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智能产业混合 :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6月30日 09:10:55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智能产业混合 :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21
年第
1

)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长城
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8

2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8]35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8

6

8
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5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21

3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2
第十七部分

险揭示
................................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2015

4

24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


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4

法定代表人:
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12

27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袁
柳生


9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
0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



1
1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1999
年加入中
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2002
年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产品兼金融
工程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

2020

7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部
(党委办公室)主
任、职工监事。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

1998
年加入长城证券,
历任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1997
年加入
长城证券,历任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
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副总经理。

1999
年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经济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
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业务总监、深圳业务总部总经理、运营总监、
副总经理等职务。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建华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宏观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
行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七
0
六台职员,南
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富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加入长城证券,历任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1
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7
月至
2015

5
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
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
,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7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柳生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08

6
月至
2014

2
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

3
月至
2018

4
月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2018

4
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7
月至
2007

5
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5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8
月至
2013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9
月至
2019

1
0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
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1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
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光宝电子
(
天津
)
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6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和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011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工学博士(硕博连读),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2011
年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总助、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自
2015

5


2016

7
月任“长城优化升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8
月至
2018

12
月任“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

9
月至
2018

12

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5

6
月至今任“长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月至今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6
月至今任“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8
月至今任“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12
月至今任“长城均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12
月至今
任“长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3
月至今任“长城价值成长
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
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244


传真:
0755
-
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址:
www.ccfund.com.cn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长
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
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

/
申购、赎回等业务。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
机构及联系方式
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SK
大厦
36
-
37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
0755
-
33256666


传真:
0755
-
33206888


联系人:
李伟健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755
-
25028023


传真:
0755
-
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2

28

证监许可
[2018]357
号文
核准,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
201
8

5

1
5
日至
201
8

6

6
日,共募
1,160,464,105.5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5,484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
8

6

8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

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

购时收取

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

购本基金,
适用


费率按
每笔


申请
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购费
率。具体如下: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

)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

)


每笔
1000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

)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

)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

)


每笔
1000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
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0

(

)
但少于
92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2

(

)
但少于
185
天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185

(

)
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
(

)
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5%
)=
98,522.17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申购份额=
98,522.17/1.050
0

93,830.64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50,000
×
1.150
0

57,500



赎回手续费=
57,500
×
0.5%

287.50



净赎回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3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
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
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集中度
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情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定投
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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