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立达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立达信:立达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立达信物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说明: sinolink logo-4 (成都市 青羊区 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 二 一 年 四 月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 声明 .. .. .. .. .. 1 目录 .. .. .. .. .. 2 释义 .. .. .. ..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 4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 ..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 .. 6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 .. 12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 12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 .. 13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 .. 18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 .. 18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3]45 号)对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25 八、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 — 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 .. .. 25 释义 本 发行保荐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 立 达信 指 立达信物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分公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天健咨询 指 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项目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 保荐 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建峰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厦门象屿( 6057 )重大 资产重组,茶花股份( 603615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日上集团( 002593 )、 三安光电( 60703 )、合兴包装( 0028 )、元力股份( 30174 )等项目的 非公开发行工作。 邓晓艳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裕兴股份( 30305 )、骅威 玩具( 002502 )、海欣食品( 002702 )、好利来( 002729 )、特宝生物( 6 88278 ) 等项目的改制上市工作,参与三安光电( 60703 )、日上集团( 002593 )等 项目的非公开发行工作。目前担任特宝生物 IPO 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陈子滢:具有4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先后 参与了明德生物(002932)IPO项目、特宝生物(688278)科创板IPO项目,新开源 (300109)跨境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其他项目组成员 严雷、郑珺文、曾弘霖、葛骅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 2015 年 4 月 7 日 整体改制日期: 2019 年 8 月 2 日 公司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151 号 7 层 701 单元 电话: ( 0592 ) 368275 传真: ( 0592 ) 368275 联系人: 夏成亮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 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 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 项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其他质检技术服务;机器人 及智能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 审批的项目);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 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 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模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灯具零售;互联网销售;企 业总部管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 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 资(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 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四 、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保荐 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1、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派出刘强、王添进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 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 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 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 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 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2、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意 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3、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具 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 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控制报 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4、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要 求进一步落实相关核查事项。 5、召开内核会议 立达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经过内核 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立达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立达信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 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发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五 、 关于有偿 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 公告 [ 2018 ] 22 号 )等 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 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以下 简称 “ 第三方 ” ) 等 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 、本保荐机构针对首发上市项目聘请第三方进行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及相关文 件的复核工作 ( 1 )聘请原因、服务内 容、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为加强首发上市项目的质量控制,通过多道防线识别财务舞弊,防控项目风险, 自 2015 年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与厦门天健咨询有限 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协议》,聘请天健咨询对国金证券保荐的首发上市项目进行现场 核查和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核工作。 天健咨询的工作内容为:根据会计、审计、证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对首发上市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期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复核,并 出具复核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目前保荐分公司与天健咨询就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 如下 : ①基础咨询费用 保荐分公司按每个项目人民币捌万元整(人民币 80,0 元整,含 6% 增值税)的 价格作为天健咨询的基础咨询费用。保荐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根据该半年度 内天健咨询完成复核的项目数量与其进行结算,并于该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天健咨询因履行《咨询服务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保荐分公司实报实销。 ②项目评价奖励 每个项目结束后,保荐分公司对天健咨询的服务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 合评价结果对天健咨询予以奖励,奖励幅度为基础咨询费用的 0 - 50% 。该奖励由保 荐分公 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2)天健咨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的基本信息 天健咨询成立于 202 年 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705495925 ;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 A 区 14 楼 a 单元 03 室;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徐珊;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437.5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市场信息咨 询(不含证券、期货等须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 股东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023 16% 徐珊 205.6401 47% 王肖健 78.7558 18% 吴锦凤 13.126 3% 叶钦华 13.126 3% 刘宏灿 21.8766 5% 柯招萍 17.5013 4% 陈寅 17.5012 4% 合计 437.55 100.00% (3)天健咨询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情况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天健咨询委派人员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核查。