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中科通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中科通达:中科通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录 序号 文件 页码 1 发行保荐书 1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7 3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 及审阅报告 193 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 03 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20 6 法律意见书 33 7 律师工作报告 708 8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848 9 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89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 《证券法》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下称 “ 《保荐管理办法》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 “ 《 上市规则 》 ”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 中 国证监会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 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5 八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 机构承诺事项 .. ..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 10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 10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4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6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 16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 16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3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2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海通证券 ” 或 “ 本保荐机构 ” )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 胡东平 、 汤勇 担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发行人 ” 、 “ 公司 ” 、 “ 中科通达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 下简称 “ 本次发行 ” )的保荐代表人。 1 、 胡东平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执行董事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201 年开始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负责或参与浙矿重工 IPO 、复旦张江 IPO 、华天酒店非公 开发行、云内 动力非公开发行、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洪涛股份可转债、三丰智 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鲁北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等项目。 2 、 汤勇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高级 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193 年加入证券业,曾 供职海通证券风险管理总部、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曾 负责 华天酒店非公开发 行 项目 、 鲁抗医药 非公开发行项目、 鲁北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等项目 的保荐和 承销工作 。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 、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 徐鹏 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徐鹏 :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裁 , 2 016 年开始 从 事投资银行业务。曾 参与新日股份 IPO 、浙矿重工 IPO 、复旦张江 IPO 、鲁北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 2 、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 王嘉闻、 黄科峰、刘勃延、 续一帆、 赵天行。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an Citms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8,72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开学 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7 年 6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8 日 公司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三期 A3 栋 10 层 邮政编码 43074 电话 027 - 878636 传真 0 27 - 878720 公司网址 htp:/w.citms.cn 电子邮箱 citms -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证券部、谢晓帆、 027 - 878636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 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9 09.34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例 不低于 2 5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9 09.34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例 不低于 2 5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例 -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637.34 万股 定价方式 根据向网下投资者初步的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或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确定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 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监会、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对象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 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将安排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海通创新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 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 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1 、本保荐机构除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以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 、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 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 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 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5 、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或 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主要业务往来情 况; 6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 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 1 、立项 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 委员 会(以下简称 “ 立项评审会 ” )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 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 1 )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 之规定进行立项。 ( 2 ) 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 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 3 )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 、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 委员 会(以下简称 “ 申报评审会 ” )方 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 是否提交 公司 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 1 ) 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 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 2 ) 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 3 ) 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 、内核 投行 业务 内核部 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 负责 海通证券 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 日常事务 。投行业务 内核部通过公司 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 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 责。 