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00:25:38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热电:杭州热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ogeneration Group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7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说明: D:\Users\wangshuang657\Desktop\大投行\投行介绍\LOGO\平安证券背书_橙色.png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杭实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华视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离职后半
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
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阳、李伟明、黄国梁、赵鹤立、郑
焕、许钦宝、赵振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和持股5%以上股东杭实集团、华视投资在锁定期
届满后24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的股票减持计
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
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


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110%时,则启动本方案第一阶段措施;
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启动本方案第二、三、四阶段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第一阶段,公司
召开董事会会议,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方案;第二阶段,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第三阶段,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第五阶段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
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第二、三、四阶段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1、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
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
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当前经营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
等进行深入沟通。


2、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
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
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获得的公司
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不高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金
额的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
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


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
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税后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果公司在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
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
的10%,不高于上一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额的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不包括
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
循以下原则: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与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超
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5、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股价稳定方案有效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第一、二、三、四阶段措施均已实施完毕,
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由董事会拟订使用公司上一年实现净利润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并
提议召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将在董事会中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公
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
赞成票。


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董事会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超过
公司上一年实现净利润的30%,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公司股票议案应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票回
购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
施方案。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责任追究机制

1、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
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方案的约束措施

除不可抗力,如果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
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责任。


除不可抗力,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但公司控股股东未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热电集团
A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除不可抗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预案所述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
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
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
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若因本所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本机构郑重承诺:若因本机构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后时。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3、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此外,
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



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但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
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
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下属热电业务位于经济发达的浙江、上海等地工业园区,区位优势明显,
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达产前,
公司将努力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断强化现有园区服务能力,积极开拓园
区热用户,进一步提升现有产能利用率,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的规模效益,同时持
续推进现有工艺、技术的升级革新,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生
产运营成本,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


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
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经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此外,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上市提升了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能运用更多资源创造条件将主营业务做大
做强,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随着本次
募集资金的到位,将有助于公司实现规划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证募集资
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
预期收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
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
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
报下降的影响。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提
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
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
模式。


6、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
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
条款,公司还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效保证了本次发行上市后
公司股东的回报。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承诺对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将全力
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
东承诺:

1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本公司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
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城投集团、杭实集团及华视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如下: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本公司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本公司对外作出的承诺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暂不领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
分红,直至本公司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
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暂不领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本人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
的,发行人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
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发展及盈利水平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较高。热电联产实行以热
定电的生产原则,
当宏观经济下行时
,工业生产热力需求减少,热负荷的减少使
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量及发电利用小时数下降,直接影响到热电厂的生产经营以
及盈利能力。



近年来,受到全球经济下滑及国内经济环境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
响,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政府推出
并实施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的政策,宏
观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热电联产行业有望保持持续、稳健、良好的增
长态势。但未来如果经济出现衰退或者增速出现大幅下滑,将对热电联产行业的
整体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将受到
负面影响。



(二)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2015

7
月,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
进本市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大力推进上海市供热及热电联产

煤(油)改气


工作,要求
2017
年底
前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
代工作。受该政策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金联于
2017
年启动了

煤改气


工程,由原来的燃煤机组改造为燃气机组。改造完成后,由
于天然气成本高于煤炭成本,

煤改气


对上海金联的盈利能力产生了不利影
响。



2018

6
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在天然气使用方
面,强调“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新增天然气的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
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
原,实现“增气减煤”。同时,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
然气化工项目。




公司现有热电业务主
要分布于浙江

、上海地区,未来

浙江省启动对热电
联产行业

煤改气


工程,且天然气成本高、气源不足的问题仍无法有效缓解,
则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三)原材料成本上升风险

煤炭及天然气是公司主要的原材料,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煤炭
及天然气的耗用成本分别为64,208.29万元、69,973.68万元和
71,093.51万元

分别占热电业务成本的71.51%、71.19%和
70.11%
。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
成本及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化是导致公司毛利波动的重要因
素。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
压力转移,将会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持有上虞杭协40%的股权,对上虞杭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
行核算。2018年度、2019年度和
2020


,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对上虞
杭协投资收益分别为5,778.58万元、7,950.72万元和
7,611.28
万元
,占同期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7.71%、38.92%和
32.54%
。公司自身持
续盈利能力较好,报告期内公司所获取的上虞杭协投资收益较高,未来上虞杭协
盈利能力的波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产生影响。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规模扩大,但公司净利润水平受国家
宏观经济形势、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等多种因素影响,短期内
可能难以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出
现下降,公司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
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
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热

期项目

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气技术改造工程

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项




等,项目的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虽然本公
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所需人才、技术、市场的准备充分,但
仍可能存在因为政策环境、项目建设进度、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变化导致项目未能
达到预期实施效果的风险。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2021年1-3月经审阅财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
20

