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财A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广发聚财A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广 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 披露与更新要求 , 自 《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广发 聚财信用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日 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 天 )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 聚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 聚财信 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 《 招募说明书 》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 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 《 招募说明书 》 中列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 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 0 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 招募说明书 》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 , 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 《 招募说明书 》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B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 下限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等 ;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 4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若投资者选择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或者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 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 强 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有权收取 一定费用 。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设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 020 - 89899117 传真: 020 - 8989906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2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 的费用; (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含 10 %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 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 % (含 50%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