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00:01:58 中财网

原标题:金房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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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持股
5%以下的股东王牧晨关于上市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20年
6月
21日召开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名,代表认缴股份
68,05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全部议案以
65,130,187股审议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0%;股东
王牧晨的授权代表根据王牧晨的授权委托,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
票。


在充分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公司尊重并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权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沟通协商,公司于
2021年
4月
26
日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名,代表
认缴股份
68,05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包括王牧晨在内的全体股东
于该次股东大会中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王牧晨已出具
《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王牧晨所持股份的来源及历史沿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
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


2009年
11月
10日,王之礼和王牧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之礼将其
在金房暖通有限所有的
53.19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
36.19万元)转让给王牧晨,
并由王牧晨实缴剩余
17.00万元出资。王之礼与王牧晨系爷孙关系,王之礼因年
事已高,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孙子王牧晨。

2012年
10月,王牧晨作为发
行人发起人签署《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发起人协议》,
金房暖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王牧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为
2,927,890股。王牧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
人基本情况三、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一)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王牧晨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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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牧晨于
2021年
4月
20日签署《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
人关联方调查函》、《股东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函》,确认截至上述文件签署日,
其真实持有发行人
2,927,890股股份,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不存在对赌、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未与第三方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或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


(二)王牧晨在申请人首发申报前要求转让其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股份转让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
未同意受让王牧晨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王牧晨持有发行人的大部分股份系王之礼无偿赠与,投入成本低(53.19万
元,包括王之礼实缴
36.19万元和王牧晨实缴
17万元),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
股权转让的价格(
2019年
11月股权转让),王牧晨所持发行人股份估值约
4,900
余万元,因此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提出了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权的意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未同意受让王牧
晨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原因系未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三)王牧晨对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不存在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王牧晨授权委托对该次
股东大会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系其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与王牧晨及其直系亲属的沟通记录,王
牧晨在该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拟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但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背景下,王牧晨
委托授权代表在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反对票。


出席发行人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68,05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全部议案以
65,130,187股审议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0%。发行人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向王牧晨发送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股东大会当天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建勋宣读了相关议案内容;股东大会上发行人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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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就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后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董事与王牧晨就投反
对票情况进行了确认,发行人能够确认王牧晨知悉并了解本次议案相关内容。公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行为,
其授权所涉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行为本身亦属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
法、有效。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切实保障投资者
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王牧晨于
2021年
4月
20日签署《股东关于同意金房暖通
IPO确认函》,
确认其授权委托人对该次股东大会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议案均投反对票
系其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经慎重考虑,王牧晨认为上市有利于发行人发展,符
合股东利益,因此现对发行人上市的相关议案表示同意。



2021年
4月
26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名,代表认缴股份
68,058,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王牧晨在该次股东大会中就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已了解王牧晨的具体诉求,与王牧晨就
相关事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董事对王牧晨拟转让持有的
发行人股权的诉求了解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王牧晨于
2021年
4月
20日签署《北
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关联方调查函》、《股东关于持股情况
的承诺函》,确认截至文件签署日,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王牧晨与发行人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的相关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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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存在分歧的由来,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

王牧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勋配偶哥哥之子。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杨建勋与王牧晨及其直系亲属的沟通记录,分歧的由来系王牧晨在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拟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但未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发行人
各股东的确认,虽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原有主要股东与王牧晨未就王
牧晨所持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王牧晨与发行人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
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的争议。王牧晨于
2021年
4月
20日签署《北京金房暖
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关联方调查函》,确认截至文件签署日,与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王牧晨不属于应当出具承诺锁定
36个月的主体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
5.1.6的规定,发
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王牧晨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且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作为持有发行人
4.302%股份的股东,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规定的应当出具承诺
锁定
36个月的主体范围。


(七)王牧晨已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其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要求、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及首发监管要求,出具股东锁定相关承诺

