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福瑞 :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原标题:财通福瑞 :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 ................................ ................................ ................. 11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2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2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9 第 十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二十 一 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3 第二十 二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4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原财通多策略福 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 义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金系由原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财 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 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财通多策略福 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本托管协议由《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 、 招募说明书:指《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 12 年 1 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 3 、 销售机构:指 财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 算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 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 转型 :指 “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修改运作方式、 投资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1 、 存续期:指 《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至 本基金合同 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3 、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本基金份额变 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所进行的转指定的行为 46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4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8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 的开放式基金 6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 资金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 、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 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发起资金的说明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旗下基金的公告》,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基金份额 10,001,25 0 份。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前述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自《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计算将不低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9 月 2 日 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009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多 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10月17日 至2016年11月1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11月22日生效,并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 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 8 年 11月28日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 财通多策略福 瑞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及 其他相关事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 《财通多策略 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正式生效 , 《 财通多策略福 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日 起失效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 后 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的会员单位 。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 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资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申请的措 施。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 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 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停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 )、( 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 行转指定。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3 、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夏理芬 设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 84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53 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 服务 机构,对基金 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 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 010 ) 66 10 579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 1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 6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