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00:21:19 中财网

原标题:永和股份: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
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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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及投资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以
外,应特别注意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下述风险因素是根据重要性原则或可能影响投资决
策的程度大小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会依次发生。


(一)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
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氟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
济形势及相关下游如空调、汽车、电线电缆等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上游
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生产能力、环保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氟化工

行业近年来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若未来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行业低迷,
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二)重要原材料价格上行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萤石、无水氢氟酸、电石、硫酸、三氯甲烷等。其中
氟化工的资源基础是萤石,由于萤石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我国将其作为一种战略性资
源来保护。


虽然公司拥有萤石矿产资源,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给水平,但公司仍需对外采购。随
着我国从严控制萤石开采量,产量增速逐渐放缓。未来若国家对萤石矿产资源的消耗控
制不断加强,以及市场需求变化,未来萤石价格可能持续上涨,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
成一定影响。


(三)新产品替代风险

氟制冷剂品种众多,按使用进程来分大致可分为四代。第一代制冷剂因严重破坏臭
氧层已被淘汰;第二代制冷剂为
HCFCs(含氢氯氟烃)类,在我国目前应用较为广泛,
但根据
2007年
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
19次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关于加速淘汰
HCFCs
的决议,发展中国家从
2013年开始实行
H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2015年实现
10%
的削减并最终在
2030年前完全淘汰;第三代制冷剂为
HFCs(氢氟烃)类,其
ODP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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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零,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具有性能优异、替代技术成熟的优点,但是鉴于
HFCs
制冷剂的
GWP值较高,其排放不断增加将对全球变暖带来较大的隐患,已引起了国际
社会的高度关注;第四代制冷剂可进一步降低温室效应,目前尚未明确方向,也未大规
模应用。


目前公司第三代
HFCs类含氟制冷剂产品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虽然
HFCs类含氟
制冷剂作为
HCFCs类含氟制冷剂替代品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机遇,但不排除未来公司
产品可能会被其他综合性能更好的新型制冷剂替代的风险。


(四)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
107,764.15万元、89,863.58万元

70,518.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86%、48.79%和
37.38%。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占比较高,若未来出口环境恶化且发行人没有采取有
效应对措施,将面临外销收入下降,整体收益下滑的风险。

(五)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国内产品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国际贸易保护
主义针对的对象之一。



1、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

报告期内涉及公司对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主要为:

针对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已于
2016年
6月作出倾销最终裁定,
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
101.82%和
216.37%。2016年
7月,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为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单体未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
性损害;同时,认定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中美贸易政策


2018年
3月
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
301调查”结果,将
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经中美双方长期
谈判,2020年
1月
15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美方暂停原定
2019年
12月
15日加征的关税,以及将已加征
15%关税的第三批
1,200亿美元商品税率
降至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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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及
2020年,公司出口美国的整体收入为
13,103.32万元和
12,357.30万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96%和
6.33%。尽管出口美国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
例较低,但如果美国对公司相关产品加征关税,将对公司经营效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新冠病毒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年初在全国爆发以来,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
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公司作为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领导小组生产组公布的第一批
50家省级重点外贸企业,于
2020年
2月
10日正式复
工。


目前国内的疫情已经逐步控制,对公司内销业务的影响逐渐消退。但全球疫情扩散
形势尚较严峻,在全球范围内出现此起彼落现象。本次疫情对于全球经济贸易造成冲击,
最终影响程度尚无法准确预期,不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鉴于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并不影响公司的行业地位,但如果疫情短
期内未能得到控制,并造成公司下游需求下降,则公司存在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二、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7万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
拟由发行后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
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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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和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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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是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
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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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六)分配利润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政策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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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
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因股份分布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万元;
2)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月之内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当本项与第
1)
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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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
4)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
的决议,全体董事在上述董事会上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
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童建国、童嘉成及其一致行动人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下一交易日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个月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终止条件: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

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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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
500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作出控股股东
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日起下一交易日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

3个月内实施完毕。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终止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公告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4)控股股东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
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
忘录的要求。

(5)公司上市后
36个月内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承诺就公司股份
回购方案以控股股东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6)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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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
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

80%,或不低于
10万元(未在公司领取薪酬者)。

(3)触发前述启动条件时,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增持义务。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
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关
承诺。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日下一交易日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个月内实施完毕。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止增持股份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作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公告后,若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
公司应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
作。

(三)约束性措施


1、公司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方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方案采取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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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意公司可将控股股东
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
股股东履行承诺为止;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控股股东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意公司
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8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
2021年
2月
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
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
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
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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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
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
案为准。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除严格履行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外,还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和实际控制人童嘉成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程序,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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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
案为准。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除严格履行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若
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
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
案为准;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除严格履行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外,还将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若

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
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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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
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
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
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
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
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永
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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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发行股数:

发行股数占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发行前每股
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


发行市净率:


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人民币
1.00元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67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5%