王牧晨已于
2021年
4月
20日签署《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
承诺函》,自愿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
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关
于其应承担股东责任的要求,未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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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
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
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至
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公司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公司股东和监事黄红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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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
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
1至
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
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四)公司股东温丽、兆丰投资、彭磊、三六五网、俞锋和徐春英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
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五)公司股东王牧晨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预案相关内
容分别出具承诺。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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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
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③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
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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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
票。


(4)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
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
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
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
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
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
净额的80%;
③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2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③、④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⑤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
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7)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
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
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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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应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
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
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
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
股票。

(4)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
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④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当上述①、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无
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
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
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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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
(如有)合计金额的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
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100%。

(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
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
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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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总额的
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持股
5%以上股东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人在锁
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
露的相关规定。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0%(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

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
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
下:


1、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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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
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
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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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
生股份。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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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
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
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本公
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

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
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
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
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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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
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
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同时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
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
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将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
行,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
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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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
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
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承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
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
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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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
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日
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
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四)持股
5%以上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
如下: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
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
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
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
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2020年
6月
21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章程(草案)》和《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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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

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合

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2、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
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
需要;4、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5、公司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计划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投资、项
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或者单项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
10%。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在每年度期末进行利润分配,
也可以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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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
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进
行。


(六)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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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
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供热价格调整受限的风险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7]1195号)规定,城市
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城市供热价格由省(区、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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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若需调整供热价格,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需履行成本监审、居民听证等法定程序后,方可正式实施。以北
京市为例,自
2001-2002供暖季开始至今,居民采暖费单价保持在
30元/平方米


*供暖季,未进行调整。由于城市供热价格调整相对受限,供热价格无法及时匹
配公司成本费用的变化,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燃气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供热运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燃气成本构成,报告期内燃气成本占供热运营
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62.89%、63.28%和
65.01%。燃气为公司供热最主要的能
源,燃气价格随着政府宏观政策及市场波动的调整而变化。


报告期内,北京市供热用燃气价格整体呈小幅上涨趋势。如燃气供应价格出
现较大幅度上涨,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显著提升,从而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
影响。


(三)供暖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7]1195号)规定,城市
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的地区,省级人
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热力企业(单位)实行临时性补贴。报告期内公司
运营区域中北京市及石家庄市供热运营项目享受供暖补贴政策。报告期内,公司
取得的供暖补贴收入分别为
11,085.10万元、
11,392.82万元和
13,463.20万元。

若未来各地政府对供热企业的供暖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包括不限于降低补贴标准
或取消补贴等),公司获得的供暖补贴将减少或不能持续获得供暖补贴,则可能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或重大不利影响。


(四)热计量收费对供热企业的影响

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
号)的规定,在供热计量收费后,公司的供热收费标准将发生变化,由目前的按
面积收费变为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结算;其中,基本
热价按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用热量收取。在《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
理暂行办法(试行)》试行期间,热计量计费低于按面积计费的,用户多交供热
费需返还或抵扣下一供暖季供热费,热计量计费高于按面积计费的,仅收取按面
积计费的金额。


截至目前,供热计量收费模式尚未大规模实行。若供热计量收费大规模实施,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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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将会导致供热企业收入及利润水平都将受到不利影响。此外,采用供热
计量收费后,采暖用户对采暖量的调节,将影响供热系统的水力平衡及热循环,
对公司节能技术提出新的挑战。


推行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热用户按需用热,节约能源,随着热计量
改革的继续深入,相关配套政策的逐步完善,用户
―行为节能‖意识的深化,将实
现供热的节能降耗,也将提供给供热企业更加合理的利润空间。


经访谈专业人士了解,虽然分户热计量有诸多优点,但在技术、政策及社会
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在实际推行过程
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目前供热计量收费实施
―多退少不补‖的政策,供热
收费方面存在相对不合理性;热计量相关设备需要定期进行保养,设备保养工作
需要一定人员、资金投入,部分提供设备厂家服务期内由于业务变更、经营变化
无法进行持续服务;对于低入住率小区,由于上、下楼或邻居没有供暖引发热量
流失,造成已入住用户耗热量明显增大,引发计热计费不公。访谈对象认为鉴于
目前确实存在一些现实且尖锐的问题,无法准确判断今后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大规
模实施的预计时间。


