度 (tCO2/MWh) 供热碳排放强度 (tCO2/GJ) 全 国 基 准 值 1 Ⅰ 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 0.877 0.126 Ⅱ 300MW等级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0.979 0.126 Ⅲ 燃煤矸石、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 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 1.146 0.126 Ⅳ燃气机组 0.392 0.059 发 行 人 Ⅲ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 2019年度(核查 2) 0.5929 0.12154 2020年度(初审 3) 0.486 0.106 注释:发行人申报 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 2019年低,主要是 2019年燃煤元素碳含量按缺省值计算, 2020年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值计算。 数据来源: 1、2019年-2020年全国发电行业各类机组碳排放基准值来自生态环保部《关于印发 <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纳入 2019-2020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 环规气候〔2020〕3号); 2、发行人 2019年数据来自广州能源监测研究院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对发行人核查出具的 《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2020年 7月 4日,P39); 3、发行人 2020年数据来自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电设施( 2020 年)》( 2021年 4月 24日,P11)。 (2)环境保护优势 公司于 2016年 8月经浙江省环保监测中心测试、通过了由绍兴市环保局和绍兴 市经信委组织的全厂超低排放(即按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标准)验收。公司的超低排 放工艺路线已作为《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7-2018)编制 说明中唯一的热电厂案例,是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