6.93元
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0年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6.66元(按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57元(按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
A股股票账户的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46,202.31万元
41,83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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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及保荐费:3,029.25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531.13万元
律师费用:277.83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6.42万元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55.63万元
费用合计:4,370.25万元(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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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Yonghe Refrigerant Co., Ltd.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童建国
成立日期:
2004年
7月
2日(2012年
9月
1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893号
邮政编码:
324000
电话:
0570-3832502
传真号码:
0570-383278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qhyh.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永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2年
8月
8日,永和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
意以
2011年
12月
31日为改制基准日将永和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永和有限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的净资
产人民币
259,930,811.93元为基础,折为股份公司出资,其中股本为人民币
150,000,000.00元,超过折股部分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和专项储备。各发起人按照各
自在永和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确定对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



2012年
8月
24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12]2479号),截至
2012年
8月
24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永和有限净资产折合
的注册资本
150,000,000元。


公司于
2012年
9月
17日取得由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30800000018871)。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纳税义务,相关股东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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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由永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永和有限的全体股东即为本公司发起人。各发
起人将其拥有的永和有限的对应净资产投入到本公司。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0,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股数
6,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26,667万股。

有关股份的锁定安排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建国和实际控制人童嘉成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
有)。

2、童建国、童嘉成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东童利民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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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
有)。

3、公司股东童乐的法定代理人童建国、陈黎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代理童乐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童
乐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徐水土、余锋、应振洲、赵景平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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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
有)。



5、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敦波、文龙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
有)。

6、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黄国栋、傅招祥、郑庆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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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
有)。



7、童建国控制的公司股东梅山冰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
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8、公司股东浙江星皓、华立集团、南通奕辉、沈祁峰、上海佐亚、衢州永氟、衢
州永弘、朱银良及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
/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
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二)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0,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
份数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股数
6,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26,667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童建国
119,377,500 59.6888% 119,377,500 44.7660%
2梅山冰龙
19,816,000 9.9080% 19,816,000 7.4309%
3浙江星皓
15,000,000 7.5000% 15,000,000 5.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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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4华立集团
9,000,000 4.5000% 9,000,000 3.3750%
5南通奕辉
7,900,000 3.9500% 7,900,000 2.9625%
6徐水土
3,980,000 1.9900% 3,980,000 1.4925%
7沈祁峰
3,000,000 1.5000% 3,000,000 1.1250%
8上海佐亚
2,812,500 1.4063% 2,812,500 1.0547%
9童利民
2,649,000 1.3245% 2,649,000 0.9934%
10衢州永氟
2,440,000 1.2200% 2,440,000 0.9150%
11其他境内股东
14,025,000 7.0125% 14,025,000 5.2593%
12境内公众投资者
--66,670,000 25.0009%
合计
200,000,000 100.0000% 266,670,000 100.0000%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童建国
119,377,500 59.6888%
2梅山冰龙
19,816,000 9.9080%
3浙江星皓
15,000,000 7.5000%
4华立集团
9,000,000 4.5000%
5南通奕辉
7,900,000 3.9500%
6徐水土
3,980,000 1.9900%
7沈祁峰
3,000,000 1.5000%
8上海佐亚
2,812,500 1.4063%
9童利民
2,649,000 1.3245%
10衢州永氟
2,440,000 1.2200%
合计
185,975,000 92.9876%

(四)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
务如下:

序在本公司之子公司任职情况

姓名直接持股比例本公司任职情况
子公司名称职务
1童建国
59.69%董事长、总经理
金华永和董事
冰龙环保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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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序在本公司之子公司任职情况

姓名直接持股比例本公司任职情况
子公司名称职务
内蒙永和执行董事
华生氢氟酸执行董事
2徐水土
1.99%董事、副总经理
华生萤石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华兴矿

董事长、总经理
3沈祁峰
1.50% ---
金华永和董事
邵武永和监事
华生氢氟酸监事
4童利民
1.32%总经理助理
浙江华生矿

董事长
海龙物流执行董事
华生萤石监事
内蒙华兴矿

董事
金华永和董事长
5傅招祥
0.70%监事浙江华生矿

董事
6余锋
0.69%董事
--
7朱银良
0.59% -冰龙环保总经理
8方向明
0.48% ---
9应振洲
0.46%
董事、总工程师、核心技
术人员
邵武永和总经理
内蒙永和监事
10童嘉成
0.44%董事邵武永和执行董事
11童乐
0.44% ---

注:童嘉成和童乐直接持股均为
0.44%,并列自然人股东第十位。

(五)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持股。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童建国与童嘉成、童乐为父子关系,童建国与童利
民为姐弟关系,童利民与陈申寅为母子关系,童建国与童慧玲为叔侄关系。童建国为梅
山冰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童世英与童建国为姑侄关系,为衢州宏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2-24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衢州永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龚元庞为公司员工。上海佐亚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小斌,
同时担任华立集团的董事。


