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混合A : 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11:41:16 中财网

原标题: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混合A : 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
信息披露
29
十一、
基金费用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
禁止行为
38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
违约责任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深圳市
福田区
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时间:
2011

12

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895



注册资本:
5.06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电话:
0755

82509999


传真:
0
75
5
-
8279929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55
号(
100
03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

6610
5799


传真:(
010

6610
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1

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
民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
行、代
理承销
、代
理兑
付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
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安信稳健汇利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除非本
协议另
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
债、政
府支
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规定
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
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

0
%
-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内地和
香港市
场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
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
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2
)本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
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0%




1
6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
7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1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
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票执行




除上述(
2
)、(
9
)、(
18
)、(
19
)情形外,因证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以调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
监督职责的
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
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

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
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易事项进行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银行间
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
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
过邮件、电
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




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付
)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


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
应基于审慎
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题的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此处流通受
限证券的释
义与上文
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
不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计算

应收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
料中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
依据
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

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


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募
集资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
机构
按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将认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

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
》、《人
民币利率



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债
券托
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




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
产生的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保管部门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
法。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金资
产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
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
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
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

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在发送指令
后及
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
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时

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
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
令,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

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
金托管人预


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




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
行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
同业市场国
债交
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四)



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
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
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

定,
有权决定暂缓执行或
不予执行,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
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
此后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
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
本不一致的
,以
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
管理
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
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
基金
管理
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

货经纪机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
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




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
资金

算交割,全部由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
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在
T+1

9

30
之前在托管的托





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1
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

和风控资金的
交收,在
T+1

14

00
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
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
T+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港股
通交
收失败,由此
给托管人、托管
人托
管的其他资
产组合造成的经


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原因在清算
和交收中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
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
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及基


管人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发生超
买行为,

金管理人
必须于
T+
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及基
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开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机构

销售
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
人负
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
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负责。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
结算方式,
净额最晚不迟于交收日


15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
未准时
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




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
信息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
信息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股
指期货合

、国债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调整
最近交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
格的重大

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

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
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成本估值





4

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一般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中间价为准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

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
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各方应本着勤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
任。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
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
告完成当日,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7
个工

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
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审查完毕后,需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




1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分配;


2
、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可能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

基金份额,
按原
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


4
、基金

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

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
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

规定
媒体
公告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进行披露以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
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

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参与融资

务的信
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由基金管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净值
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
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

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
情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
可抗力;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

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0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法如下:



H

E
×
0.8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

资产净值的
0.20
%
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

如下:



H

E
×
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C
类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0.
4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
4
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
0.
4
0
%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银行

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
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

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基金相关销售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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