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基金 :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6月修订)
原标题:黄金基金 :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6月修订)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主logo2 基金合同 (2021年6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元:指人民币元;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2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 额的登记结算、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22、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 基金份额; 23、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2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或金交所:均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即经国务 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 社团法人;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2、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34、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3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3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 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4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 41、组合证券:指在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Au)品种,为业绩比较基准 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或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黄金现货合约; 42、黄金现货合约: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 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在黄金交易所其他黄金现货挂盘 合约; 43、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 订)采用现货实盘交易的黄金交易所挂盘合约; 4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 4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在交易时间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场内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48、场内申赎:指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分别采用现券、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方式; 49、场外申赎: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 构等销售机构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方式; 50、现金申赎:指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51、现券申赎:指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方式; 52、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符合特定资格的、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5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 业务的机构; 56、直销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5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5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场外份额的净赎回申请(场外份额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场外份额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场外份额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 “基金账户”); 63、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64、开放日: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日期; 65、T日: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66、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6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8、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7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73、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 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包括现金认购和黄金现券认购。现金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 和网下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 黄金现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黄金合约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 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按照银行同期活 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 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募集期间投资者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3、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 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在提交黄金现券认购申请前须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备案。只有完成 账户备案的投资者方可提交认购申请,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4、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以现券 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 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 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 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 实盘合约收盘价的1/100基本一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披露。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或因上述第3项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自终止上市之 日起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或与联接基金合并。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 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包括两种方式:现券申赎方式和现金申赎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分别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 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 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说明。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 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 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账户备案 场内份额现券申赎模式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 申请前必须先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备案。投资者完成账户备案 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场内份额现金申赎方式下,投资者无须进行账户备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及确认 投资者提交场内份额的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并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否则申购申请失败。投资者提交场内份额的赎回申请时,须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否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申购、赎回 申请成功。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 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现券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须按现券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投资者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须按现金申 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场内份额现券申赎、场内份额现金申赎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份额上限、现金申购份额上限、 现券赎回份额上限及现金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券申购、现金申购总规模或 现券赎回、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分别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 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 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的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份额时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场内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提供给上海黄金交易所。T日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 人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 告。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申购,也可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 种或部分份额或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市;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或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情形(除第7、8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或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对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赎回实施暂停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或赎回对价,也可只针对其中一种或部分份额或方式实施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市;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或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6、当日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放日发生连续巨额赎回; 8、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情形(除第6、8项外)之一,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也可 以根据所发生的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赎回对价。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五、其他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 及申购、赎回模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 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 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六、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实现同一投资目标。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行业相关业务规定或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申 请和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17)委托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 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退 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和用于认购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 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 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调整,交 易规则的调整等);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 或其他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 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 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更换前的安排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 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登记结算机构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新的运作模式变更或增加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变更或增加登记结算机构前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 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AU99.99、AU99.95。本基金主要投资 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为AU(T+D)。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 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情况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召开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本 基金将主要投资于AU99.99。但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 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AU99.99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AU99.95和AU(T+D)或 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本基金参与AU(T+D)仅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 置效率。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当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 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 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 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 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参与黄金租赁,需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规定, 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 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入 AU(T+D)与现货实盘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持有 卖出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的10%。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而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最 长不超过12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 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因净值变动而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 手方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项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