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A :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22日 13:25:59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A :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
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9
十一、基金费用
................................
.................
41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6
十五、禁止行为
................................
.................
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51
十七、违约责任
................................
.................
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5
二十、其他事项
................................
.................
5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7





鉴于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平安
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平安
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
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
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
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
2011

1

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

证监许可【
2010

191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3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
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路
16
7

4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
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0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
转融通
证券
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10
)、(
13
、(
14

、(
20

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流动性限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
式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

监管规定处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
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基金
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
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本部分的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
予以必要的

合与
协助,但不承担
任何
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
和组合
证券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
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
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现金红利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
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条款:“
存款证实书仅可
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
外,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
保管
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
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
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其中,基金托管人对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20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
应指定专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
具统
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指

、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
发给
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应采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
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
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前一日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留有
2

工作
小时的复核和审
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
自身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
并与
基金管理人
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
基金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出的
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
暂缓或
不予执行,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
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错误时,有权
视情况
暂缓或
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
应出
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
更换
接收
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
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
基金管理人
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
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
租用
协议。



2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本


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
基金管理人
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
基金管理人
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4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5
、本基金在投资期货产品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应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相关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
基金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登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
证券交易业务:


1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
的相关
业务
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
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
基金托管人

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

基金托管人
代理
本基金
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
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
基金托管人
无法按
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3

基金
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限额,
基金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
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4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
基金
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
基金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
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
基金
合同终止时,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
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
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
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
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
基金
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
合同终止后,中登根
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
基金托管

,向
基金托管人
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
基金托管人
履行交收职责。



6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
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
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
理人另行出具
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登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
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
股票质押式
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基金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理人希望
基金
托管人进行勾单
处理,则需
在指令上备注需要
基金托管人
勾单,应急情况下允许
基金
管理人电话
要求
基金托管人
进行勾单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并与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
基金
管理人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
基金
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
/
勾单成功。



2

基金
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对于
中登公司
允许
基金
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
申报时间有限,
基金
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
基金
管理
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


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
基金
管理人在托管产
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在通知
基金
管理人后

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
相应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
)、
3

项所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知悉并同意
基金托管人
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
中登公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
中登公司
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
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日终前向
基金托管人
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生以下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所造成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基金管理人
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基金托管人
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
)因
基金管理人
未在
本协议
约定的时间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效划款指
令,导致
基金托管人
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
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
)因
基金管理人
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
功,造

基金托管人
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
基金托管人
保留根据上海银行
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
基金管理人
追索利息的权利;



4
)因
基金管理人
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
基金管理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

金托管人
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
相应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过错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6

基金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
基金

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
的,则
基金
托管人会配合
基金
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

对于
基金
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
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
款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基金




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
基金
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
托管账户。


基金
管理人未出指令,则
基金
托管人于
T+1
日提款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登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
的证券交易


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
基金
托管人仅根据
中登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
基金
资金清算交收。若
基金
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
约的情况,并且
中登公司

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
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且给
基金
托管人留
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如
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

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
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
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
基金管理人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由过错方
承担
相应
责任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
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
构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前,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就相
关操作事宜书面协商一致。




七)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
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
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16:00

从“
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
基金
托管人在指定交收日将净应付款划付至
“基金清算账户”,指令发送及处理的相关要求,与投资划款指令一致。





)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十一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十二
)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造成的误差归
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7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

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
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