2020 年4月8日,天健咨询出具《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专项复核报告》。 2、本保荐机构未针对本项目聘请第三方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专门针对本项目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天健咨询为本项 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供复核服务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目相 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 、核查方式与过程 (1)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询问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保荐机构(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首发上市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获取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确认其在本项目中,除保荐机构(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首发上市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查阅并获取发行人的会计账套、合同管理清单等文件,核实发行人聘请第 三方的具体情况。 2 、核查结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 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国金证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 所 、 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责任公司 之外, 还有偿聘请了北京易语堂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申请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提供外文翻译的工作。 ( 1 ) 2 019 年 4 月 、 2 019 年 5 月 及 2 020 年 9 月 ,公司聘请北京易语堂咨询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制作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中的 重大销售合 同、 境外子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供外文翻译工作。此次翻译服务费用为 4 . 72 万 元 人民币,发行人 在验收后(或视为验收后),在收到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汇 款、支票或转账的形式,将各期相应的翻译服务费汇入 北京易语堂咨询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 指定账号 。 北京易语堂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9 年 8 月 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0108693274732R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 中路 1 号枫丹丽舍小区南 18 号楼 2 单元 101 室 ( 住宅 ) ;法定代表人为杨力霞;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1 , 00 .0 万元 整;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会议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翻译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国金证券、 北京市 君合 律 师事务所、 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 价有限责任公司之外, 还有偿聘请了北京易语堂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中的 重大销售合同、 境外子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提供外文翻译的工作。发行人聘请北京易语堂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合规,符 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 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立达信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立达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次发行经立达信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 组织机构,并聘请了独立董事,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公司章程、“三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治理制度,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LED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网领域产品及服 务,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1]361Z0112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76,476.17万 元、505,321.85万元、541,788.99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33,873.50万元、39,628.40万 元和47,075.6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0,941.36万元、36,739.34万元和44,423.61万元。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容诚审字[2021]361Z0112号”《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1]第361Z0155”《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证明》,本保荐机构走访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并进行了网络检索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 四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 《首发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在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首 发 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系由厦门立达信绿色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审 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厦门立达信绿色照明集团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7 日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验字[2019]6469 号”《验资报告》,发行 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其发起人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营业 的调查,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为 LED 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网领域产 品及服务。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 LED 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 网领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其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亦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履行了相关手 续,各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 》 等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 第 十四 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过辅导及考试,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 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发行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容 诚专字[2021]第 361Z0155”《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认为:立达信物联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和本次发行 上市后生效的章程均已 明确规定 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 发行人 根据 《 公司章程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 ,建立了较为 严格的 资金 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符合行业特点,盈利能力较 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容诚专字[2021]第 361Z0155”《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认为:立达信物联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符合《首发办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361Z0112 号”《审计报告》认为:立 达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立达信 物联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 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程序和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因业务往来而产生的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经营性往 来,均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客观,关联董事 对 与其 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361Z011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0,480.37 万元、 28,964.54 万元和 36,900.09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76,476.17 万 元、505,321.85 万元和 541,788.99 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45,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58%,不高于 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29,000.17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发行人提 供的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符合《首发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 9 、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 二十九 条的规定: ( 1 )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 2 )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3 )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1 )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3 )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4 )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 5 )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6 )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 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有关规定。 