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 :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21日 10:55:57 中财网

原标题:科技金融 :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1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中证金融科技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
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1、基金募集;
2、基金销售;
3、资产管理;
4、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4层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2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3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
票包含存托凭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4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5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C、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6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7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按监管规定处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
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
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
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8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9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0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和组合证券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由登记结
算机构将组合证券过户至本基金的组合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
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结算
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
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
/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
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
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

11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
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
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
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其中,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

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
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3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
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
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留有
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工作日的
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14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
“授权变更通知书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
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15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
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
单元租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交易前应
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5、本基金在投资期货产品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协议

或操作备忘录。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
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
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
16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
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
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
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
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4)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
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
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
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
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
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
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
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
当日不晚于
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
须要勾单的,若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
单,应急情况下允许基金管理人电话要求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
17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
于基金管理人在
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
“勾单”确认的交易,
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
/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
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
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
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
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
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项所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
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
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
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基
金托管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
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会配
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基金采用
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
18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
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未出指令,则基金
托管人于
T+1日提款。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基金资
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
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
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
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9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出借业务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相关操作事宜达成

书面一致。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券

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

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结算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申赎资金结算
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20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1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22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23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24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25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

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6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7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 .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8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9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时间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30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31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者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2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33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4


华夏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