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6月28日 20:11:38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南京银行 证券代码: 601009 编号: 临2021-034

优先股代码:
360019 360024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
1
南银优
2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
88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C:\Users\Neo\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417389134\TIM\WinTemp\RichOle\%7(F1A`B$4E5TFV]~}({WX5.png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南京
银行




发行人




公司



“本
行”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行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政府机关对本
行公开发行
A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
本行
的任何保证。



本行及上市保荐人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
2
02
1

6

10

刊载于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
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摘要
》及刊载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
与《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

银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
1
1
305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
2
,
0
00,000
万元

20
,
000
万张

2
,
0
00
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
2
,
0
00
,000
万元(
20
,
0
00
万张,
2
,
0
00
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
2021

7

1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
20
2
1

6

15


202
7

6

14
日。



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
2021

1
2

21
日至
202
7

6

14





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
、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
A

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A
,评级展望为稳定,
评级机构为
中诚信国际

用评级
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
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
2
1
]
1582
号文


核准,
本行

20
2
1

6

15

公开发行了
20
,
0
00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00
亿
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
2
1

6

11
日,
T
-
1
日)收市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原
普通股股东
优先配售,原
普通
股股东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普通股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配售和
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网
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90%

10%


认购金额不足
200
亿元的部分由


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
定书
[20
2
1
]
2
85
号文
同意,
本行
200
亿元
可转
换公司债券将于
20
2
1

7

1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转债


,债券代码

1
1
3050
.SH






本行
已于
20
20

6

10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
刊登了《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BANK OF
NANJING
CO., LTD.


中文简称:
南京
银行


英文简称:
BANK OF
NANJING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
南京
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
60
1009
.SH


优先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股票简称:

银优
1
、南银优
2


优先股股票代码:
36
0019.SH

3
60024.SH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成立日期:
1996

2

6



注册资本:
10,007,016,973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49682756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B0140H232010001


邮政编码:
210008


联系电话:
025
-
86775067


传真号码:
025
-
86775054


公司网址:
http://www.njcb.com.cn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目前持有
银保监会
江苏
监管局核发的
机构编码为
B0140H232010001

《金融许可证》




二、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

1995

8

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同意南京市开展
城市合作商业银
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复
[1995]261
号),批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京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申请报告》(宁政发
[1995]152
号),同意在南京市原
39
家城
市信用合作社及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南京城市合作银行。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
宁政函(
1995

10

]
文、
[
宁政办复(
1995

2

]
文所
规定的清产核资范围、方法和原则,南京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南京投资审计师事务所、南京审计事务所等四家中介机构分别与各家城市信
用社签署委托协议,以
1995

7

31
日为基准日,分别对
39
家城市信用社及
信用联社进行了审计、评估和清产核资,并分别出具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固定
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报告。



经各城市信用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且经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
小组确认,
39
家城市信用社及信用联社调整后的清产核资净资产合计
189,366,028.68
元,扣除须剥离净资产合计
8,286,779.52
元,最终形成的可分配
净资产合计
181,079,249.16
元。



根据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组建方案及南京市人民政府
[
宁政函(
1995

10

]
文、
[
宁政办复(
1995

2

]
文的规定,
3
9
家城市信用社及信用联社以上述可分配净
资产为分配基础,按照原城市信用社股东自愿入股的原则进行折股和退股,其中



对愿意折股的股东,将与其持股相对应的净资产按照
1

1
的比例折合为本行股
份,合计折股
142,654,200
股,对于剩余不便折股的余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返还给
各折股股东;对不愿意折股的股东,将与其持股相对应的净资产以现金方式返还,
合计向折股股东和未折股股东返还现金
38,424,933.66
元。



1995

12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筹建南京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
批复》(银复
[1995]452
号),批准中国
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关于申请筹建南京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报告》(宁人银管
[95]

470
号),同意筹建股份有限公司形
式的南京城市合作银行。



1995

12

29
日,南京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
[
宁会验(
95

0235

]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1995

12

29
日本行实收资
本人民币
35,000
万元,其中:
39
家原城市信用社股东转股人民币
14,265.42
万元,
南京市财政局和七家区财政局入股人民币
10,500
万元,
35
家法人单位入股人民

10,234.58
万元。



1
998

4
月,本行将名称由
“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
京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006

