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50 :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09:45:28 中财网

原标题:漂亮50 :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21年6月28日
公告日期:2021年6月23日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5
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 26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
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
2021年6月2日披露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tai-pb.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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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漂亮
50(扩位简称:漂亮
50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6150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漂亮
50
5、申购、赎回代码:
561501
6、截止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6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


293,100,250.00份
7、截止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6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
0.9992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93,100,25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6月28日
11、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及时在官网公示。本公
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在官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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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1]1431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为
2021年
6月
7日至
2021年
6月
10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

2021年
6月
7日至
2021年
6月
10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1年
6月
8
日至
2021年
6月
10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21年
6月
7日至
2021年
6月
1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上现金发售为
3个工作日,网下现金、网下股票认购为
4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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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至2021年6月10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293,100,250.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
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
293,100,250.00份;其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折合基
金份额的共计
0份。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6月1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11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合计
293,100,250.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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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6月1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265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6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漂亮
50(扩位简称:漂亮
5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6150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
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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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漂亮
50。



7、申购、赎回代码:
56150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1年6月2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
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
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
包括:

序号券商名称客服电话公司网址
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1966188 www.cnht.com.cn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21 www.cindasc.com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11*8 stock.pingan.com
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86 www.njzq.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25 www.ebscn.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95548 sd.citics.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48 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95396 www.gzs.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53 www.htse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888-8108 www.csc108.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38 www.zts.com.cn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93,100,25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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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1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71,261.9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107,082,31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6.5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186,017,93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3.4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2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总份额比例
(%)
1 UBS AG 40,000,000.00 13.65%
2刘峰
30,000,000.00 10.24%
3野村新加坡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30,000,000.00 10.24%
4 BARCLAYS BANK PLC 15,000,000.00 5.12%
5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金
13,000,000.00 4.44%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39%
7向正伟
3,930,935.00 1.34%
8管庆林
2,000,000.00 0.68%
9周浦
2,000,000.00 0.68%
10王晓娟
1,901,000.00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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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

广场
1号
17层
3、法定代表人:贾波
4、总经理:韩勇
5、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18日
6、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7178517770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1、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12、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刘万方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14、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15、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
会等专业委员会。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
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设
28个部门,并在北京、深圳分别设立了分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的股票投资。

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的股票研究。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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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理财部:负责专户的理财管理。

指数投资部:负责指数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以及进行指数产品的投资管

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和海外
QDII产品的投资管理。

交易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

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北

京分公司、西南营销中心:负责基金销售。

机构业务部(北京)、机构业务部(上海)、机构业务部(深圳):负责机

构客户的业务拓展。

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客户的业务拓展。

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品牌、基金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销售管理部:负责对外开拓维护渠道总部,对内管理服务渠道销售人员。

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司的客户服务。

产品与业务发展部:负责基金产品研发等新业务拓展。

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开发。

电子商务部:负责线上营销业务的业务开展。

合规法律部:负责内部法律事务咨询,处理外部法律事务,检查公司管理及

基金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负责定期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
性、有效性及合规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研究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与方针,协调各部门处理公司层面风险事项。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及人事档案等事

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后勤服务、公文档案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项。

16、人员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本公司共有员工
245人。其中,投资研究团队共有
人员
65名,全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
232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研
究、投资、估值、营销、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都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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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公司人员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共有
176人,占
72%;本科学历
60人,


25%。



17、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公司旗下管理
8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包括
23只指
数和指数联接基金,1只主动股票型基金,46只混合型基金,13只债券型基金,
3只货币型基金和
1只
QDII基金。我司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包括华泰柏瑞盛
世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
瑞丰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
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消费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激励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柏瑞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华
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创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新金融地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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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
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明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泰柏瑞基本面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锦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益通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景气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益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锦兴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
瑞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生物医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创新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优势领航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柏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成长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质量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智能汽
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质
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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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为
1,967.33亿元,总份额

规模为
1,446.96亿份。

18、本基金基金经理:
谭弘翔先生: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曾任上

海证券交易所产品创新中心基金业务部经理。2020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指数投资部部门总监助理。2021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智能
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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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831只,QDII基金
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三)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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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四)一级交易商

序号券商名称客服电话公司网址
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1966188 www.cnht.com.cn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21 www.cindasc.com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11*8 stock.pingan.com
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386 www.njzq.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25 www.ebscn.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95548 sd.citics.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48 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95396 www.gzs.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53 www.htse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888-8108 www.csc108.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538 www.zts.com.cn

(五)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联系人:朱寅婷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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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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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
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本报告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289,146,395.60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6,328,335.00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6,328,335.00应付证券清算款
2,658,302.83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

-应付管理人报酬
16,049.59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3,209.91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2,439.43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2,811.15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3,289.05
其他资产
85,290.40负债合计
2,683,290.81
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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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基金
293,100,250.00
未分配利润
-220,708.6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2,879,541.34
资产合计
: 295,562,832.15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95,562,832.15

注:1、截至
2021年6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2元,基金份额总额
293,100,250.00
份。



2、本报告期自
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本基金合同于
2021年6
月17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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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6,328,335.00 2.14
其中:股票
6,328,335.00 2.14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贵金属投资
--
5金融衍生品投资
--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9,146,395.60 97.83
8其他资产
88,101.55 0.03
9合计
295,562,832.15 100.00

注: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农、林、牧、渔业
--
B采矿业
113,216.00 0.04
C制造业
5,987,455.00 2.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E建筑业
--
F批发和零售业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J金融业
--
K房地产业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5,324.00 0.05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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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教育
92,340.00 0.03
Q卫生和社会工作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综合
--
合计
6,328,335.00 2.16

2、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1三一重工
140,000.00 3,785,600.00 1.29
2 300760迈瑞医疗
1,300.00 584,896.00 0.20
3 600519贵州茅台
200.00 416,328.00 0.14
4 002304洋河股份
1,500.00 293,400.00 0.10
5 002415海康威视
3,900.00 232,908.00 0.08
6 000661长春高新
600.00 231,000.00 0.08
7 300012华测检测
4,200.00 135,324.00 0.05
8 601899紫金矿业
11,600.00 113,216.00 0.04
9 000786北新建材
2,400.00 101,520.00 0.03
10 002607中公教育
4,500.00 92,340.00 0.03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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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
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
4应收利息
2,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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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收申购款
-
6其他应收款
-
7其他
85,290.40
8合计
88,101.55

4、本报告期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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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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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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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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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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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
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资料
均经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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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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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四)《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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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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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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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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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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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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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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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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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
“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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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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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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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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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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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
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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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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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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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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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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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

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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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进行定期调整、指数样本空间或者编制规则变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
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降低跟踪误
差,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
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
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其他合理原
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2、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其中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具有下行风险有限同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评估其内
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
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体品
种。



4、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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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
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
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
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综合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结构、基
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条件,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
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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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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