内核 委员会 通过召开内核会议 方式履行职责, 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推荐 发行 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内核委员 根据各 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具体 工作流程 如下: ( 1 )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 部门 ,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 2 ) 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 3 ) 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 ,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 4 ) 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 5 ) 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 6 ) 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 7 )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 8 ) 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 9 ) 内核委员 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 1 0 ) 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 20 年 8 月 4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 委员会 就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 委员会 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 推荐 发行 人股票发行上市 。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 、有充分理由确信 发行人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 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 发行人 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 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 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 发行人 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 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注册管理 办法》 等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 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 20 年 8 月 5 日 ,发行人召开 20 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提供专业的 信息化服务。公司致力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公安部 门提供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及后续运维服务,实现城市 公共安全的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的治理水平和管理 效率。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 )》,公司所属行业属于“ 1 新一代信息 技术产业”中的“ 1.3.1 新兴软件开发”与“ 1.3.4 新型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符 合科创板的行业定位要求,属于科创板重点支持行业。发行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 科 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 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公司提供的公安信息化服务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系统集成服务及 软件开发服务,为公安部门开发建设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符合电子信息产 业“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服务”的特征,属于《暂行规定》中“新一代 信息技术领域”的“电子信息”领域,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 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主要应用于公安大数据领域。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安信息化 系统是为公安部门提供交通治理、治安防控、侦查实战、指挥情报等信息化服务 的综合性应用管 理系统。该系统采用大数据技术,高质量、高效率的采集基础数 据资源,结合政府部门、外事企业、行业单位等业务数据,形成公安大数据资源 池。经过自主研发的“ X - Data Center 数据中台”对其进行数据处理、数据组织、 数据治理和数据服务等一系列技术处理,最终形成用以支撑智慧公安应用的数据 服务能力。因此,公司所属行业属于《暂行规定》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 “大数据”领域,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情况 发行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 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高 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行人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6.07% ; 截至 2 020 年 1 2 月 3 1 日, 研发人员数量为 12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9% ; 拥有 发明专利 4 2 项 (均已获得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 , 均与公安信息化业务相关 , 其 中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共计 3 5 项 ;且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 到 36.36%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中第 五 条的规定。 发行人核心技术 包括 软件开发技术 和 信息系统集成技术 , 技术具有先进性 , 发行人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已实现产业化,发行 人拥有完善有效的技术创新的机制,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申报发行上市的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 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 经营 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二)项之规定; (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 [2021] 第 ZE 1 0 047 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 条第(三)项 之规定;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 十 二 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 条第 (五)项之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 注册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 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由其前身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有限”) 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整体变更设立而成,中科有限依法设立于 207 年 6 月 8 日, 公司自中科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满 3 年。 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且在相关经营活动环节落实这些制度。 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监 管部门要求,以及 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发 行人内部建立了与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因此,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 管理 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度,确认 发行人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 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 鉴证 报告》, 发行 人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 因此,发行人 符合《注册 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 本 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 ,查阅 了发行人主要合同 、实地 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与 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 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 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 与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符合《注册 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 、 本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 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 2 年内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最 近 2 年内公司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 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 、 本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 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保荐 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 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 