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行业领先混合 :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南方行业领先混合 :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4月 16日证监许可 [2021]1328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 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 , 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具体约定详见基金 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 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投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 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7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8 、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9 、 侧袋机制 :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 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 1 、 不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楼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 3.6172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755 ) 82763888 传真:( 0755 )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 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1.16%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 、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 、厦门合泽祥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2% 、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1% 、厦门 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 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 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 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任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胡荣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营 业部储蓄、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副科长、风险管理处尽职调查科科长,柯达亚太影像材料制 造财务经理(乐凯并购项目),柯达(厦门)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柯达中国区制造 财务内控总监,厦门磐基大酒 店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投资经理,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 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 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为履行董 事长职务)、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 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 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 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国内 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期货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交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 务团专家,深交所培训中心专家,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 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 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 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 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 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复 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 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 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 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 政建设室主 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 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 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专业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 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 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 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 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 章晖 。 章晖 先生 , 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9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14 年 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任南方新优享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今,任南方新优享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任南方创新经济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今,任南方成安优选混 合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今, 任南方 ESG 股票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今, 兼任投资经理; 2021 年 1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阿尔法混合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 理陶铄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7)计算并 披露 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 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 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4 , 543.83 亿元。 2020 年 1 - 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4.5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 交通银行 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2018 年 8 月 至 2020 年 1 月任 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 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 交通银行 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 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 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 交通银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 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52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 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电话:( 0755 ) 82763849 传真:( 0755 )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汪芳 联系电话: +86 21 61412431 传真: +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 2 1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 [ 20 2 1 ] 1328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向投 资人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网站上列明。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 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零。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本 基金 认购费率为 0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 50 ) /1.00 = 100,050.00 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 、 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为准。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 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3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 规定网站 上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 据 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 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