12

3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财务报表,包括
20
2
1

3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
202
1

1
-
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202
1

1
-
3

的合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天健审〔
202
1

5775

)。

公司
202
1

1
-
3

营业收入为
62,751.81
万元,同比
增长
61.30
%
;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为
4,34
6.95
万元,同比增长
403.
32
%


变动幅度较大主要系
2020

1
-
3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下属热电厂复
工复产延迟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
经营状况正常,具体情况请详见本招股
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
讨论与
分析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营状况”。



(二)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202
1

1
-
6

公司预计销售收入
132,407.04
万元,同比增长
44.98
%
;预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095.19
万元,同比增长
59.20
%
;预计
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194.39
万元,同比增长
77.75
%


公司
202
1

1
-
6

预计经营情况良好,各项指标
较上年同期
增长
,其
变动幅度
较大主要系
2020

一季度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下属热电厂复工复
产延迟。



上述
2021

1
-
6
月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2%,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6.17元

发行市盈率

12.6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4.25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
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33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市净率

1.4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
制和锁定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杭实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发行人股东华视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发行人股东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5%;兼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息
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阳、李伟明、黄国
梁、赵鹤立、郑焕、许钦宝、赵振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
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24,741.70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20,406.09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4,335.61万元(不含税)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2,515.11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900.00万元

律师费用

36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
信息披露费用

495.28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65.22万元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Cogeneration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

3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许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7年5月2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年6月20日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2幢1单元701室

电话号码:

0571-88190017

传真号码:

0571-88190017

互联网地址:

www.hzrdjt.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热电集团系由热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热电有限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截至2018年3月31日账面净资产892,583,743.35元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00,000股,其余
532,583,743.35元计入资本公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设立时出资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天健验[2018]164号《验资报告》。


2018年6月20日,热电集团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0310D)。


(二)发起人基本信息

公司发起人为城投集团、杭实集团、华视投资、杭热壹号、杭热贰号和杭
热叁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城投集团

246,600,000

68.50

2

杭实集团

81,000,000

22.50

3

华视投资

18,000,000

5.00

4

杭热壹号

4,872,445

1.35

5

杭热贰号

4,828,940

1.34

6

杭热叁号

4,698,615

1.31

合计

360,000,000

100.00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如下表: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万股)


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比例



%



城投集团(
SS



24,660
.00


68.50


24,660
.00


61.6
35


杭实集团(
SS



8,100
.00


22.50


8,100
.00


20.2
45


华视投资


1,800
.00


5.00


1,800
.00


4.499


杭热壹号


487.2445


1.354


487.2445


1.218


杭热贰号


482.894


1.341


482.894


1.207


杭热叁号


469.8615


1.305


469.8615


1.174


社会公众股


-


-


4,0
1
0
.00


10.022


合计


36,000
.00


100.00


40,0
1
0
.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和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前,城投集团、杭实集团、华视投资、杭热壹号、杭热贰号、杭
热叁号合计持有本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无自然人股东和战略投资者。


(三)国有股或外资股


根据
浙江省
国资委
浙国资产权
[2018]30


浙江省国资为
关于
杭州热电集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管理方案
的批复》,
城投集团持有
24
,
660
万股,占
总股本
68.5%
,界定为国有股东;杭实集团持有
8
,
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2.5%

界定为国有股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
的通知》
(国发[
2017

49
号)的规定,自该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
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发[
2001

22
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9

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
持政
策停止执行。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的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
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
2009

94
号)转持发行人的相关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外资股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城投集团、杭实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杭州市人民政府;股东杭
热壹号、杭热贰号、杭热叁号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振
华担任杭热壹号、杭热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公司
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主营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节能环保型企业。


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是蒸汽与电力。公司生产的蒸汽向工业园区内的工业
用户供应;电力直接出售给国家电网公司。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
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
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司设立以


来,深耕于热电联产行业,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产品的销售模式

1、电力销售模式

公司电力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家电网公司。公司下属热电厂与当地电力公司签
订《购售电合同》,根据合同将热电项目所发电量并入指定的并网点,实现电量
交割与销售。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
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全额
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


2、蒸汽销售模式

公司蒸汽产品的主要用户为园区的工业用户。公司与用热用户签订《供用热
合同》,通过供热管网向用户输送生产的蒸汽以实现销售。供热价格由公司和热
用户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按照煤热价格联动机
制进行调整。


3、煤炭贸易销售模式

目前,公司煤炭贸易销售模式主要有两种:

