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开混合A : 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开混合A : 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 安恒回报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一 年 六 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8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7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45 十五、禁止行为 ................................ ...........................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十七、违约责任 ................................ ........................... 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4 二十、其他事项 ................................ ........................... 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6 鉴于浦银安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 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 开放期 内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持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 ( 2 ) 开放 期内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签署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6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 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 8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 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 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 2 )、 ( 12 ) 、( 20 )、( 2 1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本协议第十五章第(十一)条所述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了适当程序后,则不再受该等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通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代销资格 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 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 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进行监督 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前,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 的风险控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3 、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 债 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 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 如有 )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 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三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适用变更后的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要求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 基金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 基金 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 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 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及时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 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3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在电话确认的时 点 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授权文件 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 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 基金 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收 款人、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如因基金管理人自 身 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 在电话确认的时点 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 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 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 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 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 专用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 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 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向中登深圳分公司 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 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12:00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ID号 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 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管理合同终止时, 基金资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 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 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合同 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 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 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 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 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 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 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管理人需在 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 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 利进行。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 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 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交 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T+0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 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 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 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知 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 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 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 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 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 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 备付金而导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 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理 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失败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 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 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 (4)基金财产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 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指 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 赔偿引起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交收失败的损失以及赔偿因占用基金托管人在 中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 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 登记结算机构 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程安排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和其他债券 品种(目前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下称 “ RTGS ”)、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实 行“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按以下流程处理: 1 、 上海 RTGS 业务处理流程 ( 1 ) 买券 ① T 日(指交易日, 下同) 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成 交单通过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指令上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专用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账号: 216200143300010514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划款摘要:“ 04432376+ 成交编号 ” (注: 04432376 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的买券划款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交收责 任。 ② 为确保划款 金额准确无误,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前会依据 PROP 平台上 的实际交收金额与划款指令中的金额进行核对,如指令金额与实际交收金额不符, 该指令将被视为无效指令不予执行,同时会把正确金额及时通知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按正确金额修改指令后,重新提交基金托管人。 ③ 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管 专户。 ( 2 ) 卖券 若基金管理人需要日间调出卖券款,须于 T 日 14:00 前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 成交单通过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中应注明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本基金的托管 专户,基金托管人据此指令将款项调出并 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 T 日日终,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根据基 金管理人 T 日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2 、 深圳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流程 ( 1 ) 买券 ① T 日 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的划款指令并附成交单通过约定的指 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中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 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账户: 337010172600 002848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划款摘要:“ B001999723+ 成交编号 ” (注: B001999723 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② 如下单后出现无法履约情况,基金管理人应于 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有效的不履约申报指令并附成交单,指令上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等 信息。 因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时间极其有限,且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不保证该不履约申报机制成功。为此,一旦出现无法履约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沟通 。 ③ 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和多划入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 划 回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④ 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基金管理人在交易 后未及时将有效划款指令提交到基金托管人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 卖券 基金托管人将于 T+1 日将交收成功的卖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 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 T 日日终,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根据基 金管理人当日的交易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如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相关规则发生调整,且涉及上述流程变 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再行商议。 ( 五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 、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 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 六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 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 基金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管理。 7 、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 8 、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 七 ) 申购资金 1 、 T+1 日 15:00 前,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 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 T+2 日 1 5 :00 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八 ) 赎回资金 1 、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 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 ( 含赎回费 ) 于 T+ 3 日上午 前 划往基 金管理人清算账户。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九 )基金转换 1 、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 十 )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计算日 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 0 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指 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 3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 4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 5 ) 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②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③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7 )国债期货合约 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8 )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10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于 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正常程序后人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 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电子确认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电子确 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电 子确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 电子确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 具体复核期限可根据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以确保 相关报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 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盖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 或者进行电子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