假设报告期即执行供热计量收费模式,公司收入及利润水平不会受到重大影
响,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假设报告期即执行热计量收
费模式,其中热计量项目的
营业收入
43,893.61 40,737.26 36,715.26
历史平均退费率
0.58% 0.58% 0.58%
预计退费金额
254.58 236.28 212.95
假设报告期即执行热计量收
费模式的项目预计发生的折
旧费
44.29 44.29 44.29
营业收入
75,860.71 71,333.03 65,032.57
净利润
13,135.94 10,395.11 8,239.03
预计退费金额占营业收入比

0.34% 0.33% 0.33%
假设报告期即执行热计量收
费模式(扣除企业所得税后)
对净利润的影响
-254.05 -238.48 -218.66
假设报告期即执行热计量收
费模式(扣除企业所得税后)
-1.93% -2.29% -2.6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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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对净利润影响占比


1:从对专业人士的访谈中了解到,北京市
2012年初开始热计量改造“摸着走”阶
段工作,市政府开始投入资金进行试点工作;热计量政策正式实施从
2014年开始,相关政
策及制度建设在这一时期全面铺开。因此,将公司供热项目中
2014年
1月
1日起通过竣工
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以及
2014年
1月
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且具备
热计量条件的项目纳入本次模拟测算范围;


2:平均退费率使用
2018-2020年度平均退费率;


3:―假设报告期即执行热计量收费模式的项目预计发生的折旧费
‖为根据注
1应当执
行但不具备热计量设备的项目的改造成本在报告期内分摊的折旧成本。


(五)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7,905.63万元、16,488.37万
元和
16,887.8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30.57%、28.32%和
25.36%。公司
应收账款主要为供热直接用户欠缴的供暖费,单笔金额小但笔数较多。根据《北
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
束供热。即使用户未缴纳供暖费,公司亦不得对欠费居民用户停止供暖,因此存
在部分用户供暖费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形。公司虽然已通过多种手段对欠缴供热费
进行催收,但仍面临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有关投资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主要风险载于招股意向书
“第四节风险因
素”,请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仔细阅读该节的全部内容。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
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
好。具体如下:

(一)
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天健对公司
2021年
1-3月经营情况进行了审阅。根据天健出具的审阅报告
(天健审[2021]1-1111号),公司
2021年
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03.31 2020.12.31变动率
资产总额
97,046.93 111,709.49 -13.13%

1-2-25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项目
2021.03.31 2020.12.31变动率
负债总额
31,378.16 56,864.92 -44.82%
所有者权益
65,668.77 54,844.57 19.74%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97,046.93万元,较
2020年末下降

13.13%,主要系随着
1-3月供暖季运行,公司货币资金随着购买燃气消耗下
降较多所致;负债总额为
31,378.16万元,较
2020年末下降约
44.82%,主要系
预收款项逐步结转收入所致;所有者权益为
65,668.77万元,较
2020年末上涨


19.74%,主要系公司盈利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1-3月
2020年
1-3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
43,665.08 42,151.91 3.59%
营业利润
12,569.76 11,269.27 11.54%
利润总额
12,776.77 11,294.37 13.13%
净利润
10,824.20 9,579.87 12.99%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0,398.20 9,274.03 12.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9,396.72 8,464.99 11.01%

注:2020年
1-3月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2021年
1-3月,实现营业收入
43,665.08万元,同比增长
3.59%;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9,396.72万元,同比增长
11.01%;公司
2021年
1-3月实现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系
2020年
1-3月因
疫情延长供暖公司成本相对较高所致。