(1)公司与参股公司上虞杭协签署《供煤协议》,由公司负责采购煤炭并
运输到厂,经上虞杭协验收入库后实现销售。


(2)公司与客户签署《煤炭购销合同》,待公司采购煤炭到港后,通过客户
自提实现销售。


(三)主要原材料需求及采购情况

1、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煤炭、天然气。煤炭、天然气均属于大宗商品,公司煤炭
主要向伊泰能源采购,签署有中长期煤炭购销合同,能保证煤炭供应稳定;公司
天然气主要向上海燃气有限公司采购(原向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
签订有年度供应合同,能保证天然气供应稳定。



公司从事热电联产业务多年,与主要供应商均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原材
料和能源供应稳定、渠道畅通。


2、主要原材料采购模式

(1)煤炭采购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是煤炭,为保证煤炭供应的稳定、提高采购效率,公
司向煤炭供应商集中采购。经过公司煤炭经营部对多家大型煤炭供应商的供货实
力、价格、信誉、服务等进行考察、洽谈、比较,以分析报告形式提交煤炭经营
分析决策小组会议和热电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后,公司与选择确定的煤炭供应
商签订中长期煤炭购销合同。


(2)天然气采购

天然气是燃气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确保用气供应的稳定,公司选择当
地燃气供应企业作为燃气供应商。公司下属燃气热电企业上海金联与上海燃气有
限公司签订年度供应合同,每月按实际用量结算。


(3)蒸汽采购

公司子公司宁海热力、舟山热力采购蒸汽纳入自建供热管网后向园区工业用
户供应。宁海热力、舟山热力分别与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能
浙江宁海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国能
浙江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园区工业用户的计划需求
量提交采购需求。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公司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热电联产行业属于公用基础设施行业,具有区域自然垄断的特点。热电联产
上网电量按照

以热定电


的原则确定,供热量决定了年度上网电量。同时,由于
热力在传输过程中会存在损耗,长距离热力传输不经济,所以在规划建设热电联
产时以集中供热为前提,这使得供热业务呈现出区域性的分布特点。



另一方面,热电联产项目是根据地方政府城市规划,按照

统一规划、以热



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


的原则建设,因此在一定地
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是有限的。



目前,国内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大型供热集团。热电联产行业呈现出明显的区
域性,行业整体较为分散,行业内企业以在主要热源点附近开发热电联产项目抢
占先发优势、区域排他性优势为主要竞争方式,在城市或区域内行业竞争度较低。



2、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

公司业务布局合理,已覆盖
上海、杭州、丽水、湖州、
绍兴、
宁波、舟山等
地区。公司下属控股、参股热电厂服务
范围包括: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
杭州湾上虞
经济技术
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
安吉天子湖现代工业园区
(省级开发区)和
上海金山
工业区
(市级开发区)。依托于上海和浙江的发达经济和优越地理位置,园区内
聚集了大量优质企业,并进一步呈现产业链延伸和集群化发展的趋势,使得园区
的电力和热力消耗不断增长,为公司热电业务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在多年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培育了专业素质高、
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团队,管理团队熟悉各项项目管理流程和项目实施
细节。公
司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管理经验,实行精细化管理,成本控制
能力较强。



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保管理机制,将环保指标纳入
全面预算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实施严格控制,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减少了
“三废”排放量。深入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达标
排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与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1、固定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

建筑物


105,146
.
1
6


79,49
3.00


75.60
%


专用设备


185,155
.
0
6


133,044
.
9
3


71.86
%


通用设备


1,646
.
7
9


377
.
6
9


22.94
%


运输
工具


1,561
.
3
0


306
.
4
8


19.63
%


其他设备


1,235
.
2
0


93
.
9
2


7.60
%


合计


294,744
.
5
2


213,316
.
0
2


72.37
%




2、房屋建筑物

公司房产权属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
权人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


他项


权利


1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58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401



585.44


非住宅





2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50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402



562.64


非住宅





3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48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501



585.44


非住宅





4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41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502



562.64


非住宅





5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22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601



585.44


非住宅





6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15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602