除此以外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现有股东均为适格股东。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包括:①公司股东
中童乐为童建国儿子(未成年)、童利民为童建国胞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其所持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童建国担任梅山冰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童嘉成系梅山冰
龙有限合伙人中单一持有份额最多的合伙人,鉴于实际控制人可以间接实际控制及管理
梅山冰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梅山冰龙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所持公司股份
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
股东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是股东
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或股权控制关系导致的,效果上会增加实际控制人可控制的表决权
总数,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公司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关系,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氢氟酸和萤石。


公司主要产品及其主要用途如下表所示:

主要产品用途
萤石
萤石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冶金、化工、建材、光学
工业等领域
氢氟酸
氟化工行业基础原材料之一,主要用作生产氟盐、氟碳化学
品、氟塑料、氟橡胶、氟医药及农药
氟碳化学

单质
HCFC-22
主要用作工业、商业、家庭空调系统的制冷剂,也可用于生
产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的原料,以及用于聚合物
(塑
料)物理发泡剂;还可用于杀虫剂和喷漆的气雾喷射剂
HFC-32
可直接用作制冷剂使用,亦可用于生产混合制冷剂,作为
HCFC-22的重要替代物;用作干刻剂,低温制冷剂
R-502
的替代品,主要用于变频空调

1-2-25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主要产品用途
HFC-125
主要用作生产混合制冷剂,作为
HCFC-22的重要替代物;
还在灭火系统中用作灭火剂
HFC-152a主要用作发泡剂、气雾喷射剂、降温剂
HFC-143a
主要用作工业、商业、家庭空调系统的制冷剂,主要用于混
合制冷剂
HFC-227ea
主要用作以化学灭火为主兼有物理灭火作用的洁净气体灭
火剂
混合制冷

R410A
主要应用于家用空调和商用制冷系统中,作为
HCFC-22 的
替代,主要用于变频空调
R404A
主要应用于中低温的新型商用制冷设备、交通运输制冷设备
或更新设备
含氟高分
子材料
聚全氟乙丙烯(
FEP)
广泛应用于高温高频下使用的电子设备传输线,电子计算机
内部的连接线,航空航天用电线,及其他特种用途电线电缆

聚四氟乙烯(
PTFE)
应用于性能要求较高的耐腐蚀的管道、容器、泵、阀,雷达、
高频通讯器材、无线电器材等。分散液用于涂层、浸渍或制
成纤维
六氟丙烯(
HFP)
主要用于生产含氟高分子材料、含氟精细化工产品、药物中
间体、灭火剂等

公司氟碳化学品和含氟高分子材料产品示意图如下:

氟碳化学品产品
1-2-26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含氟高分子材料产品
(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


1、萤石矿开采

萤石矿的开采主要采取斜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为潜孔留矿法,对原矿区用炸药爆
破。爆破后立即开启风机进行通风,待采场空气达到安全标准,进入采场进行采场顶板
及侧帮松石检撬和大块二次破碎,破碎后输送到矿石堆场,进行筛分,人工分选出废石,
块矿再进行二次破碎,标准块矿可以直接外售或进入下一工段制备萤石精粉,原矿和尾
矿进入下一工段进行浮选制备萤石精粉。根据矿山开发的特点及行业惯例,公司将劳动
密集型的井巷开拓、矿石回采等工作外包予承包商负责。


萤石矿开采的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2、萤石精粉
萤石原矿经过粗破碎后,进入球磨机磨成粉状,再进入浮选机用药剂进行粗选,而
后进行精选,精选后浮在上层进行浓缩富集为萤石精粉,混在水中的为萤石尾砂,上层
的萤石精粉经陶瓷过滤机将水过滤后输送带送到成品库。

萤石精粉加工工艺流程如下:

1-2-27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萤石原矿

破碎二次破碎球磨粗选
精选萤石精粉过滤浓缩

尾砂
3、无水氢氟酸
无水氢氟酸系把浓硫酸和萤石精粉通过输送设备到达反应转炉内高温反应,生成粗
制氟化氢和硫酸钙,粗制氟化氢经过洗涤冷凝后到粗酸槽,再到精馏塔脱去高沸物硫酸
等,精馏塔顶的氟化氢再送到脱气塔,脱去低沸物,塔釜为合格无水氟化氢,压到成品
槽。

反应转炉炉尾出来的氟石膏先到渣仓储存,再进行中和后制成副产氟石膏外售。脱
气塔顶和尾气吸收塔出来的不凝气经过水洗后制备成为副产氟硅酸外售。

无水氢氟酸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副产氟硅酸

反应转炉
渣仓
中和
粗馏洗涤
渣气吸收
尾气吸收
冷凝
放空
精馏
脱气
放空

98%硫酸


105%硫酸

萤石精粉


副产石膏无水氟化氢

4、HCFC-22

无水氢氟酸(
AHF)与三氯甲烷(
CHCl3)在反应釜中进行反应生成物料
HCFC-22、
氯化氢等,物料气经过
HCL塔分离,HCL塔塔顶分离出氯化氢经过水吸收后制备副产
盐酸,HCL塔塔釜的
HCFC-22等高沸物经水洗、碱洗后进入精馏塔精制,水洗过程中