五、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业务风险 出口业务是公司重要的 收入、利润来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境外销售 收入分别为 437,437.68 万元、 453,832.28 万元、 478,734.5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均超过 90% 。因此,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 绩有较大影响: 1 、 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出口目的国集中在美洲、欧洲和亚洲地区,其中美洲国家主要 包括美国等;欧洲国家包括德国、英国、俄罗斯、意大利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主要 包括日本等。目前,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发行人的部分 LED 照明灯具(含智能 灯具)及部分智能硬件出口 美国被加征关税,主要适用税率为 25% 。未来期间,若 中美贸易摩擦事项发生变化甚至进一步升级或发行人的主要出口目的国的贸易政策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出口将受到限制,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出现下滑,对公司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 、 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 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弹性增加。报告期各期末,人民币对美 元汇率中间价分别为 6.8632 元、 6.9762 元、 6.5249 元,波动幅度较大。人民币汇率 波动,一方面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和进口采购 价格,另一方面,也会使公司 产生汇兑损益。如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海外市场销售的价格竞 争力,并造成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转型升级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 LED 照明产品、智能家居和智慧建筑等物联网领域产品的研发、 制造、销售及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物联网业务快速成长, IoT 产品收入由 2018 年的 49,107.1 万元增长至 2020 年的 129,19.1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由 10.31% 增加至 23.83% 。未来期间,发行人仍将持续推动业务转型升级,实现 LED 照 明业务 和物联网业务并行发展,重点提升物联网业务及自主品牌业务的核心能力,进一步 促进运营服务、数据分析等增值服务的延伸和落地。为了实现战略转型,发行人已 在人员结构、管理模式、销售模式等 方面做出积极调整,但仍存在未预料到的困难, 因此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转型升级风险。 (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绩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全球范围内爆发,致使全国多数行业均遭受了 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目前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隔 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在短 期 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公司目前已经顺利复工,生产经营已重回正轨,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若后 续疫情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全球 LED 照明和智能家居、智慧建筑等领域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并影响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具体影响包括:( 1 )若疫情持续蔓 延,则可能造成终端消费需求疲软,经产业链传导后,导致公司无法获取新的订单 或者客户取消既有订单;( 2 )若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则公司下游客户的 经营情况可能出现恶化,造成公司应收款项回收困难,公司的流动资金将受到影响; ( 3 )若疫情出现不利变化,影响供应链和用工稳定,将可能导致发行人面临生产停 工的风险。 由于疫情结束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疫情进一步在全球持续或加剧,可能对 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出 现较大下滑。 2020 年 1 月至今, 中国 以及全球先后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 人主要影响面为生产、采购和销售等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 、 生产方面,疫情造成复工日期推迟。根据 2020 年春节假期安排,发行人原 计划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复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立达信 本部及厦门地区子公司推迟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复工 , 主要生产型子公司中 , 漳州地区子公司推迟至 2020 年 2 月 14 日复工,到 2 月末的整体复工率为 6 6 % , 对 发行人 2 020 年 2 月生产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 020 年 3 月,漳州地区生产基地和四川 地区生产基地的复工率在 3 月中旬恢复至 1 00 % ,对 2 020 年 3 月生产仍有一定影响。 4 月开始已恢复正常 。 2 、 采购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存在不同程度推迟复 工情况 ,对发行人供应链产生 一定 不利影响。虽然发行人 L ED 灯珠 、 结构件和电子 元器件 等原材料均备有一定规模的安全库存和春节前提前为春节后的生产而准备的 库存, 但 2 - 3 月份 仍存在因备料、物料齐套率不足、生产不及时导致部分日常订单不 能按期履行的情况, 3 月中旬开始,随着发行人及其供应商的稳步复工,物料的供应 已恢复至正常水平。到 4 月末,延迟交付的订单都已完成交付。 5 月及之后,订单交 付恢复正常水平。 3 、 销售方面,发行人属于较为典型的外向型制造业企业,主要客户多位于境外, 境外大部分客户虽不同程度受疫情影响而部分停工,但主要客户中除了库珀照明、 宜家受疫情影响较为明显之外,其余客户均未受到明显的影响。此外 ,美国的疫情 刺激了安防产品的需求,公司 IoT 产品中的安防产品销售实现了大幅增长,抵销了 前述两大客户的销售下降影响,总体来说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小。同时, 发行人拥有一定规模的库存商品和原物料 ,结合生产计划 调整,能满足疫情期间大 部分日常订单的履行,少部分日常订单因备料、生产不及时不能按期履行的,通过 与客户协商延期交货的方式均已得在 4 月份解决完毕 。 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发行人采取了 增加生产人员招聘、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拓宽供应商及采购、 协调客户产品交期、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产品推广等措施,使其生产经 营逐步恢复,并于 2 020 年 3 月中旬恢复正常,对全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及发行条件不会有重大不利影响。 (四)国际政治环境风险 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产品出口遍及北美、欧洲、中东、日本等 81 个国家和地 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别为 93.61% 、 91.81% 、 90.67% ,国 际政治局势的稳定对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尤为重要。 2018 年 11 月,美国重启对伊朗石 油、银行、造船和船运业的经济制裁,全面恢复因《伊核协议》而停止实施的对伊 朗制裁措施。在此背景下,公司与伊朗客户之间的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结算银行停 止接受伊朗款项,公司对伊朗客户的应收账款暂时无法正常收回。 2019 年 2 月,银 行恢复了结算通道。未来若国际政治局势持续动荡,将影响公司局部地区业务的正 常开展。 (五)税收政策风险 1 、 出口退税政策风险 我国对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国际通行的退税制度,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按产品的 退税率退还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出口商品适用 “ 免、抵、退 ” 税政策。 2018 年 4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 增值税适用税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由 17% 降至 16% 。公司业务以出口为主,上述 规定实施后,计算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在退税率未相应调整情况下, 征退税率差减少 1 个百分点。 2018 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机 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93 号文,将发光二极管( LED 灯泡) 出口退税率从 13% 提升至 16% ,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执行; 2018 年 10 月,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 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123 号), 将灯具出口退税率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由 13% 提高至 16% ,征退税率差减少 3 个百分点。征退税差形成的增值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公司当期营业成本。上 述政策实施后,公司营业成本有所下降。