562.64


非住宅





7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6998



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
2

1
单元
701



585.44


非住宅





8


热电集团


浙(
2018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217029



滨江区长河街道
江南星座
2

1
单元
702



562.64


非住宅





9


杭丽热电


浙(
201
9
)丽水市不
动产权第
0028976



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
通济街
20



56
,
288.43


公共设施


抵押


10


天子湖


热电


浙(
2019
)安吉县不
动产权第
0007023



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
范区安吉分区天子湖区块


24,796.45


工业


抵押


11


上海金联


沪(
2019
)金字不动
产权第
014606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九工

888



29,945.25


公共服务





12


热电工程


余房

证中字第
121186
96



中泰街道泰峰村1幢


5,556.87


非住宅





13


热电工程


余房

证中字第
12118697



中泰街道泰峰村2幢

3,616.91


非住宅





14


舟山热力


浙(
2
019
)舟山市不


舟山市海洋产业集聚区自


1,723.80


公共设施








动产权第
0
020589



贸大道
2
90

-
厂房一等


1
5


宁海热力


浙(
2
019
)宁海县不
动产权第
0
015595



宁海县强蛟镇强港路31号

2
,244.57


公共设施





16


临江环保


浙(
2
0
20
)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84934



杭州钱塘新区红十五路
9633-333号10幢、杭州钱
塘新区红十五路9633-333
号8幢等25套

49
,
293.23


非住宅







注:临江环保相关房产于
2
020

5

1
9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注册商标

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标识


核定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热电集团


3
6976406





4


固体燃料;无烟煤;气体燃料;
煤;燃料;燃料油;生物质燃
料;电;电能;矿物燃料


2
019.11.07
-
2029.11.06


热电集团


3
6985478





3
5


商业专业咨
询;商业中介服
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评估;
市场分析;广告;投标报价;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能源领
域公司的商业管理辅助和咨
询;能源领域的进出口代理


2
019.11.07
-
2029.11.06


热电集团


3
6985490





4
2


室内设计;工程绘图;建设项
目的开发;技术开发领域的咨
询服务;技术研究;材料测试;
环境科学方面的技术咨询;节
能领域的咨询;质量检测;质
量评估


2
019.11.07
-
2029.11.06


热电集团


3
6991484





4
0


发电;太阳能发电;废物和垃
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和垃圾的
销毁;废
物处理(变形);燃
料加工;电能生产设备出租;
空气净化;能源生产;风能发



2
019.11.07
-
2029.11.06


热电集团


3
6998060





3
7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
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加热
设备安装和修理;发电机修理
或维护;机械安装、保养和修


2
019.11.07
-
2029.11.06





理;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
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缆铺
设;管道铺设和维护;维修电
力线路


热电集团


3
6999494





3
9


仓库贮存;供热(分配);可
再生能源分配;管道运输;能
源分配;货物贮存;货物递送;

输;配电;铁路运输


2
019.11.07
-
2029.11.06


热力管业


8771993





6


金属管道;金属管道加固材
料;金属管道配件;金属建筑
材料;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铰
链;金属支架;扣管金属环


2011.11.07
-
2031.11.06




2、专利

公司拥有8项发明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1


一种锅炉燃烧系统


ZL201810176653.3


2019.10.22


天子湖热电


2


一种皮带除尘系统


ZL201810260809.6


2020.5.5


上海金



3


一种中压双减减温系统


ZL201810020190.1


2020.3.27


临江环保


4



一种锅炉废气处理系统


ZL201810020189.9


2020.4.7


临江环保


5


一种烟气脱硝系统


ZL201810019255.0


2020.5.5


临江环保


6


一种锅炉燃烧系统


ZL201810260796.2


2020.8.28


上海金联


7


一种供料装置以及带有该装置的
锅炉燃烧系统


ZL201810260797.7


2020.8.28


上海金联


8


一种布袋除尘装置的布袋去尘器


Z
L
201810657401.2


2021.2.2


杭丽热电




公司共拥有99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1


一种低压双减疏水回收装置


ZL201721727145.7


2018
.
7
.
27


临江环保


2


一种锅炉尾部脱硫灰的输送装置


ZL201721748532.9


2018
.
7
.
27


临江环保


3


一种炉膛出口压力检测装置


ZL201721727167.3


2018
.
7
.
27


临江环保


4


一种汽车衡


ZL201721748462.7


2018
.
7
.
27


临江环保


5


一种输送带


ZL201721730099.6


2018
.
7.27


临江环保


6


一种中压减温减压系统


ZL201721748525.9


2018
.
7
.
27


临江环保


7


一种用于皮带秤校准的进料装置


ZL201721727337.8


2018
.
6
.
22


临江环保


8


一种
SNCR
脱硝喷枪


ZL201721748554.5


2018
.
9
.
21


临江环保


9


一种振动筛


ZL201721726752.1


2018
.
8
.
24


临江环保





1
0


一种除氧器乏汽回收装置


Z
L20182166
2322.2


2
019.7.9


临江环保


1
1


一种化水低位酸罐的进酸口连接
装置


Z
L201821662003.1


2
019.7.9


临江环保


1
2


一种冷渣器断流保护改造结构


Z
L201821662714.9


2
019.7.9


临江环保


1
3


一种炉内取样水回用装置


Z
L201821664604.6


2
019.7.9


临江环保


1
4


一种皮带落煤斗防磨损装置


Z
L201821664477.X


2
019.7.9


临江环保


1
5


一种智能电度表屏柜


Z
L201821662667.8


2
019.8.9


临江环保


16


一种密封风的加热装置


ZL201721775030.5


2018
.
7
.
20


天子湖热电


17


一种给水泵的暖泵装置


ZL201721773925.5


2018
.
7
.
24


天子湖热电


18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