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盛崇A :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3:21:16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盛崇A :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6

10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
16

2274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21

5

14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3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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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部分、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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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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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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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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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8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
................................
.....................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5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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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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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8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8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
.............................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9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
12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
.......................
13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盛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长盛盛崇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
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5
5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

8649
7888


传真:(
010

8649
7
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
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21

5

14
日,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六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
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
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
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
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
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
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业务三部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证券
事务代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元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
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龙


头双核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
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稳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泰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
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
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博士、博士后。

2007

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
收益研究员、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等职务。自
2016

11

10


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18
日兼任长盛盛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8

12
日起兼任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
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
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和家电行业分析
师、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
9

12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总监,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制造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

2018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
益部执行总监,长
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稳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
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
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
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
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70万亿元。2020
年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82.7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
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
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
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
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
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
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
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
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
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7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


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
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12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
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
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
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
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
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胡琳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路惠雯


电话:010-6
6595726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人姓名: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18901780806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5)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6号楼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xyinsure.com


(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2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敏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24)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 www.e-chinalif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 7888

传真:(010)8649 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叶尔甸

联系人:叶尔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10

8
日证监许可〔
20
16

2274
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6

11

4
日至
2016

11

7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
565,184,213.53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总数
247
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
2016

11

10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起始日

2017

2

9

赎回起始日

2017

2

9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0


5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养老金特定申
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24%

0


50万元(含)-200万元

0.18%

2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持有期

0




注:
6
个月为
18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
于支付登记费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5%

30日≤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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