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 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项的核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 发行人的 1 5 名机构股东,分别为:武汉光谷成长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谷成长”);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联”); 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高科”); 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 联永合”);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诚永合”) ; 武汉恒信智慧天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天下”);武汉赛信集富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信集富”);武汉汇智业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业”);湖北通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通瀛投资”);湖北当代高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当代高投”);苏州吉润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吉润新兴”);绍兴市上虞区安丰盈 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安丰盈元”);杭州安丰创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安 丰创健 ”);珠海太和六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太和”); 武汉融和科技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科技”) 。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 ,信联永合、泽诚永合为发行人员工职工持股平台公司,不属于私募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武汉高科、 智慧天下、赛信集富、汇智业 均未向社会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 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 光谷成长、达晨创联、通瀛投资、当代高投、吉润新兴、安丰盈元、安丰创 健、珠海太和、融和科技均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基金备案 证明。 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基金 备案日期 基金编号 管理人登记日期 管理人登记编号 光谷成长 2 016 年 1 0 月 1 4 日 SK3068 2 016 年 6 月 8 日 P1031619 达晨创联 2 016 年 1 2 月 3 0 日 SR3967 2 014 年 4 月 2 2 日 P1090 通瀛投资 2 018 年 1 2 月 2 0 日 SER453 2 018 年 1 0 月 2 2 日 P1069141 当代高投 2 016 年 8 月 2 3 日 SE6129 2 015 年 1 2 月 1 6 日 P1029275 吉润新兴 2 017 年 8 月 1 0 日 SW2626 2 014 年 5 月 4 日 P101832 安丰盈元 2 017 年 9 月 1 9 日 SW5625 2 015 年 1 月 2 8 日 P107683 安丰创健 2 018 年 8 月 2 4 日 SY9584 2015 年 1 月 28 日 P107683 珠海太和 2 017 年 1 2 月 1 9 日 SY470 2 016 年 1 1 月 2 2 日 P1060180 融和科技 2 014 年 4 月 2 2 日 SD2564 2 014 年 4 月 2 2 日 P10954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公司所 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销售区域集中,市场区域拓展具有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 要来源于湖北地区, 2 018 年至 2 020 年,来自于 湖北地区终端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6.61% 、 78.1% 和 86.85% ,发行人销售区域集中度较高。由于公共安全信息化服务领域具有较 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公司未来区域拓展将面临 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市场 区域能否有效顺利拓展具有不确定性。如未来市场区域拓展未达预期,将对发行 人未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区域及全国市场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一直专注于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信息化服务,终端客户主要为各省、市 的公安部门。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同行业内已经有部分企业在业务资质、项目 经验、技术研发及资金实力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公司在区域及全国市场 面临着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湖北区域市场,公司主要面临来自于湖北本土企业(如烽火众智等)的市 场竞争。其中,烽火众智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较多大型 公安信息化项目与发行人直接竞争 ;对于中小型项目则面临本土其他中小企业的 市场竞争。除本土企业外,易华录、银江股份等全国性 公安信息化服务商在湖北 地区亦在积极布局,上述全国性龙头企业在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上具有较大优势。 在发行人拓展全国其他市场区域时,公司则面临着易华录、银江股份等综合实力 较强的全国性公安信息化服务商,以及各区域龙头信息服务商的激烈竞争。 在面临公安信息化领域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如发行人在市场竞争中不能获取 相当规模的合同订单,将对发行人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终端用户及应用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终端客户主要为各地区 的公安机关。按照最终用户口径统计, 2 018 年至 2 020 年公安用户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3.91% 、 97.89% 和 98.36% 。发行人存在终端客户集中的风 险。 公司通过向公安部门提供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及运维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 数据分析、情报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信息化服务,提升公安部门信息化 应用 能力及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公安部门提供信息化服务的领域,主要集 中在智能交通和治安防控领域,存在一定的应用领域集中风险。 (四)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低于净利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 3,790.23 万元、 552 . 16 万元和 - 16,95.87 万元 ,与同期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公司自身发展阶段 及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决定 :公安部门建设的公安信息化系统项目资金来源主要 为当地财政部门,由于财政付款审批程序较长、流程较慢,且基础网络运营商客 户一般采取“背靠背”方式支付,导致发行人应收账款 回款速度较慢,期末余额 保持在较高水平。 2 020 年度受新冠疫情因素影响,湖北省投入大额财政资金进 行疫情防控,项目回款出现延期,加之当年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项目确认的收入金 额处于较高水平,重大融资成分项目当年回款金额较低,导致发行人 2 020 年度 经营性现金流量出现大幅下滑 。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未来几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可能仍处于较低水 平。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 ,公司的资金周转能力将会被削弱, 从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持续下降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31.84% 、 27.97% 和 26.54% ,处于逐 年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随着公司市场区域的拓展,报告期内向新客户承接的部 分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以及受市场竞争及政府财政预算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大 型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 设项目毛利率较低所致。未来,公司服务区域 将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拓展,新进入的区域市场竞争可能更为激烈,未来公司毛 利率可能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支持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众多相关产业政策,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科技创新及 及应用,支持公 共安全体系建设。具体 相关政策如下 表所示 : 序号 政策名称 颁布 部门 颁布 时间 相关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 2035 年远景目 标纲要》 十三届全国 人大四次会 议 2 021 年 3 月 加大政务信息化建设统筹力度,健全政务信息化项 目清单,持续深化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布局建设执 政能力、依法治国、经济治理、市场监管、公共安 全、生态环境等重大信息系统。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编织全 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社会安全网。 2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 年本)》 发改委 2019 年 10 月 将 “ 城市智能视觉监控、视频分析、视频辅助刑事 侦察技术设备 ” 、 “ 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及设 备制造 ” 、 “ 智能安防,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 ” 等 列入 “ 第一类 鼓励类 ” 。 