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内需 :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6月30日 10:40:34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内需 :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一



修订










一、前言
................................
................................
................................
................................
..............
2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9
五、基金备案
................................
................................
................................
................................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34
十、基金的托管
................................
................................
................................
................................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
................................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6
二十、违约责任
................................
................................
................................
................................
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7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基金合同应
及时
作出相应的变更

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
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5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直销机构: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
7

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8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基金账户:指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基金合同
终止
日止
的不定期期限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
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基金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
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
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




5
8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
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
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
达到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
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另行公告。



(二)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转换的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可用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有效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以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笔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等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按照
规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
律组织的规定。



8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
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30
%

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即: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
%
以内(含
3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1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5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13A


邮政编码:
5180
38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
2008

11

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其他
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经营
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率或收费方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召集人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选
择提交表决意见方式的其他具体形式,例如以网络、电话等
,并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
中载明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和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
通讯
等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
更换
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0%
,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
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