1
2
月,本行将名称由“
南京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
007

1
月办理了工商
登记变更手续。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35
,
000,000
股,股东户数共计
7,095
户,其中:法
人股东
996
户,共持有
327,747,100
股;自然人股东
6,099
户,共持有
22,252,900
股。



本行设立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比例(%)

1

南京市财政局

92,600,000

26.46

2

江苏省石油总公司

15,000,000

4.29

3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15,000,000

4.29

4

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

4.29

5

南京市投资公司

10,000,000

2.86

6

南京天地集团有限公司

8,308,800

2.37

7

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

5,000,000

1.43




8

南京市证券公司

5,000,000

1.43

9

南京市白下区财政局

4,500,000

1.29

10

南京市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4,000,000

1.14

合计

174,408,800

49.83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1、2000年送股、配股

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南银营复[2000]第178号)批准,本行向2000年9
月30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3股,增加本行注册资本10,500万元;
同时按送股前35,000万元股本为基数实施配股,每10股配售16股,实际到位
配股资金570,751,340元。本次增资扩股后本行股本为1,025,751,340元。2001
年1月9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增资事宜出具了宁永会二验字
[2001]00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2、2001年引入投资者

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关于国际金融公司入股南京市商业银行的
批复》(南银复[2001]550号)批准,同意本行吸收国际金融公司投资入股。2002
年2月,国际金融公司出资26,461,508.72美元(按1美元兑换8.27655元人民币
的汇率折合2.19亿元人民币),以每股1.21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本行1,00,000
股普通股。国际金融公司认购后,本行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1,206,751,340
元。2002年2月28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增资事宜出具了宁永会二
验字[2002]004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2005年,法国巴黎银行分别受让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14家股东持有的本行
10%和9.2%的股份,成为本行第二大股东。


3、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161号)批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6,751,340
元。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1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642.7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1,357.29万元。


2007年7月17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行本次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永会验字(2007)第0048号验资报告,确认
募集资金到位。


4、2010年资本公积转增及配股

根据本行2010年5月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报告》,本行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2009年
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551,025,402股,转增股本
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2,387,776,742股。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0]1489号)批准,本行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2.5股的比例配股,
有效认购数量为581,156,452股,配股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2,968,933,194
股。本行本次配股价格为8.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6,427.95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5,035.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1,392.86万元。


2010年11月24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行本次配售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信会验字(2010)0079号验资报
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2011年3月4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
于南京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11]73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1,836,751,340元变更为2,968,933,194元。


5、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1002号)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397,022,332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3,365,955,526股。本行本
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20.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7,800.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2,200.00万元。


2015年6月17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本


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
字(2015)第754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2015年8月31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
于南京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监复[2015]249号),同意本行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2,968,933,194元变更为3,365,955,526元。


6、2015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832号)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49,000,000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
2,619.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7,381.00万元。


2015年12月24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
字(2015)第1444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7、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1607)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50,000,000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2,500.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7,500.00万元。


2016年9月6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本
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了普华永道中天验
字(2016)第1145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8、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

根据本行2016年5月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行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2015年
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2,692,764,420股,转增股
本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6,058,719,946股。



2016年12月12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6)第1652号验资报告,确认资本金到位。


2016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南京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监复[2016]336号),同意本行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3,365,955,526元变更为6,058,719,946元。


9、2017年资本公积转增

根据本行2017年5月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行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2016年
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2,423,487,978股,转增股
本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8,482,207,924股。


2017年7月24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7)第751号验资报告,确认资本金到位。


2017年8月30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
于南京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监复[2017]188号),同意本行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6,058,719,946元变更为8,482,207,924元。


10、2020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653号)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1,524,809,049股人民币普
通股(A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10,007,016,973股。本行本
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7.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61,904.5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4,705.8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57,198.60万元。


2020年4月2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本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
第61085333_B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位。


2020年6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


于南京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245号),同意本行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8,482,207,924元变更为10,007,016,973元。


三、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地位

自成立以来,本行始终以国家宏观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
金融为宗旨,专业化发展零售与小微金融,积极推进公司金融体系化建设,致力
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亲和及全面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本行各项业务稳步发展,综合实力快速增强。截至2020年末,本
行资产总额为15,170.76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12.93%;本行贷款总额为6,745.87
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18.58%;本行存款总额9,462.11亿元,较2019年末增
长11.33%;2020年,本行营业收入为344.65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6.24%。