1-2-28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产生副产有水氟化氢,精馏塔塔顶产出合格
HCFC-22产品。HCFC-22产品经装置区储
罐暂存后转入罐区储存,罐区再根据相应用途进行分配。

HCFC-22工艺流程示意图如下所示:


三氯甲烷

氟化氢


反应釜


HCL塔
HCL吸收副产盐酸
水洗
中和
精馏
副产有水酸

HCFC-22

5、HFC-32

HFC-32采用二氯甲烷(
CH2CL2)和氟化氢通过计量泵到反应釜在催化剂作用下反
应生成二氟甲烷、三氟甲烷和氯化氢,在回流塔初步分离后,到盐酸吸收段用水吸收氯
化氢制成副产品盐酸,物料气到碱洗塔进行中和后进行干燥压缩冷凝,提升压力后在脱
气塔塔顶脱出低沸物三氟甲烷,低沸物去焚烧,塔釜物料到精馏塔进行精馏,精馏塔塔
顶出来合格产品二氟甲烷
HFC-32,经冷凝干燥后到成品槽。HFC-32产品经装置区储罐
暂存后转入罐区储存。



HFC-32工艺流程示意图如下所示:


二氯甲烷

氟化氢


反应釜

氯化氢吸收塔碱洗干燥压缩
脱气精馏副产盐酸
HFC-32

6、HFC-152a
在氟化反应器中,来自乙炔制备工段的乙炔气和无水氢氟酸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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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
HFC-152a;HFC-152a粗产品进入水吸收塔,用水吸收粗产品中的
HF制备有水氢
氟酸作为副产品,经水洗后的物料再进入碱洗塔,用碱液中和除去剩余的
HF,废碱液
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置;经碱液中和后的
HFC-152a粗产品经压缩进入脱气塔,从塔顶脱

C2H2、不凝性气体等低沸物,含部分
HFC-152a的低沸物放空到中间冷凝,经冷凝
回收
HFC-152a后,不凝气放空到焚烧装置焚烧处理;脱气塔塔釜物料进入精馏塔,成
品从精馏塔顶出料到成品干燥器,除去微量的水分后,进入成品槽。



HFC-152a工艺流程示意图如下所示:


电石

乙炔
氟化反应器

水洗碱洗
压缩冷凝副产有水酸
脱气精馏
氟化氢

HFC-152a

7、HCFC-142b

原料
HFC-152a和液氯经汽化后,光氯化反应器中在紫外光的照射下生成一氟二氯
乙烷和氯化氢等,反应物料进入石墨吸收塔和水洗塔用水吸收氯化氢制备
32%的盐酸副
产品;再进入碱洗塔,通过中和反应除去氯化氢,经过压缩和冷凝成液相后,进入脱气
塔塔顶脱除低沸物,返回
HFC-152a汽化器重新反应;塔釜物料进入精馏塔,从塔顶出
来的物料进入干燥器干燥,除去微量的水分,得到中间产物
HCFC-14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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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C-142b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HFC-152a

氯气



光氯反应器


水洗碱洗
压缩冷凝副产盐酸
脱气精馏
HCFC-142b

8、HFC-143a
HCFC-142b经计量后进入氟化反应釜,在催化作用下和无水氢氟酸发生氟化反应,
生成
HFC-143a和氯化氢等;物料经过石墨吸收、水洗制备盐酸副产品,气相进入碱洗
塔除去剩余的酸性物质;经碱洗后的物料经过压缩和冷凝成液相后,进入精馏塔,从塔
顶出来的物料进入干燥器干燥,除去微量的水分,得到成品。

HFC-143a的工艺流程示意图如下所示:


HCFC-142b

氟化氢



氟化反应器

水洗碱洗
压缩冷凝副产盐酸
脱气精馏
HFC-143a

9、四氟乙烯(
TFE)

原料二氟一氯甲烷(
HCFC-22)与去离子水进入反应器在高温下进行裂解,反应器
经冷却产生副产盐酸,物料气再经过中和、干燥、压缩后进入脱气精馏系统,经过提纯
后采出产品
TFE,外送到
HFP、HFC-125或
PTFE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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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E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所示:


HCFC-22



裂解反应器

冷却
碱洗压缩冷凝

副产盐酸

精馏系统
TFE产品到
HFP装置

HFC-125装置

10、六氟丙烯(
HFP)


TFE和
RC318(在
TFE热解时产生的副产物,约占热解气的质量分数
15-20%,回
收使用)经计量后按规定的配比进行混合后进入热解炉。在规定的温度下发生热解反应。

