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混合 : 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1:55:5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混合 : 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
[2021]988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
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
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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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
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
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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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7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基金的财产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侧袋机制
.............................................................................................................................59
十七、风险揭示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7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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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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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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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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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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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持有期。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
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
赎回。



48、一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9、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
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50、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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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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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
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政部
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
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
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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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
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
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
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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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机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经
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
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基金经理等。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亚桥先生,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4年2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国际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等,现任国际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
2018年5月30日起任职)。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基金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黄文倩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周克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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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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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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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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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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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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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年
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年
12月起任本行党委
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
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
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
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
董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221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890.80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
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
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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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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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

代销机构信息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相关公示。代销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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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
[2021]988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一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
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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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
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
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
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1年
7月
14日至
2021年
7月
2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募集期并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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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自
2021年
7月
14日至
2021年
7月
2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其各自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
富认购本基金,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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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2%
0.8%
0.5%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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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元
前端认购费用
=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额
=(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88.60份基

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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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
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
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
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
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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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
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赎
回业务的,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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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
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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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1.5%
1.2%
0.8%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
30天以上(含
30天)-365天以内
365天以上(含
365天)



赎回费率


1.5%
0.75%
0.5%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天不满
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90天不满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天(含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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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
当费率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50万元、
200
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
a)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净申购金额(
c=a/(1+b))
前端申购费(
d=a-c)
基金份额净值(
e)
申购份额(
f=c/e)



申购1


1,000.00
1.5%


985.22


14.78


1.2300


800.99


申购2

500,000.00
1.2%
494,071.15
5,928.85
1.2300
401,683.86


申购3

2,000,000.000.8%
1,984,126.9815,873.021.2300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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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申购金额(元,
a)
前端申购费(
b)
净申购金额(
c=a-b)
基金份额净值(
d)
申购份额(
e=c/d)



申购4

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1.23004,064,227.6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持有期限
1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2500=12,500.00元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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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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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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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
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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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由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