近年来,本行在“做强做精做出特色”的目标指引下,各项业务平稳较快增长,
经营效益稳步提升,风险管控不断加强,资产质量保持稳定,基础管理持续深化,
综合实力稳步增长,成功跨入资产规模过万亿银行行列。


本行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行榜和全球银行
品牌500强榜单,排名逐年提升,2020年位列第128位。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


1、立足富饶的长三角地区,布局经济发达地区、稳步推进的跨区经营

本行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地处金融资源丰富、竞争规范有序的长江三角
洲地区。目前,本行在巩固南京地区竞争地位的同时,积极、稳健的拓展长三角


内和全国各主要经济圈中心城市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稳步推进自身的跨区经营,
加强风险管理以防止在跨区经营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


通过长期的经营,本行在南京地区积累了大量的集团客户资源和优质中小企
业客户资源,这些客户资源成为本行推进长三角地区跨区经营的核心基础;伴随
着本行客户业务经营地域扩张的需求,结合文化相似等因素,长三角地区尤其是
江苏省内城市成为本行跨区经营的首选地点。加快推进本行在长三角地区分行布
局的同时,本行积极尝试在环渤海,珠三角等国内主要经济圈的中心城市拓展业
务,为本行将来进一步推进其它发达经济地区的经营奠定基础。


异地分行的经营管理方面,本行重视提高员工的本地化程度,重视因地制宜
的制定不同地区分行的业务发展重点,重视根据分行经营的成熟程度制定合适的
业务发展目标和计划,重视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尤其是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工
作,确保新设的异地分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盈利,并持续提高成熟的异地分
行对本行资产,负债、利润的贡献能力。


2、树立“中小企业银行”品牌,推动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本行树立“中小企业银行”品牌,通过多方面措施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客户服
务,推动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成立小企业金融部专门负责中小企业客户业务。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更直接,
迅速地把握小企业融资需求,探索为小企业提供投行、理财顾问等全面的综合金
融服务,使本行成为小企业的理财顾问行。近年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影
响较大,企业分化明显,本行坚持“认真筛选,有进有退,有所取舍,既讲原则,
也讲策略”,通过有效措施发掘优质的中小企业,并加大对这类企业的信贷投入,
与优质的中小企业携手应对危机、共渡难关,重点支持有困难的重要支柱行业的
中小企业客户,与企业携手共进,为小企业业务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制定并逐步实施中小企业客户定位与营销策略。根据客户的利润贡献大小,
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营销策略,并逐步提高客户忠诚度,扎实培育中小企业优
质客户群。


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创新。除传统资产业务品种外,本行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


融资需求,创造性地开发并推出了一系列快捷、方便、高效、灵活的金融新品,
推出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产品,扩大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中小
企业提供产品支持,满足了中小企业需要。


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本行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行业和产
业投放序列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实现快速崛起并不断发展壮
大,其中相当一批已在省内乃至全国取得了较大影响。针对小企业融资“小、频、
急"的特点,本行大力推出小企业贷款新产品,整合现有金融产品,加大创新力
度,从提高审核效率、简化操作流程着手,真正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完善投信的业务流程与风险管理工作。本行在发展中小企
业业务的过程中,持续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根据中小企业特
点和本行风险偏好,持续完善本行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接受条件;完善中小企业
授信业务评核系统: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的贷后监控管理工作,优化监控频率,突
出监控重点;研究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的组合管理,提高总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管
理的全面性:通过各类有效的措施抑制、转移中小企业存量和新增信贷资产中的
风险。


3、稳步发展的零售金融业务

发展零售金融业务是本行长期坚持的业务发展战略,本行积极推动与战略投
资者在该领域的业务与技术合作,积极创新和拓展贴近客户需求的零售金融服务
产品,逐渐形成了具有本行经营特色的零售金融服务体系。


细分市场,实施零售客群分层精细化营销。根据不同目标客户的特点,本行
搭建了全量零售客户分层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不同客群的金融与非金融需求,制
定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和服务措施,为零售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
务,努力提升零售客户服务价值。