热解气经急冷器冷却后进入沉降塔、除自聚物塔及陶瓷过滤器进行洗涤、沉降、过滤。

净化后裂解气经过压缩进入精馏系统,提纯出产品
HFP。



HFP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所示:





除尘、碱洗、脱水、干燥、压缩
精馏分离TFE
残液去焚烧
TFE


裂解反应器

RC318


C318和残液

HFP产品

11、七氟丙烷(
HFC-227ea)
原料六氟丙烯与无水氢氟酸按一定配比混合,混合后进入反应器,反应气体七氟丙
烷纯度
98%-99.9%,经水洗洗涤去除夹带的氟化氢,物料气再经过中和压缩后进入脱气
精馏系统,经过提纯后在精馏塔塔顶采出产品
HFC-227ea,外送到成品罐区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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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C-227ea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所示:


HFP


副产有水氢氟酸

脱气精馏
HFC-227ea

12、聚全氟乙丙烯(
FEP)


FEP装置生产方式为间歇式生产,TFE、HFP按照比例加入至配料槽,再压入聚合
釜中,同时在聚合釜中加入无离子水及引发剂、乳化剂等助剂后,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
聚合
FEP乳液,乳液经破乳洗涤后凝聚成
FEP粉末,粉末进行烘干或烧结后经破损、
挤出、分拣即为成品聚全氟乙丙烯(
FEP)。



FEP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所示:



氟化反应器

无水氢氟酸


水洗
碱洗压缩冷凝

HFP单体

TFE单体



聚合反应釜

破乳凝聚洗涤干燥烧结、挤出
FEP产品

13、聚四氟乙烯(
PTFE)

四氟乙烯单体在引发剂作用下以去离子水为聚合介质,在氧化还原体系中进行聚合
反应,反应过程中加入分散剂、促进剂和稳定剂,在一定的温度、压力下,得到比较稳
定的低浓度的聚四氟乙烯分散乳液。将低浓度聚四氟乙烯分散乳液经浓缩操作得到一定
浓度的聚四氟乙烯浓缩分散液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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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FE的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引发剂助剂

TFE单体

无离子水

聚合釜放料浓缩
PTFE乳液

14、制冷剂产品分装和混配
公司本部主要经营业务为制冷剂分装和混配,具体工艺如下:


(1)分装工艺流程
制冷剂分装是指将批量购入的制冷剂产品作为原料,通过生产线,分装至大钢瓶、
小钢瓶或气雾罐中,其工艺流程图如下:

制冷剂

槽罐充装生产线
产品:大钢瓶、小
钢瓶或气雾罐
(2)混配工艺流程
混合制冷剂混配灌装是指将若干种制冷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均匀,制成混合制冷剂
产品,并分析检测合格后,分装至大钢瓶、小钢瓶或气雾罐中,主要工艺流程图如下:

制冷剂
A

制冷剂
B

制冷剂
C

混合充装生产线
混配制冷剂产品:
大钢瓶、小钢瓶或
气雾罐
(3)制冷剂产品分装混配业务复杂程度
如上所述,分装混配业务生产工艺流程相对简单,以公司批量外购或自产的氟碳化
学品单质,通过充装生产线直接分装或混配加工为混合制冷剂产品后,分装至大钢瓶、
小钢瓶、气雾罐等容器中对外销售,分装过程系通过充装生产线进行产品灌装,混配过
程系不同制冷剂单质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物理混合,不涉及化学反应。尽管混配业务
对于混合均匀性、水分含量、洁净度控制等综合性能指标要求较高,但该类业务相比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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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含氟高分子材料等氟化工产品生产而言,工序相对简单,业务复杂程度不高。


(4)分装混配业务利润占比对产品附加值的提升程度
①分装混配业务利润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分装混配加工业务仅在永和股份母公司开展,分装混配业务原料来源包
括公司自产和批量外购氟碳化学品单质两种方式。报告期各期,将公司批量外购和自产
并经分装混配加工后对外销售的氟碳化学品计入分装混配业务,该类业务营业收入、成
本及毛利贡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分装混配业务营业收入
63,803.13 92,191.38 113,310.01
分装混配业务营业成本
54,844.64 81,278.04 96,106.52
分装混配业务毛利

8,958.49 10,913.34 17,203.49
合并财务报表毛利总额

41,053.68 44,140.24 47,556.24
分装混配业务毛利占比
①/②
21.82% 24.72% 36.18%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分装混配业务毛利贡献金额及占比呈现逐步下降趋势,一方
面受氟制冷剂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2018年氟制冷剂产品市场总体处于上涨趋势,

2019-2020年市场价格波动下行,收入规模下降,毛利空间收窄;另一方面受公司产
能规模提升影响,伴随公司新建氟化工生产线投产,自产氟制冷剂、氟化工原料及含氟
高分子材料等产品营收及毛利贡献金额增加,相应分装混配业务毛利贡献占比逐步下
降。