3 《 绿色出行动 计 划 ( 2019 - 202 年) 》 交通运输 部、发改委、 工信部、公 安部等十二 部门和单位 2 019 年 5 月 完善集指挥调度、信号控制、交通监控、交通执法、 车辆管理、信息发布于一体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 统。推进部门间、运输方式间的交通管理信息、出 行信息等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序号 政策名称 颁布 部门 颁布 时间 相关内容 4 《超高清视频产业 发展行动计划 ( 2 019 - 202 年)》 工信部、广 电总局、中 央广播电视 总台 2 019 年 2 月 在安防监控领域,推进安防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 支持发展基于超高清视频的人脸识别、行为识别、 目标分类等人工智能算法,提升监控范围、识别效 率及准确率,打造一批智能超高清安防监控应用试 点。 在智能交通领域,推动超高清技术在交通管控中的 应用,提升复杂环境下对车牌、车型识别的正确率。 开展超高清硬件、智能算法等一体化的交通智能化 试点应用。 5 《 平安交通三年攻 坚行动 方案 ( 2018 - 2020 年 )》 交通运输部 办公厅 2 018 年 7 月 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安全生产预 警预防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安 全 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建设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 础信息共享、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视频监控和运行监 测。 6 《关于推进城市安 全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 2 018 年 1 月 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 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 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城市安全管理的系统 化、智能化。 7 《城市道路交通文 明畅通提升行动计 划( 2017 - 2020 )》 公安部、中 央文明办、 住建部、交 通运输部 2 017 年 8 月 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 等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交通状态感知、高清视频监控、信号控制、交 通诱导等基础系统建设,创新应用汽车电子标识、 缉查布控、事件检测和交通仿真等技术手段,实现 道路状况自动感知、交通态势自动研判、信号控制 自动调整、交通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路况信息自动 发布。 8 《新一代人工智能 发展规划》 国务院 2 017 年 7 月 研发复杂场景下的多维交通信息综合大数据应用 平台,实现智能化交通疏导和综合运行协调指挥, 建成覆盖地面、轨道、低空和海上的智能交通监控、 管理和服务系统。 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构 建公共安全智能化 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围绕社会 综合治理、新型犯罪侦查、反恐等迫切需求,研发 集成多种探测传感技术、视频图像信息分析识别技 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智能安防与警用产品,建 立智能化监测平台。 序号 政策名称 颁布 部门 颁布 时间 相关内容 9 《国家突发事件应 急体系建设“十三 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 厅 2 017 年 7 月 强化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风 险评估,鼓励编制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清单,形成基 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风险“一张图”,并对重大 风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完善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 系。加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研投入力度,加强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共性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开展 城镇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等重点方向的科技 攻关、装备研制和应用示范。 1 0 《关于加强和完善 城乡社区治理的意 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2 017 年 6 月 到 2 020 年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 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 过 5 到 10 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依托社区综治中心,拓展网格 化服务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化 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 平,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 1 1 《“十三五”公共安 全科技创新专项规 划》 科技部 2 017 年 4 月 面向公共安全保障的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围绕 公共安全关键科技瓶颈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 关和应用示范,使我国社会安全监测预警与控制、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城镇公共安全风险防 控与治理 等总体技术水平由跟跑向并跑迈进,大部 分技术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1 2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发展规划 ( 2016 - 2020 年)》 工信部 2 017 年 1 月 围绕现代政府社会治理应用需求,鼓励和支持发展 一批政府管理应用软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 一代信息技术建立面向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产 品和服务体系。 1 3 《信息产业发展指 南》 工信部、发 改委 2 017 年 1 月 从 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切入开展应用示范,开发符 合用户需求的安检安防设备和解决方案 。 引导企业加快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构建基于大数 据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在公共安全等城市管理领 域,拓展和丰富服务范围、形式和内容。 1 4 《 “十三五”国家信 息化规划 》 国务院 2 016 年 1 2 月 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 治理精细化、精准化。加快建设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和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信息系统和公安大数据中心,加强公共安全 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提升对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 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水平。 序号 政策名称 颁布 部门 颁布 时间 相关内容 1 5 《“十三五”国家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规划》 国务院 2 016 年 1 1 月 在交通、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推动 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发展多元化、个性化、定制 化智能硬件和智能化系统,重点推进智能安防等研 发和产业化发展。 1 6 《国家信息化发展 战略纲要》 中共 中央办 公厅、国务 院 2 016 年 7 月 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公共安全 智能化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1 7 《中国安防行业“十 三五”( 2016 - 2020 年)发展规划》 中国安全防 范产品行业 协会 2 015 年 1 0 月 在发展完善平安城市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实现安防 系统与城市管理及服务系统的整合,促进实现社会 管理和服务的精准化、协同化、一体化。 1 8 《关于加强公共安 全视频监控建设联 网应用工作的若干 意见》 发改委、中 央综治办、 科技部、工 信部等九部 委 2 015 年 5 月 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 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 设联网应用,在加强治安防控、优化交通出行、服 务城市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等主要目标。 1 9 《关于加强社会治 安防控体系建设的 意见》 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 2 015 年 4 月 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 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 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打造一批有机融合的 示范工程。 (二)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公司自主研发了公安 交通综合管控平台、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等核心产品。通过对行业通用技术 深度开发及自主研发创新,发行人在 微服务及分布式集群技术 、 大数据处理和挖 掘分析技术 、 视频编解码及协转技术 、 可视化数据建模技术 、 整合的地图服务引 擎技术 、 虚拟化及 Docker 容器技术 、 跨网边界传输技术 、 海量小文件处理技术 等多项核心技术方面实现技术创新,并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 应用于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中。 发行人已自主开发了多款公安 信息化应用软件平台,并基于自主研发的 “ X - Data Center 数据中台”及微服务架构开发,实现了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和 有效的集约数据支撑,提升了数据整合应用能力,并具有开发效率高、扩展性强、 稳定性高、维护成本低等技术优势,可迅速实现客户各种定制化应用需求。在公 安信息化应用软件平台中,发行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内置了包括逻辑回归、决 策树、随机森林等多种可训练模型,基于上述模型开发了诸多具有实战性质的公 安技战法,广泛应用于应用软件平台,为公安部门提供了更为智能的数据研判能 力。