坚持消费贷款与住房贷款双轮驱动的战略方向,鼓励并加快消费贷款转型发
展。本行将进一步丰富消费性信贷产品体系,调整和优化客户结构,培育一批忠
诚度高的优质客户,推动零售贷款规模、结构、效益、质量的均衡发展。


深化战略投资者合作,在跨区经营中深化业务开拓。本行战略投资者巴黎银


行在零售金融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本行将进一步推进与巴黎银行的业务合
作,推进零售金融业务的发展。本行在跨区经营过程中,重视异地分行零售客户
的开发和维护,鼓励异地分行根据经营所在地业态和同业竞争需要推出具有地方
特色的零售金融产品。


4、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资产质量

自成立以来,本行一贯倡导稳健经营,依靠自身努力消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不良贷款,形成了合理有效、审慎进取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借鉴战略投资者
及其它国际先进银行管理经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善风险管理政策
及流程、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注重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尤其是对
贷款风险的控制,资产质量持续提高。截至2020年末,按“五级分类”口径统
计,本行后三类不良贷款余额为61.7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1%,拨备覆盖率
达到391.76%,资产质量持续保持良好。



四、
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末,本行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股权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24,809,049


15.24


1
、国家持股


-


-


2
、国有法人持股


1,393,575,454


13.93


3
、其他内资持股


-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4
、外资持股


131,233,595


1.31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131
,233,595


1.31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8,482,207,924


84.76


1
、人民币普通股


8,482,207,924


84.76


2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股权比例(
%



4
、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10,007,016,973


100.00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末,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10,007,016,973股,前十大股
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法国巴黎银行


1,392,721,067


13.92


2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S



1,193,204,777


11.92


3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SS



999,874,667


9.99


4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907,894,678


9.07


5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
SS



406,792,306


4.07


6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
SS



393,700,787


3.93


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SS



254,338,483


2.54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55,462,167


1.55


9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S



109,638,648


1.10


10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SS



107,438,552


1.07


合计

5,921,066,132


59.16




注:
SS
是国有股东(
State
-
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



截至2020年12月末,本行优先股“南银优1”股份总数为49,000,000股,
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博时基金-工商银行-博时-工行-灵活配置
5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10,000,000


20.41


2

交银施罗德资管-交通银行-交银施罗德资管卓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300,000


18.9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6,000,000


12.24


4

华安未来资产-海通证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5,000,000


10.20


5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
·
粤银
1

证券投
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4,700,000


9.59


6

中金公司-农业银行-中金公司农银瑞驰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3,800,000


7.76


7

浦银安盛基金公司-浦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


3,000,000


6.12


8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福通
·
日鑫
H14001
期人民币理
财产品-国君资管
063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3,000,000


6.12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4.08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0

中金公司-农业银行-中金农银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1,200,000


2.45




合计

48,000,000


97.95




截至2020年12月末,本行优先股“南银优2”股份总数为50,000,000股,
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浦银安盛基金公司-浦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


10,300,000


20.60


2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5,200,000


10.40


3

交银施罗德资管-交通银行-交银施罗德资管卓远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200,000


10.40


4

博时基金-工商银行-博时-工行-灵活配置
5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4,600,000


9.20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理财之慧赢系列


3,000,000


6.00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理财之共赢系列


2,700,000


5.40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
99”

丰裕盈家
KF01
号银行理财计划


2,600,000


5.20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稳进理财管理计



2,600,000


5.20


9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福通
·
日鑫
H14001
期人民币理
财产品-国君资管
0638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600,000


5.20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理财之乐赢系列


2,000,000


4.00




合计

40,800,000


81.6
0





、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行股权较为分散,股东南京紫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述三方股东为
一致行动人,其最终受益人均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2020年
末,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股本总额的22.06%,不超过30%,无法在本
行股东大会上做出1/2以上表决权的有效决议,亦无法对本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产生决定性影响。截至2020年末,本行共有11名董事,其中来自南京紫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人数为2人,未能占到本
行董事会多数席位,无法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行不存在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00万元(20,000万张,2,000万手)

(二)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南银转债
13,579,334手(13,579,33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90%。


(三)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万元

(六)发行方式: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1年6月1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普通股股东
优先配售,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售的方式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认购金额不足200
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七)配售结果