②分装混配加工业务对产品附加值提升程度
分装混配加工产品销售定价系在相关氟制冷剂产品市场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该
业务环节的人工成本、钢瓶或气雾罐等包装成本、充装生产线等设备折旧、电力等能源
成本、利润加成以及市场品牌附加值等因素后确定,对于产品附加值提升主要体现在利
润加成和市场品牌溢价两个方面。报告期内,受市场价格波动、产品结构变化和自产产
品产销规模提升等因素影响,分装混配业务毛利贡献金额及占比呈逐步下降趋势,毛利
率水平亦波动下行。


(5)分装混配业务对产品形态和功用的影响
分装环节制冷剂产品包装形态发生变化,但产品功用没有变化。分装前后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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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变化情况如下:

分装前产品形态分装后产品形态主要应用场景
1、制冷剂产品储存于球形槽罐中:
1、分装至大钢瓶中:
商用制冷设备生产及
服务商等
2、制冷剂产品储存于柱形槽罐中:
2、分装至小钢瓶中:
家用空调、冰箱等售后
维修
3、分装至气雾罐中:
车载空调售后维修

混配环节将若干单质制冷剂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制成混合制冷剂,产品功用发生变
化,但产品内容物形态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混合制冷剂产品及产品功用变
化情况如下:

主要混合制冷剂混配涉及的制冷剂单质产品功用变化
R410A HFC-32和
HFC-125
R410A主要应用于家用空调,为
HFC三代
制冷剂,臭氧消耗潜值
ODP值=0,相对较
低的温室
GWP值,替代二代制冷剂
HCFC-22;
HFC-32具有可燃性,混入
HFC-125后,燃烧性能变化为不燃,并形
成共沸制冷剂,沸点
-51.6℃,制冷能力优

HCFC-22。

R404A HFC-143a、HFC-125 和
HFC-134a
R404A主要应用于冷库和冷藏类制冷设
备,属于
HFC三代制冷剂,臭氧消耗潜值
ODP值=0,相对较低的温室
GWP值,更
加环保,主要替代二代制冷剂
HCFC-22和
R502;单质制冷剂
HFC-143a具有强可燃
性和较高的
GWP值,混入
HFC-125和
HFC-134a后,燃烧性能变化为不燃,沸点
-46.5℃,制冷能力优于
HCFC-22。

R507A HFC-143a和
HFC-125
R507A主要应用于冷库和冷藏类制冷设
备,属于
HFC三代制冷剂,臭氧消耗潜值
ODP值=0,相对较低的温室
GWP值,更
加环保,主要替代二代制冷剂
HCFC-22;
单质制冷剂
HFC-143a,具有强可燃性和较
高的
GWP值,混入
HFC-125后,燃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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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混合制冷剂混配涉及的制冷剂单质产品功用变化
能变化为不燃,形成共沸制冷剂,沸点
-47.1℃,制冷能力优于
HCFC-22。

R421A HFC-125和
HFC-134a
R421A主要用于售后市场,属于三代制冷
剂,臭氧消耗潜值
ODP值=0,相对较低的
温室
GWP值,更加环保,主要替代
HCFC-22;单质制冷剂
HFC-125压力明显
高于
HCFC-22,加入
HFC-134a后,压力
降低,接近
HCFC-22,沸点
-38℃,获得很
好的替代功能。


(三)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在内蒙古地区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无水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单质和含氟高

分子材料等,对外采购的主要原料为萤石原矿、萤石精粉、硫酸、电石、煤炭、液氯、
三氯甲烷、二氯甲烷等。


公司在金华地区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等,主要原
料为无水氢氟酸、三氯甲烷、六氟丙烯等。


公司制冷剂分装混配业务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公司未自产或产能不足的氟碳化学
品单质,供应商主要为同行业其他氟化工企业。


公司制定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实行合格供应商名录管理,每年对供应商进行日常管
理和质量考核,促使其推动质量改进,确保提供产品的质量以及交付、服务符合公司要
求,促进公司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公司采购流程包括:以月度为单位,根据内销和外销的订单情况及生产库存情况,
按需求量采购,与供应商谈判并约定品名规格、订购数量、采购价格、交货时期及质检
要求等,向供应商采购并同步进行采购跟催,并在采购完成后由品管部门进行质量检测。



2、生产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通常会结合市场供需、客
户需求预测及在手订单情况,由生产部按照客户确定的产品规格、供货时间、质量和数
量组织生产,并通知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订单完成情况,实时变更物料采购计划、调整生
产顺序,协调生产资源配备,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品管部门对产出的成品进行检测把
关;包装部门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包装后入库。公司通常还会在客户订单基础上,保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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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安全库存,以备客户的额外需要。