未来若相关产品的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出 口退税率下调,将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存在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2 、 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 漳州光电子 、 漳州灯具 为高新技术企业 , 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而不能 持续获得该项优惠,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漳州光电子、漳州灯具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不能 持续获得该项优惠,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 为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根据预计销售收汇、采购付汇情况,开展远期结汇、 售汇以及外汇期权业务,平滑汇率波动,减少汇率风险。同时,在 2018 年,公司凭 借多年的外汇业务操作经验,本着无风险套利的原则,开展了远期 结售汇、 “ 黄金 租赁 + 外汇掉期 ” 等相关赚取无风险收益外汇合约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从事上述金 融衍生工具交易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合计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 别为 - 7,128.25 万元、 1,051.59 万元、 3,63.69 万元,占同期税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 为 - 21.04% 、 2.65% 、 7.72% 。虽然公司内部控制度已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规模和 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但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内控制度,将可能造成一定的公 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损失,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八)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风险 因用工量大、用工流动性高及订单波动性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2018 年末,漳州光电、漳州灯具、四川聚信、漳州阿尔法 使用 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均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发行人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结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制定了整改方案,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至 2019 年 2 月, 发行人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减少至 10% 以下并符合《劳务 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于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 虽然 长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出具证明,证 实发 行人子公司已整改完成 ,且 对历史上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 的情形 不予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罚款、滞纳金等 款项,但发行人仍存在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 (九)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和达产存在一定的周期,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因此,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公司预计发行当年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 较以前年度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 “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和 “ 国内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各项目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紧密相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 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 化、技术和产品更新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导致投资项目 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 能。 2 、 公司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规 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公司管理团队的 管理水平、业务水平未能相应提高,或者公司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规模扩 大后的管理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3 、 新增产能不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达产后,公司产品产能 将大幅提高,公司已针对新增产能从开拓客户到销售机制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计划, 但如果下游应用领域客户需求低于预期,或者公司产品 市场开拓不利,可能导致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面临不能及时消化新增产能的风险。 4 、 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风险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将新增固定 资产及无形资产 128,640.75 万元,年均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 10,560.28 万元。如果届时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销售计划不能如期实现,公司 将面临因折旧、摊销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滑的风险。 (十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江淮、米莉夫妇,李永川、 李 潇帆、李潇宇、李春华为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实 际支配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控制着公司 94.5850% 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 制人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降至 85.1265% ,仍处于控制地位。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对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 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独 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公司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但公司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利用其控制地位, 通过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 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可能。 (十二)社保和公积金被追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 该部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公司控股东针对公 司存在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已经作出了承诺,如果发行人或其控制 的企业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上市之前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以下统称 “ 五险一金 ” ), 或因 “ 五险一金 ” 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 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因此遭受 损失。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损害和开支。 (十三)海外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存在 3 37 调查案、与 3 37 调查案相关的美 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及德克萨斯法院火灾案(上述 诉讼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节 / 四、重大诉讼 、 仲裁事项”处相关内容 )。截至本招股书说明书签署之日, 3 3 7 调查案中“ 1 163 案”与“ 1 164 案”因原告撤诉而终止调查,“ 1 168 案” ITC 已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作出 发行人胜诉的 终裁, 原告 于 2 020 年 1 1 月 2 5 日向联邦巡回上 诉法院提起上诉,尚待开庭审理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因 337 调查案正在履行调 查程序而暂停审理;德克萨斯法院火灾案正在审理中。若“ 1 168 案”及相关美国联 邦地方法院、德克萨斯法院火灾案诉讼败诉,将会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六、 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作为 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未来仍将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发行 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的地位不断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 充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在 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影响力。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 好。 