1、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行原A股普通股股东有效认购数量为13,579,334,000元(13,579,334手),
最终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南银转债总计为13,579,334,000元
(13,579,334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90%,配售比例100%。


2、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及发行中签率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南银转债为
2,457,920,000元(2,457,920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2.29%,网上中签率为
0.02907534%。


3、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结果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13,629,240,000,000元(13,629,240,000手),
最终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南银转债总计为3,962,746,000元(3,962,746手),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9.81%,配售比例为0.02907532%。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类别

中签率/配售比例
(%)

有效申购数量
(手)

实际获配数量(手)

实际获配金额
(元)

原A股普通股股东

1
00


13,579,334


13,579,334


13,579,334,000


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

0.02907534

8,453,623,996


2,457,920


2,457,920,000


网下机构投资者

0.02907532

13,629,240,000

3,962,746

3,962
,746,000


合计

22,096,443,330


20,000,000


20,000,000,000




(八)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元)

持有转债比例(%)

1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84,023,000


11.92


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1,997,749,000


9.99


3

法国巴黎银行


1,853,280,000


9.27


4


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5.00


5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


813,643,000


4.07


6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


786,614,000


3.93


7

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70,181,000


0.85


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145,316,000


0.73


9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7,077,000


0.64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20,996,000


0
.60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共计1,722.10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
含税

人民币
万元)


保荐

承销
费用


1,337.5


律师费用


50


会计师费用


90


资信评级费用


19.9


信息披露
费用
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224.7





项目


金额(
含税

人民币
万元)






1,722.1





(十)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资金
专户


南京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0120060000000622




二、本次
发行的
承销情况


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200
亿元
,原
A

普通股
股东优先配售
13,579,334
手,

13,579,334,000
元,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7.90
%

原普通股股东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
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其中,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南银转债为
2,417,656,000


2,417,656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2.09%
;最终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南银转债总
计为
3,958,595,000
元(
3
,958,595
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9.79%
。本次网上社会公
众投资者和网下机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
4
4,415
手,包销金额为
4
4,415,000
元,包销比例为
0
.22%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总额
已由
保荐机构(
联席
主承销商
)中信
建投证券

2
02
1

6

21
汇入
本行
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安永华明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

2
021

6

2
2

出具了
安永华明

2
021


字第
6
108533
3_B02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已经本行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经本行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82号文核准。


(二)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2,000,000万元。


(四)发行数量:20,000万张(2,000万手)。


(五)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六)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为2,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1,998,277.90万元。


(七)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
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
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
可转债
,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本行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200
亿元。



(三)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




(四)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1

6

15
日至
2027

6

14
日。



(五)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0%
、第二年为
0.40%
、第三年为
0.
7
0%
、第四年为
1.20%
、第五年为
1.
7
0%
、第六年为
2.00%




(六)
付息期限及方式


1

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
i


I
:指年利息额;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1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即
2021

6

15
日。




2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
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1

6

2
1
日)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
2021

1
2

21
日至
2027

6

14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0.10

/
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
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
通股股票交易总额
/
该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
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

/
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
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
/
该日本行
A
股普
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

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

P0+A×k

/

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

P0+A×k

/

1+n+k
);


派发现金股利:
P1=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
=(
P0

D

A×k

/

1+n+k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转股价,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该次增发
新股率或配股
率,
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
/
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
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
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
量和
/
或股东权益发
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
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
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
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
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

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
(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
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
本行
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
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股票享
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
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
10
7
%
(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含
130%
),经
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
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等引起本行
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
×
i
×
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
算头不算尾)。



(十三)
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
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



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
人主动回售。



(十四)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原
A
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
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
向原
普通股
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普通股股东可优先
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行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998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
额,再按
1,000

/
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
配售
0.00
1998
手可转债。原普通股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
债数量。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
A
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
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及
/
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
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
各项业务发
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
资本。



(十七)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八)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
普通股
股份;



3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5

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



7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2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本行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二)
债券持有人会议


1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召开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1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

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

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

本行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

本行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



1
0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

本行董事会;



2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3

在董事会和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

本行董
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本行上市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
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
理人确定。



3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
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

债券发行人;



2

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
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

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然后
公布监票人并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



2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
授权代表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
可转债受托管
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
以上多数(不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

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2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
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5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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