(二)
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2021年
1-6月经营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1-6月
2020年
1-6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
43,665.08-45,609.54 44,141.43 -1.08%至
3.33%
净利润
8,389.25-9,880.67 9,249.62 -9.30%至
6.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7,301.37-8,761.65 8,097.52 -9.83%至
8.20%

注:上述
2021年
1-6月业绩预计情况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
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发行人收入集中于每年
1-3月及
11-12月,因此
4-6月收入金额通常较低。


1-2-26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年
1-6月,公司预计经营情况较为稳定,不会出现重大变化,不会出现经营
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1-2-27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不超过
2,269万股,且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年度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7.70元(按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
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
发行市净率【】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由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
A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7,094.58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4,685.47万元、审计费用
1,316.98万元、律师费用
644.91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13.26万元、信息披露费用
433.96万元。以上费
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1-2-28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Kingfore HV &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68,058,077元

法定代表人:杨建勋

成立日期:1992年
11月
8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
3月
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2年
11月
30日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9号
B座
2273室

邮政编码:10002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京汇大厦
2008室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号码:010-67711118

传真号码:010-67716606

互联网网址:http://www.kingfore.net/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金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10月
6日,金房
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金房有限截至
2012年
8月
31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
63,958,654.91元为基础,将其中的
60,000,000.00元折合股份总

60,000,0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总股本
60,000,000.00元,剩余净资产
3,958,654.91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
10月
29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了利安达验字(
2012)第
A107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
12名发起
人股东以净资产认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证,证明全体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按约
定足额缴纳;2020年
5月
28日,天健对上述《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出具了
天健验〔
2020〕1-7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证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2-29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出资已全部到位。2012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

2012年
11月
30日,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14002206424),注册资
本为
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
6,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金房有限的全体股东,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
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杨建勋
18,937,729 31.56%
2魏澄
7,878,464 13.13%
3丁琦
7,878,464 13.13%
4付英
7,878,464 13.13%
5海纳通
4,954,128 8.26%
6温丽
3,260,368 5.43%
7黄红
2,927,890 4.88%
8王牧晨
2,927,890 4.88%
9崔淦清(曾用名:崔渭国、崔卫国)
1,774,585 2.96%
10房研所
1,100,917 1.83%
11彭磊
426,055 0.71%
12徐春英
55,046 0.09%
合计
60,000,000 100.00%

公司由金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金房有限的所有资产、负债、人员、资质全
部由公司承继。


三、公司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68,058,077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2,269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情
况如下:

单位:股

1-2-30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序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杨建勋
23,891,857 35.11% 23,891,857 26.33%
2魏澄
9,595,328 14.10% 9,595,328 10.57%
3付英
8,065,474 11.85% 8,065,474 8.89%
4丁琦
5,908,848 8.68% 5,908,848 6.51%
5领誉基石
5,193,348 7.63% 5,193,348 5.72%
6温丽
3,260,368 4.79% 3,260,368 3.59%
7兆丰投资
3,142,771 4.62% 3,142,771 3.46%
8黄红
2,927,890 4.30% 2,927,890 3.23%
9王牧晨
2,927,890 4.30% 2,927,890 3.23%
10马鞍山信裕
2,071,384 3.04% 2,071,384 2.28%
11彭磊
426,055 0.63% 426,055 0.47%
12三六五网
295,909 0.43% 295,909 0.33%
13俞锋
295,909 0.43% 295,909 0.33%
14徐春英
55,046 0.08% 55,046 0.06%
15社会公众股
--22,690,000 25.00%
合计
68,058,077 100.00% 90,748,077 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杨建勋
23,891,857 35.11%
2魏澄
9,595,328 14.10%
3付英
8,065,474 11.85%
4丁琦
5,908,848 8.68%
5领誉基石
5,193,348 7.63%
6温丽
3,260,368 4.79%
7兆丰投资
3,142,771 4.62%
8黄红
2,927,890 4.30%
9王牧晨
2,927,890 4.30%
10马鞍山信裕
2,071,384 3.04%
合计
66,985,158 98.42%

