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积极配置 :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10:30:26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积极配置 :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1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十、基金的托管..............................................................................................................4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违约责任..............................................................................................................7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75
二十四、其他事项
..........................................................................................................7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
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8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9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11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1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6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7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18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9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0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1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1211 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陈平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2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2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26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27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28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9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0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1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3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6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38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9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0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41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
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立足于对债券市场长期的
基本因素分析,从久期、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
化资产配置,争取获得超出债券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此外,在债券类资
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基础上,积极参与股票市场一级、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争
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
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积极投资策略的债券型基金,不同与传统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特点,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配置上更强调积极主动管理。在债券类资产配置
上,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配置相对收益率较高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债券品种,并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调整、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
中投资机会,以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在股票类资产投资上,通过积

43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极投资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高成长性和具有高投资价值的股票,来获取股票
市场的积极收益。此外,本基金还积极通过债券回购等手段提高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和杠杆性用于短期投资于高收益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
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
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
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
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
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

44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
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
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
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
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
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一级市场新股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长盛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
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
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
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
(个股)的投资价值
被明显低估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45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
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运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包括股票评级系统、行业评级
系统、价值成长模型及风险管理系统等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从而构建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9.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
有或沽出权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6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47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