七、 保荐机构根据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0]43 号) 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 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 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八、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 — 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 1 李江淮 12,150.0 27.0 2 李潇帆 11,956.095 26.5691 3 李永川 9,091.89 0 20.2042 4 李潇宇 7,280.95 16.179 5 李春华 1,081.575 2.4035 6 米莉 1,02.735 2.283 7 李冬敏 85.0 1.90 8 杨进美 85.0 1.90 9 杨其龙 342.0 0.760 10 吴世强 320.625 0.7125 11 白双 64.125 0.1425 合计 45,0.0 10.0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均为自然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不需 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立达信物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之 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 陈子滢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王建峰 年 月 日 邓晓艳 保荐业务部 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 鹏 内核负责人: 郑榕萍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 机构总经理 : 年 月 日 金鹏 保荐机构董事长 : (法定 代表人 ) 年 月 日 冉云 保荐机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王建峰、邓晓艳担 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王建峰 邓晓艳 法定 代表人: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审计报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 [2021]361Z012 号 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 · 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审计报告 2 合并 资产负债表 1-2 3 合并 利润表 3 4 合并 现金流量表 4 5 合 并 所有者 权 益变动表 5-7 6 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 8-9 7 母公司 利润表 10 8 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 11 9 母公司 所有者 权益 变动表 12-14 10 财务报表附注 15- 169 审 计 报 告 容诚审字 [2021]361Z0112 号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全体 股东 :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立达信物联 公司 ) 财务报 表 ,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并 及 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的 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 合 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 、 合并及母公司 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 财务报表 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 立达信物联 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合并及母公司 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的 合并及母 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 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 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 立达信物联 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 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 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 、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 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 2020年度 、 2019年度、 2018年度 。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 - 24、附注五 -35。 立达信 物联 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IoT 智能化产品、 LED 灯具、 LED 灯泡、 CFL 节能灯等照明产品。 2020年度 、 2019年度、 2018年度 ,立达信 物联 公司营业收入 分别为 541,788.99万元、 505,321.85万元、 476,476.17万 元 。 立达信 物联 公司业务 数量多、交易发生频繁, 存在不同的销售经营模式, 立达信 物联 公司 针对不同销 售经营模式分别制定了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由于营业收入是 立达信 物联 公司 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存在 立达信 物联 公司 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 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的固有风 险, 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 确定 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2020年度 、 2019年度、 2018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针对 收入确认 实施的 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 1 )了解 和评价 立达信 物联 公司 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 有效性 , 并测试 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 ( 2 ) 通过审阅销售合同及与管理层访谈, 了解收入确认 会计 政策,评价收 入确认 会计 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3 )分析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评价主要客户变动的合理性; ( 4 )按客户、产品 类别 等对收入及毛利情况进行分析; ( 5 )选取样本检查收入确认的支持性文件 :外销业务模式下,检查 销售 合 同、 出库单、 出口报关单、提单、定期出具的销售清单、发票 等;内销业务模式 下,检查 销售合同、出库单、 物流运输单、 货物签 收单 、发票 等; ( 6 )取得海关 电子口岸 数据,与账面出口销售金额进行核对; ( 7 )对 主要客户的 交易金额和往来余额实施函证 程序 ,对主要客户实施现 场走访、电话访谈等核查程序,核实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 8 )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记录 的收入交易, 选取样本核对至客户签收单 或出口报关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 评价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并检 查期后是否存在大额销售退回情况。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相关会计期间: 2020年 12月 31日 、 2019年度、 2018年度 。 1 、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 -12、附注五 -8。 截止 2020年 12月 31日 、 2019年 12月 31日 、 2018年 12月 31日 ,立达信物联公司 存货账面余额为 分别为 89,985.89万元、 65,377.60万 元 、 84,643.46万元 ,存货跌价 准备金额 分别 为 4,331.81万元、 6,803.88万 元 、 2,871.89万元 ,存货账面价值占资 产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21.13%、 16.97%、 25.77%。 资产负债表日, 管理层对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进行估计,对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 相应的 存货跌价准 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需要管理层对存货的售价, 至完工时 预计将要发 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的金额进行估计。由于存货及其跌价准备金额 重大,且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 涉及管理层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因此,我 们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确定 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2020年度 、 2019年度、 2018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针对这一关键审计事 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 1) 了解 和评价 与 立达信物联公司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 计和运行有效性 ,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 ( 2) 复核了 立达信物联公司 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的方法 并分析评价其合理 性 、 计提的 充分性 ; ( 3) 实施 存货 监盘, 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 关注残次 、 呆滞 的存货是 否被 准确 识别; ( 4) 获 取期末存货的库龄清单 , 结合产品的状况, 对库龄长的存货进行分 析 性复核 ,了解其存储状态和可使用性; ( 5) 获取立达信物联公司编制的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 复核 立达信物联公 司 对 存货的 售价、 至完工时 将要发生的成本 、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的 估计 , 将 估计售价与销售订单、期后售价等进行比较, 重新计算存货跌价准备并与账面记 录金额比较。 四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立达信物联 公司管理层负责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 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 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 立达信物联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 (如适用) ,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 立达信物联 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 立达信物联 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 、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 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 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