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宏观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14:11:17 中财网

原标题:博时宏观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7月27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附
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25日,即2021年6月25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
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6月25
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票
专区(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005265.html)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权益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基金账户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
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日(即2021年7月22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
的电话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未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授权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
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
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
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符合要求的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代理人仅为本
基金管理人。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2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示具体表决意见。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授权短信,视为短信授权无效,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
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授权(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以有
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
效短信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短信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
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
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
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
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6)同一基金份额存在以非纸面方式(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进行多次有效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录音电话接通的时间为准;短信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
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
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网络投票的,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
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表决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6月25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4日



附件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对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合同终
止条款、赎回费率等的修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2日




































附件二: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宏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注册方案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因此变更注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一)调整投资范围。在投资标的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交换债、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并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删除“权证、一级市场新股”。


(二)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并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补充各评级信用债的投
资比例限制。


1、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原则上,本基金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各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参见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30%-100%

AA+

0%-70%

AA

0%-20%



(三)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


(五)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为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六)修改合同终止条款:删除自动清算条款,修改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后清盘。


(七)降低赎回费率。


将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2、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C类份额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0.7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
于7日的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
交易赎回费重复收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10%

1年≤Y<3年

0.05%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1.5%;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
但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含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所收取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其他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B类基金份额分别收
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则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2、赎回费率

表: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Y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7日

1.5%

1.5%

1.50%

7日≤Y<30日

0.10%

0.10%

0.10%

30日≤Y<90日

0.05%

0.05%

0%

90日≤Y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类、B类和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A类和B类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资金侧
袋机制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和补充,并增加基金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相关内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05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665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年06月28日起至2010年07月23日期间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07月27日起生效,成立日规模为
2,149,021,240.10元。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
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基金变更注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变更注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变更
注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变更注册对本基金规模的
影响。


(三)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则本
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bosera.com


附件: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
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

1、根据法律
法规的修订
做出相应的
修改;

2、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相关表
述;

3、补充本基
金投资港股
的相关风险
提示;

4、补充启用
侧袋机制的
相关风险提
示;

5、补充本基
金投资信用
衍生品的相
关风险;

6、完善相关
表述。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
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
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
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
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市场
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
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
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
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
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
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
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的风险。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
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
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
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
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
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
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
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
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
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
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B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后端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
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57、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
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
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基
本情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
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取不同
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


3、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
产,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
配置,获取不同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
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


3、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
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


的实际情况
调整。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
费用;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后端认购费
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
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
年05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665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
年06月28日起至2010年07月23日期间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07月27日起生效。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899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


2021年7月27日,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 月
日起,原《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改后的《博时宏
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


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调
整。


第五
部分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基金
的存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
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购的份额先
赎回,按照份额持有期确定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
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以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
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等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赎回金额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
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
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种。其中:

(1)A类/B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5%;

(4)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的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5)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4%,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0.75%。前述费用不与其
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重复收取。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持有年限递减,即持有
年限越长,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分别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30日的A、B类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
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标准如下:(1)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回费;(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具体收费标准及内容见招募说明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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