1-2-31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情况如
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1杨建勋
23,891,857 35.11%董事长、总经理
2魏澄
9,595,328 14.10%董事、副总经理
3付英
8,065,474 11.85%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丁琦
5,908,848 8.68%董事、副总经理
5温丽
3,260,368 4.79%无
6黄红
2,927,890 4.30%
监事、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高
级经理
7王牧晨
2,927,890 4.30%无
8彭磊
426,055 0.63%无
9俞锋
295,909 0.43%无
10徐春英
55,046 0.08%无
合计
57,354,665 84.27% -

(四)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情况

公司现有股份中不存在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五)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公司现有股东中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关联关系
领誉基石
7.63%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领誉基石和马鞍山信裕的普通合伙人,并分别
持有领誉基石和马鞍山信裕
1.08%和
0.08%的份额马鞍山信裕
3.04%
杨建勋
35.11%
王牧晨系杨建勋配偶哥哥之子
王牧晨
4.30%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所有股东已分别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详细内容参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1-2-32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暖通节能服务提供商,专注于节能供热领域,主要从事供
热运营服务、节能改造服务和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高效、创新、满意的城市供热综合服务。


公司深耕供热行业近三十年,以“用心温暖世界”为核心价值观,以“质量
诚信、服务高效、技术创新”为质量管理方针,采用供热投资运营、委托管理运
营和合同能源管理等经营服务模式,通过投资建设、收购、接管、承包等多种方
式获得供热项目的长期经营管理权。自
2004年开始,公司运营了中粮万科假日风
景、龙湖大方居、金融街金色漫香林、中粮万科长阳半岛、恒大昌平高教园、首
开华润城、石家庄保利等
120多个供热项目,已实施供热运营面积超过
2,400万平
米,与首开股份、金融街、金隅嘉业、万科股份、龙湖中佰、恒大地产、绿地控
股、招商嘉铭等房地产开发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首批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企业。公司
重视供热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坚持自主创新,围绕节能技术、节能运营和节
能服务形成了成熟的自主研发体系,在烟气余热回收、供热管网输配能耗控制、
供水温度气候补偿控制、变频二级泵系统节能控制等方面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并
具有丰富的暖通节能运营经验。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43项专利和
41
项软件著作权,其中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29项。


公司参与制定了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供热管网节能监测、供热企业
服务规范等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曾获得北京市城管委和北京市
人社局评选的北京市“先进供热单位(一级)”、北京市供热协会评选的“节能
改造示范锅炉房”、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全国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企业”和北
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统计局评选的“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等多项荣誉。此外,
公司已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和服务


1、供热运营服务

1-2-33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的核心业务是通过区域锅炉房为下游用户提供供热运营服务,一个典
型的供热系统如下图所示:


公司通常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自营供热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供热管
理部门等客户单位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取得供热项目的运营权。公司的供热运
营服务主要有供热投资运营、委托管理运营、供热合同能源管理等运营模式。



2、节能改造服务

发行人自成立起专注于节能供热的研究,并在长期的供热运营服务中加以实
践、提升。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公司以节约能源、节省成本、方便管理为
目标,开发完善了强化传热技术、阻力优化技术、变频技术、智能控制、分时调
节、组态监控、无线传输、网络通信技术、嵌入式开发技术等多项节能技术。发
行人以此为依托,结合丰富的供热系统运行经验,为客户提供供热节能改造服务。



3、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发行人在供热领域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主要研发生产了以下供热节能产
品:

1-2-34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名称图示功能
1
烟气
余热
回收
装置
1、降低排烟温度,有效利用燃气中的显热和潜
热,通过预热供热系统回水等形式,提高锅炉
效率;
2、降低
CO2、NOx、SO2等污染物排放;
3、独特的内部结构,高效的翅片扰流效果,在
一定范围内有效降低烟气排放噪音
2
气候
补偿