3、销售模式

公司的销售按照销售区域划分为内销与外销,公司设立国内贸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
心执行境内外销售及同步进行营销管理。2017年
11月,公司设立子公司冰龙环保,主
要负责冰“龙牌”和“冰龙屋”牌车用制冷剂及制冷配件等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和销售网
络的开发和维护。


(1)内销模式
内销模式包括直接销售、经销商销售(买断式)两种模式,具体如下:
①直接销售
直接销售包括向终端客户销售和向贸易型客户销售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均为买断式
销售,具体如下:
在向终端客户的销售模式中,终端客户将所购的公司产品用于进一步生产或分装混
配或直接自用。

在向贸易型客户的销售模式中,销售合同由公司与贸易商签订,贸易商以买断方式
采购公司产品,再自行进行销售。


②经销商(买断式)模式
考虑到制冷剂售后市场较为分散,维修用的小钢瓶或车用气雾罐制冷剂单价较低,
终端网点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主要用于制冷设备维修,公司在制冷剂售后市场采
用经销模式能够降低业务开拓成本,充分发挥经销商覆盖面更广的优势,拓宽公司产品
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同行业公司如巨化集团、三美股份、东岳集团、中化蓝天在制冷剂
售后领域亦采用了类似的经销模式。综上,发行人在制冷剂售后市场采取经销商模式具
有必要性。



A.具体业务模式
公司一般与经销商客户每年
10月前后签订下一制冷年(每年
10月
1日至次年
9

30日,下同)的经销协议,授权其在指定区域内经销公司的“冰龙”或“冰龙屋”系
列产品,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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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销商的选取标准
公司销售部门一般通过市场调查的方式在某一地区选取符合公司标准的企业作为
潜在经销商。随后,公司将从多个维度对其进行考察,并进行小批量合作,待其符合条
件后,公司将其纳入经销商名单,并在下一制冷年度与其签订经销协议。



b.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公司每年与经销商签订年度经销协议,建立经销商信息库。销售部门定期对正在合
作的经销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销售目标实现情况、市场开拓情况、回款情
况以及未来预计订单情况等。

公司对经销商实施动态管理,对经销商设置业绩考核标准,结合年度销售目标是否
实现、回款情况等因素,调整经销商的经销区域或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的经销资格。



c.经销商的退出
公司对经销商实施动态管理,对经销商设置业绩考核标准,结合年度销售目标是否
实现、回款情况等因素,调整经销商的经销区域或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经销商的经销资格。



d.销售定价、销售折扣、销售策略及技术服务支持
公司对经销商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经销商达到公司为其制定的每一制冷年
度销售目标,公司会给予其一定的销售折扣,折扣金额一般在下个制冷年度予以兑现。

公司销售折扣政策自
2018年
10月开始执行,
2019年针对达到销售目标的经销商给予
销售折扣。公司也会给予经销商销售策略、技术服务支持,并要求经销商共同参与在指
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活动。

2019年和
2020年,公司对经销商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
101.82万元和
503.96万元,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



e.结算模式
公司与经销商一般实行款到发货结算制度。

f.物流
公司对经销商客户一般为委托第三方运输至经销商指定地点,物流费用为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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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退换货机制
公司对经销商售出的氟碳化学品提供的质保期较短,若产品确系公司原因出现售后
问题(如包装、物流损坏等),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形很少发生。



h.销售存货信息系统
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邮件和现场考察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公司产品在经销商处的终
端销售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经销商的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物流、退换货机制、
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健全并有效执行。



B.经销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的的合理性;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
经销商与公司间均不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公司对经销商一般实行款到发货结
算制度。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巨化股份、三美股份亦有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形,经销商
模式是制冷剂售后行业通用的销售模式。



C.公司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公司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三美股份
-37.99% 24.01%
巨化股份
-46.00% 44.90%
发行人
10.72% 13.44% 8.87%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因此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低于三
美股份和巨化股份。

三美股份和巨化股份未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水平,暂无
法比较。



D.对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并非主要销售发行人一家产品,公司也未与经销商签署排他
协议,经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选择经销品牌。公司主要经销商为制冷设备相关产品
的经销企业,其经销的品种除制冷剂外,还有包括铜管、空调配件、空调制冷机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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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
公司定期对主要经销商回访,从每期回访结果分析,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情况良好,
期末库存不存在异常情况。



F.报告期内经销商增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涉及的经销商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发生交易的经销商数量
234 215 159
新增经销商数量
80 62 56
退出经销商数量
63 9 5

注:若前一年度发生交易的经销商在次年未发生交易,但在后续年度发生了交易,则不视为退
出经销商

报告期内,为加大对各地区制冷售后市场覆盖力度,公司经销商数量逐年增长。2018
年和
2019年公司退出经销商数量较少,总体较为稳定。

2020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客户
减少交易,此外公司也清退了一批不合格的经销商,导致退出经销商数量相对较多。


公司经销商以境内为主,仅与少数境外客户签订了经销协议。报告期内,公司经销
商数量境内外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个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境内经销商数量
230 213 158
境外经销商数量
4 2 1
合计经销商数量
234 215 159

