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鑫卓混合 :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原标题:上银鑫卓混合 :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9 年9月2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63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高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 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 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 7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1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鑫卓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 理、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 委书记、副行长,上海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上海银行 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浦西分行党委书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资金营运 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 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浦东 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行市南 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部 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行香 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 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 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 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 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 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 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 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总 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上银瑞 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 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 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上银基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 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卢扬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基金经理、行业专家,申万菱信基金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上海联创永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上 银基金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程子旭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12日; 赵治烨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 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 权。 ②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 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 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 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 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 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 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 措施。 ⑥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份 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 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 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 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 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20年12 月31日,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10,529.62亿元,净资产1,858.82亿元。第一 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47%)。 目前,公司拥有 202 家批准设立并已开业的证券营业部及 32 家分公司; 拥有一级全资子公司 15 家,拥有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2 家,纳入公司财务报 表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变更为10支,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一级单位 变更为27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 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受托 理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QDII)、直接投资业务、 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股 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资质、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 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国 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商品衍生品交易及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资格、试点开 展跨境业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约 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转融资、转融券、港股 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 务、上交所上证50ETF期权主做市商、上交所及深交所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 商、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深交所上市基金做市商资格。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业务、柜台市场业务、柜 台交易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跨境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拆借 交易和债券交易、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 商。 (5)其它资格: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 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 汇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 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 金、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转融通业务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 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上海清 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结售汇业务经营、上海清算所大宗商 品及航运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标准债券远期集中 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银行 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20 年12月31日,部门员工共计131人,平均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的占80%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学学士,2000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 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7 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 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 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马静懿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021-61101796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 话:010-60833754 传 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635338 传真:021-33635338-201 客服电话:021-33635338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b.gzs.com.cn (1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n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王宇昕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东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联系人:宋刚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谭静怡 网址:www.noah-fund.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王悦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办公电话:0411-39027807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办公电话:021-61899999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传真:0574-81899111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上海宾馆2层 负责人: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归逸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汪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63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 为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62,691,096.32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86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562,691,096.32 份基金份额。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58,495.62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62,949,591.94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75% =759.83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759.83=100,550.17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550.17 元。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 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把握市场发展趋(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