1、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调节输送给用户的供水
温度,实现自动分段调节曲线;
2、充分利用太阳辐射热,并根据人的活动规律
进行分时间段供热量控制;
3、集成多种控制方式,适于各供热运行单位灵
活调控;
4、实时显示现场各种工况
3
变频
控制
设备
1、使各水泵按照实际负荷的变化实时改变运行
频率,进而改变流量和扬程,实现按需供给、
无级调速、精确控制;
2、有效降低水泵启动电流对电网的冲击,延长
水泵使用寿命;
3、自动按需调节水泵频率,有效降低电耗,节
能效果显著
4
变频
风机
控制

1、根据锅炉负荷变化及燃烧情况自动调节风机
频率,使整个系统处于高效节能的运行状态;
2、有效延长风机的使用寿命,并降低风机运行
电耗
5
分时
分区
控制

1、根据各建筑物具体使用时间及要求,自动控
制该建筑物供热系统阀门的启闭,从而实现节
能降耗;
2、实时显示现场设备工况;
3、具备掉电自保护功能,从而实现在保证供热
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实现节能;
4、具备有线及无线数据通讯功能,可实现远程
调节

1-2-35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名称图示功能
6
锅炉
控制

1、可与多种型号锅炉及燃烧机匹配;
2、实现锅炉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负荷,使锅
炉安全、高效、节能运行;
3、具有各种总线通讯接口,可配合
DCS控制
柜实现多台锅炉自动联动
7
混水
泵变
频控
制柜
1、与锅炉进行连锁保护,有效保证锅炉运行安
全;
2、有效精确控制锅炉回水温度,确保锅炉不产
生冷凝水,避免锅炉腐蚀,延长锅炉使用寿命
8
DCS
控制

1、连续采集和处理与锅炉有关的重要测点信
号、设备状态信号以及运行能耗数据;向运行
人员提供有关的运行信息,实现锅炉安全经济
运行,出现非正常情况及时报警,保证锅炉的
安全运行;
2、具有顺序调节功能,智能分配锅炉运行台数,
自动调节水泵运行转速,保证热源水循环系统
稳定运行,同时可调节系统上阀门等辅助设备,
并通过联锁保护功能来保证被控对象的安全;
3、具备多种通讯方式,可以与各种第三方仪表
进行交互,具备冗余功能
9
区域
供热
集中
监控
系统
1、集合锅炉智能控制技术、变频调速技术、数
据无线远传技术及气候补偿技术并充分利用互
联网技术,以大数据为依托,实现按需供热、
预测供热、精确供热、智能供热;
2、提升供热企业供热运行管理水平
10
热计
量产

1、可以实现用户供热室内温度调控,根据用热
需求调节室内温度,避免室内温度过热以及室
内无人时带来的浪费;
2、供热单位可以远程获取用户的实时室内温度
以及阀门的开关状态,判断用户的需热情况,
从而调节锅炉负荷及水泵频率,实现热源及热
用户联动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2-36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名称图示功能
11
多功
能能
源信
息采
集器
1、可同时采集多块热量表、水表、电表数据;
2、内置多种不同品牌热量表、水表、电表通讯
协议,不需要编写抄表程序,一键选择,使用
方便
12
水源
热泵
烟气
余热
深度
回收
利用
系统
1、与二级烟气余热回收装置联合运行,将烟气
温度降低到
30℃,回收大量潜热,提高锅炉效
率;
2、有效提高燃烧排放物清洁环保程度
13
维修
报修
系统
1、与呼叫中心联合使用,或作为工单系统使用,
实现设备维修下单及用户报修成交;
2、详细记录每个维修单的处理过程以及使用的
材料,与收费系统、物料系统进行灵活对接,
打通企业各个应用平台
14
自动
水力
平衡
系统
1根据各个楼栋或者单元回水温度情况结合楼
栋内室内温度情况自动计算本楼栋或者单元所
需的回水温度目标温度;
2、电动阀根据目标温度进行动作,最终使各个
楼栋处于平衡状态


