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融景一年持有混合A : 景顺长城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01:31:34 中财网

原标题:景顺长城融景一年持有混合A : 景顺长城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
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3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景顺长城
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
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
融景产
业机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
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
融景产业机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21



法定代表人:
李进


设立日期:
2003

6

1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7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2370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江苏银行
)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日期:
2007

1

22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14

61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5.4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含创业板
、科创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
)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信用衍生品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
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6.2
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及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7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
8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
9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
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
)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
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21
)、(
22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
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4



21
)、(
22

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
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交易名单提供基金托管人并保持持续及时更新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由于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知晓
该关联交易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
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以及本
协议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
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

管人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不对
处于
基金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垫付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
、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
有关规则
进行开立

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授权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



3.
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生效。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
真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
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
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章
的表面一致性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
文件依据,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
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相应的责任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30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基金托管人终止执行
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原指令,基
金管理人可重新发送新指令并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


字样并由被授权人
签章

盖预留印鉴后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应
停止执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执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
前已执行,则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原指令而造
成的损失或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
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
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
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
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
接收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
表面
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
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参加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
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
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
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
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
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及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
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
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
注册登记
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注册登记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
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
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
注册登记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
0
:0
0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2:00
之前划往
注册登记
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

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或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或股
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及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
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
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
.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7
.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
/
申购
/

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
投资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

参与融资业务

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信用衍生品
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基金托管人通过指定邮箱向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电子复核函件
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的复核意见
与基金托管人出具
的书面复核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