此外,发行人开发的“ X - Magic C ube 数据魔方”为行业内领先的数据可视 化展现工具,为公安部 门 提供丰富的组件 ,客户可根据其自身管理和业务需求 快 速配置可视化专题 ,从多种维度实现信息的实时展现, 实现了可视化看板的动态 数据展示 。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了专业的技术研发团 队。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1,783.71 万元 、 2,652.87 万元和 2,875.7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69% 、 5.9% 和 5.80% 。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公司技术人 员为 161 人, 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38 % 。通过 持续 不断的研发投入,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本 保荐书 签署日, 公司 已获授权 并取得专利证书 的专利共计 5 7 项,其中 4 2 项为发明专利 ;处于受 理状态的专利为 49 项,其中发明专利 47 项。 经过多年进步与积累,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获得了相关单位认可。 2 015 年, 公司承担了科技部火炬计划 “ 基于三维地图应用的智慧警务全方位服务平台 ” 的 课题研究, 并于 2017 年 获得验收合格。 2 016 年,公司获得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 的“科技创新企业”称号。 2 019 年,公司以“车联网环境下 道路交通信号协调 控制技术及应用”项目为载体,获得省 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联合授 予的“双创战略团队”。 2 01 9 年 1 月,公司 通过 了 CMI 最高等级 5 级认证 , 标 志着公司 软件 技术研发 、方案交付 等能力达到先进水平。 2019 年 2 月,公司被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智慧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 020 年 1 2 月,公司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提高,有利于优 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资本结构将更为稳健,偿债能力将得以增强,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因此从短期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 率会有所降低;但从长期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增强公司的项目承接与服 务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及营销服务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 中 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 “ 第三方 ” )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 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 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 委员会 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 要求,本次 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科通 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 推荐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 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徐 鹏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东平 汤 勇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 胡 东平 、 汤勇 担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 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 徐鹏 。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签名 : 胡东平 汤 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录 页次 一、 审计报告 1- 5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 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 1- 4 合并利润表和 母公司 利润表 5- 6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 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 7- 8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 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 14 财务报表附注 1- 140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E10047 号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 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通达)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 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科通达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 报告的 “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 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 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 立于中科通达,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 们 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分别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 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 单独发表意见。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如下: 关键审计事项 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一)收入确认 事项描述: 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详情及收入 的分析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 注释(二十五)所述的会计政策 及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 附注(三十五)。 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 1)公共 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 2)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运 维服务;( 3)软件开发及销售; ( 4)商品销售及其他。其中公共 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收入 2018 年度 22,775.72 万元, 2019 年度 38,690.13 万元, 2020 年 度 43,794.50 万元,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2018 年度为 85.39%, 2019 年度为 87.35%, 2020 年 度 为 88.30%,是 收入的主要来源。 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 发、 建设在 2018 年 和 2019 年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 建造合同》 的规定,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进行收入确认,完工百分比依据 工作量法确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的规定,公共安全管理 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业务作为 我们对收入确认的审计程序主 要包括 : 1、 了解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 的关键内部控制; 2、 获取在建项目合同清单,检 查相应的建造合同、结算收款等 具体合同执行情况; 3、获取在建项目的预计总收入 和预计总成本明细表,并复核其 准确性及合理性; 4、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以 及相关的依据和数据,确定其预 估的准确性; 5、结合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对 年末未完工合同进行现场盘点, 检查已发生成本归集是否准确; 6、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复核 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和履约进 度的会计政策确认建造合同收 入的准确性; 7、对重要在建项目进行实地察 看; 8、向重要客户函证项目合同金 额、结算金额、项目进度及欠款 余额; 9、对重要客户进行现场访谈, 了解项目的来源方式、结算方 式;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主要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完 工百分比法和履约进度涉及管理 层的重大判断和估计,包括对工 作量进度、合同总收入、合同总 成本、尚未完工成本和合同风险 的估计。此外,由于施工过程中 的工程变更,合同预计总收入及 合同预计总成本会较原有的估计 发生变化(有时可 能是重大的)。 由于营业收入是公司关键业绩指 标之一,且存在可能操纵收入以 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 险,因此,我们将公共安全管理 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收入的确 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10、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 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 入交易中选取样本,核对完工进 度单、项目验收单及其他 支持性 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 恰当的会计期间。 四、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中科通达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 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中科通达的持续经营能力,(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