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混合A : 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混合A : 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6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7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2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3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38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4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6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4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1 十七、 违约责任 ................................ ................................ ................................ ..................... 5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 ............. 5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5 二十、 其他事项 ................................ ................................ ................................ ..................... 56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 2000 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日期: 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9.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 金保持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1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 1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 1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22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2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5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7 ) 、( 15 )、( 2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 要基 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首次投资 银行存款 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银行存款 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 管理人未就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 对手,以约定适用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纠纷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如适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 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 以下简称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债券类资产,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债券类资产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 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 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放 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应至少包 含基金名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授权人相 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传真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于电话确认时间和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孰晚者生效。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否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 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 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慎的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 负 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的 15 :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前一工 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 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一致性 审查,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且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 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 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 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否则以生效的传 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 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含权 证业务交收保证金)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 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 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 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 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交易日结束后核 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转换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 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 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3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当日 15:00 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9 :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 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 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 司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 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 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①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②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①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8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和中央结算公司)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 9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 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 2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1 1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 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了正常程序后人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 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后确定 ,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清算报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 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法 本基金的 基本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基本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