报告期内,经销商为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实体数量及实现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数量
销售
金额
数量
销售
金额
数量
销售
金额
非法人实体经销商
17 558.04 40 594.10 45 548.72

G.经销商经营实体情况
公司经销商中主要为公司制企业,不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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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经销商回款不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
公司经销商回款不存在现金和第三方回款。

(2)外销模式
外销模式包括直接销售(向终端客户销售和向贸易型客户销售)、经销商(买断式)
模式两种模式,具体参见内销模式部分的介绍。在外销中,按照国际通行的贸易条件与
客户进行交易,采用的主要结算模式包括
FOB、CIF等。


(3)不同销售模式对比分析
项目
内销外销
直销和经销政策一致直销和经销政策一致
产品交货时点
交货时点为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经
客户签收;自提方式以出厂为交货时点
外销交易方式以
FOB和
CIF/CFR为主,FOB
交货地点为中国境内港口,交货时点为产品
运至港口并完成出口报关手续;
CIF/CFR交
货地点为目的港,交货时点为产品运送至目
的港并经客户签收确认
运费承担
以公司承担运费为主;自提方式由客户承担
运费
FOB方式,境内运费由公司承担,海运费由
客户承担;
CIF/CFR方式,公司负担运送至
目的港前所有运费
验收程序
产品运送至与客户约定地点或客户自提,由
客户签收确认;合同通常约定货到
7天内提
出异议,超期未提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到目的港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
收,氟碳化学品通常为形式验收,含氟高分
子材料由客户进行专项检验
质量缺陷赔偿
责任
公司承担质量缺陷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质量缺陷赔偿责任
退货政策
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货;如产品存在质
量问题,与客户协商通过退换货或价格折扣
等方式解决
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货;如产品存在质
量问题,与客户协商通过退换货或价格折扣
等方式解决
款项结算条款
以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为主;根
据客户信用情况和合作历史,采取全额预收
货款后发货、发货前预收
10%-30%货款、货
到票到
30-90天内结算等方式
T/T、LC结算方式为主;根据境外客户信用
情况,采取全额预收或
30%预收、即期信用
证、提单后
30-90天内收款等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退换货情形较少。报告各期产品退货金额分别为


26.96万元、148.60万元和
231.67万元,占报告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很小,退货原因主
要为少量
FEP产品性能指标未达标以及少量产品包装运输途中破损,引致发生退换货
情形。2019年和
2020年退货金额略高,主要系因子公司金华永和新建含氟高分子材料
二厂生产线,在投产初期
FEP产品性能不稳定引致。

(4)领用结算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部分下游空调主机厂客户采取领用结算模式,相关产品提前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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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根据客户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双方各月末根据客户系统或与客户
对账确认的产品使用量和结算价格,按照实际使用量结算并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该模式下实现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领用结算模式收入

713.24 1,745.44 13,412.92
营业收入总额

195,173.97 188,287.22 207,293.50
占比①/②
0.37% 0.93% 6.47%

(5)不同经营模式的对比分析
项目一般产销业务分装混配业务贸易业务
业务定位
公司生产型子公司的主要业
务,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主
要利润来源
公司成立初期及公司母公司
单体的主营业务,对自产或外
购氟碳化学品的进一步加工,
以提高产品附加值并满足市
场需求
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营业务。基
于公司对于氟化工产品市场
价格走势的判断,获取一定贸
易价差利润
涉及产品类别
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
及其单体、氟化工原料
氟碳化学品
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
料、氟化工原料
主要产品名称
氟碳化学品(
HFC-152a、
HFC-143a、
HCFC-22、
HFC-227ea等)、含氟高分子材
料(FEP、PTFE、HFP等)、
氟化工原料(无水氢氟酸等)
氟碳化学品(
HCFC-22、
R410A、R404A、HFC-134a、
R507等)
氟碳化学品(
HCFC-22、
HFC-32、HFC-125、HFC-134a
等)、含氟高分子材料(
PTFE、
FEP等)、氟化工原料(无水
氢氟酸等)
定价模式
参考合同签订时各类产品的
市场价格,并适当考虑结算周
期、结算方式、客户信誉、销
售规模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
参照合同签订时各型号制冷
剂产品的市场价格,并适当考
虑包装材料、人工、设备折旧
等成本因素确定销售价格
参照合同签订时相关产品市
场价格和库存成本定价,在利
润水平合理的情况下对外销

下游客户类型
主要为具备自主生产能力的
制造业企业
主要面向制冷设备售后维修
市场的经销商客户
主要面向生产型和贸易型的
客户


4、各类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策略

公司涉及的主要氟化工产品均系充分竞争市场,主要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
策略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结合客户需求规模及需求的稳定性、
客户的商业信誉及结算周期、结算方式、运费承担方式等因素对定价进行适度调整。此(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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