4、公司节能技术的应用场景

公司专注于供热节能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研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创新、
满意的城市供热综合服务解决方案。目前公司研发技术和产品布局覆盖从热源、
热力管网到终端用户的全产业链条,公司核心供热节能技术主要应用于以下场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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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主要为燃气和电力。燃气主要是从燃气公司进行采
购,电力主要由电网集中供应或用热小区物业方购电后供应,能源供应均充足、
稳定。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主要设备、材料包括锅炉及燃烧机、阀门类设备、直埋保
温管、超声波热量表、控制柜等以及其他低值原材料。这些材料主要通过采购部
门向国内规模较大的供应商采购,多年来,公司已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业
务关系,能够保证设备、材料的稳定供应。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城市供热行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城市基础性公用事业。当时的
供热经营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国营供热企业供热、房产管理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供
热、大型工厂企业锅炉房连片供热和机关、学校、部队等自行管理锅炉房供热。

在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国营供热企业积极推
进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以市场化的模式运营城市供热。在此背景下,许多
国营供热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企业改制,成立了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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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
会资金和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供热等经营性市政公用
设施的建设,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供热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
式选择供热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此背景下出现了许多国外投
资、民营资本投资的供热企业,形成了多元化投资结构的格局。

2010年国务院发
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住建部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和2016年住建
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
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城市供热领域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北
京、沈阳、哈尔滨、佳木斯、石家庄等城市通过引进国内民营资本和外资,采取
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管理城市供热企业。


经过多年发展,城市供热行业经营主体已由原来单一的国营企业变为国有、
民营、国外资本、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模式。以下是相关类型供热公司的部分代
表:

供热公司类型典型代表
股份制上市公司
大连热电(
600719.SH)、惠天热电(
000692.SZ)、哈投
股份(
600864.SH)、联美控股(
600167.SH)、华通热力
(002893.SZ)等
国有非上市公司
北京热力集团、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能源热
电有限公司、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等
股份制职工所有公司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等
国外资本经营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威立雅(佳木斯)
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等
其他民营供热公司金房暖通、纵横热力、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等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是一个区域性分布明显的行业,不同地区的供热需要程
度和人口集中程度不同,热力生产和供应量也不同,从而导致热力生产和供应企
业的规模也有所差异。我国目前较大的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北地
区、华北和华东地区。东北地区主要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公司有:大连热电、惠天
热电、联美控股、哈投股份、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等;华北地区主要的供热企业有:北京热力集
团、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通热力、金房暖通等;华东地区主要的供热
企业有: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华能聊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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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供热行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我国北方城市多种所有制形式供热
企业数量逐步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着供热单位数量较多、热源
相对分散运营的问题,因此供热企业的区域性整合预计成为供热行业发展的方
向,行业整体呈现分散经营、互相竞争并逐步走向区域整合的市场格局变化趋势。



2、市场竞争地位

发行人的供热市场以北京地区为主,最近三个供暖季,发行人在北京的供热
面积在发行人全国供热面积中平均占比约
80%。由于城市供热市场具有区域性的
特点,而发行人的供热市场以北京地区为主,故对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的统计以北
京地区为代表。报告期内各供暖季,发行人在北京地区的供热市场占有率情况如
下:

单位:万平方米

供热面积
2019-2020
供暖季
2018-2019
供暖季
2017-2018
供暖季
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服务面积
1,772.60 1,679.78 1,542.30
北京地区城市供热面积
63,928.00 62,932.00 60,751.00
北京地区市场占有率
2.77% 2.67% 2.54%

注:北京地区城市供热面积数据来源为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城管委;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服
务面积包括投资运营、受托运营及合同能源管理面积等。

作为北京市重要的民营供热企业之一,公司不断加强供热节能技术研发,提
高公司供热服务水平,开拓供热运营项目。在北京区域供热市场上,公司具有较
强的市场竞争力,近几个供暖季公司在北京地区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公司
2019-2020供暖季在北京市的服务面积约为1,772.60万平米,市场占有率已达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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