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盈泰量化A : 九泰盈泰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九泰盈泰量化A : 九泰盈泰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 盈泰量化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2 十、信息披露 ................................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 4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0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九泰 盈泰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九泰 盈泰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 除非另有约定,《 九泰 盈泰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 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述, 若 有与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 抵触 的 ,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时间: 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650 号 文 注册资本: 3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电话: 010 - 5 7383999 传真: 010 - 57383 86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市 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电话: 0571 - 88267931 传真: 0571 - 88268688 联系人: 俞挺 成立时间: 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 汇、售汇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九泰 盈泰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 股票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i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ii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3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 9 )、 ( 1 4 )、( 1 5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 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可以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 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交易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除外。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约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并配合为本基金开立期货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 登记机构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 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的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 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 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 转账方式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 , 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的新的债券品种不在前述市场交易,则由 基 金 托管人协助 基金 管理人开立相应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 账户,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 管人相关信息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列明授权的起始日期,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 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通知当日 书面或电 话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通知自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已收妥传真 件或扫描件时开始生效,若该电话确认时间与 授权 通知列明的授权起始时间不一 致的,授权起始日以两者中较晚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电子直连 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 。 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通常为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 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及相关附件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知悉。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 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 或基金 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权决定暂缓或 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 ,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使用传真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后 通过电话 或 传真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 权人 变更通知需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变更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时间或 基金 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并与 基金 管理人确认收妥的时间中较晚的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 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在传真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寄 达 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对有关证券经纪 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过失或违约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 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 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 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 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 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 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 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 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 售 网点进 行申购 、 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 及时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 5 :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 T 日为有效申请日) 基金 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 T + 2 日 15:00 之前查收资金是 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如果 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 T+3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计算并 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1 )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 相 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 2 )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 3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按 每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 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9 )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 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3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第 2 )小 项 、第( 7 )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 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虽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个 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相关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 表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或通过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 、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 ( 八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 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 信息 、 各类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基金清算报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投资于股指期货 的 信息 披露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 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等其他必要的 信息披露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 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 基金年 度 报 告 中的财务 会计 报告部分,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 定报刊 和 规定网站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 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 备 在 各自住所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暂停估值 的; 4 、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0. 2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含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 60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6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登记 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间账户开立、查询及交易费用等、银行汇划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