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信用债债券A :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0:56:0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信用债债券A :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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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9日证监许可【2015】221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

2


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
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
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涉及《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

3


相关内容部分、“重要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风险揭示”章节部分内容更新,前述更新截止至2021年6月17日;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至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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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8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业绩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七、侧袋机制
...............................................................................................................................89
十八、风险揭示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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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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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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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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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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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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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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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
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
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
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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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社会学硕
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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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
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
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兼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本科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
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总
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风险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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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
2017年9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0月至今任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东方红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
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东方红价
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
销售交易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李家春先生,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任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伟先生、胡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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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邓炯鹏先生、谭鹏万先生、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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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8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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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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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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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
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83,614.48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
员工99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
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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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
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
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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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
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伦
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
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
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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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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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
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
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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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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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
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
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
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授权代表:金文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传真:010-6363671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29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30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31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电话:025-83387249
传真:025-83387254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35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3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34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9日证监许可
【2015】2212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602,640,755.54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613户。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
11月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6年1月27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9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中,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极差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
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40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
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费率
M<
100万
0.30%
100万
≤M<
500万
0.18%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费率
M<
100万
0.80%
100万
≤M<
500万
0.5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C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根据份
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随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适用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L<
7日
1.5%
7日
≤L<
30日
0.5%


41


30日
≤L<
365日
0.1%
L≥365日
0C类基金份额
L<
7日
1.5%
7日
≤L<
30日
0.1%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日但小于
365
日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42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56.2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461.54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43


为10,109.20元。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44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5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46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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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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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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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信用风险,在追求本金安全的
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股票
公开增发,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
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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