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桂资01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1年06月30日 17:00:36 中财网

原标题:16桂资01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6桂资01债券代码:112355.SZ
债券简称:16桂资03债券代码:112428.SZ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2021年
6月


重要声明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
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公司”或“发
行人”)对外公布的《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中银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
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
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银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本报告涉及债券概要

一、本报告涉及公司债券概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
出具本报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15桂投
01”)、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15桂投
02”)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6桂投
01”)的受托管理人。“15桂投
01”

全部本金及第五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已于
2020年
12月
7日完成兑付。“15桂投
02”全部本金及第五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已于
2020年
12月
29日完成兑付。“16
桂投
01”全部本金及第五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已于
2021年
2月
1日完成兑付。


二、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广投集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8号”文核准面向公
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6年
3月
16日,发行人
成功发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期限为
7年期,附第
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2016年
8月
11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发行规模为
10亿元,期限为
7年期,附第
5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三、本报告涉及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一)16桂资
01

1、债券名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
称:16桂资
01;债券代码:112355.SZ)。



2、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亿元。



3、当前余额:人民币
0.176958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
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
5年末设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
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前
5年为
3.4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5年末,发行人将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至
4.35%,调整后票面年利率在债券
存续期后
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起息日:2016年
3月
1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3年每年的
3月
17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1
年的
3月
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均为
2023年
3月
17日;如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年
3月
17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均为
2023年
3月
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年
3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息)。



12、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年
3月
17日起至
2023年
3月
16日止;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年
3月
17日起至
2021年
3月
16日止。



13、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
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个交易日,在主管部门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
行人未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个计息年度末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
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7、回售登记期:对于本期债券,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
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
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
定。



18、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级。



20、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上市交易场所:本期债券于
2016年
5月
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4、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有息
债务。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16桂资
03

1、债券名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亿元。



3、当前余额:人民币
10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
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
5年末设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
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前
5年为
3.2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年末,发行人将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调整后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起息日:2016年
8月
1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3年每年的
8月
12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1
年的
8月
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3年
8月
1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年
8月
12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年
8月
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年
8月
12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年
8月
12日起至
2023年
8月
11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年
8月
12日起至
2021年
8月
11日止。



13、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
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5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

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个交易日,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5个计息年度末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
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7、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
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8、担保情况: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A级。



20、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牵头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3、上市交易场所:本期债券于
2016年
11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4、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债
务,补充营运资金。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中银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
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募
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和监督,履
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中银证券将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发行人
2020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炼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

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

成立日期:1996年3月8日

经营范围:对能源、矿业、金融业、文化旅游、房地产业、肥料行业、医疗
机构及医药制造业的投资及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内贸易;
进出口贸易;高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发行人所经营之业务以电力等能源为基础,铝为核心,同时涉及金融、医药
等多个行业,大力实施
“产融投”协同发展战略,通过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打
造“一流人才、一流管理、一流研发、一流产品
”的一流企业集团,力争成为西部
陆海新通道和西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的主力军,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


二、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发行人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一、主营业务小计
1,700.46 1,585.13 1,613.82 1,495.73
其中:铝业
1,183.63 1,160.76 1,120.15 1,097.48
化工类
260.73 258.00 282.08 275.10
电力
50.62 42.86 42.08 35.59
保险业务
36.08 2.23 30.88 1.43
制药
34.16 6.19 34.25 2.07
煤贸易
25.58 25.44 14.01 13.91
金属贸易
21.51 21.37 24.61 24.55
综合贸易/钢材
18.56 18.54 1.97 1.97
天然气销售
14.23 13.77 15.68 14.90


碳素产品
9.75 6.21 16.58 13.62
二、其他业务小计
15.31 8.97 10.40 8.16
其中:现货交易
6.27 6.08 5.39 5.40
利息
2.93 0.00 0.68 0.00
材料销售
1.67 1.48 0.94 0.87
租赁
1.17 0.49 0.71 0.67
废料处理
0.97 0.03 0.19 0.27
水电费
0.30 0.16 0.31 0.19
咨询
0.29 0.01 0.30 0.01
粉煤灰
0.23 0.00 0.19 0.00
委托贷款
0.21 0.00 0.24 0.00
劳务
0.18 0.06 0.13 0.07
合计
1,715.77 1,594.10 1,624.22 1,503.89

三、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情况
发行人
2020年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发行人
2020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亿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末 2019年末同期变化
总资产 5,976.57 4,908.99 21.75
总负债 4,963.96 4,079.85 21.67
净资产 1,012.61 829.15 22.13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91.83 357.95 37.4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亿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度 2019年度同期变化
营业收入 1,715.76 1,624.22 5.64
营业成本 1,594.10 1,503.89 6.00
利润总额 40.20 41.45 -3.02
净利润 28.06 29.56 -5.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21.93 14.29 53.49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5 5.93 -51.9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121.26 111.46 8.8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亿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度 2019年度同期变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32.54 282.24 -88.4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187.48 -249.94 -24.9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243.86 22.32 992.58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34.80 445.92 19.93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末/度 2019年末/度同期变化
资产负债率(%) 83.06 83.11 -0.06
流动比率 0.60 0.55 8.55
速动比率 0.58 0.53 9.43
应收账款周转率 31.01 26.32 17.81
存货周转率 23.65 23.51 0.57
EBITDA全部债务比 6.29% 6.88% -8.58
利息保障倍数 1.97 2.24 -11.94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2.00 6.69 -70.12
EBITDA利息倍数 1.88 1.86 0.88
贷款偿还率(%) 100.00 100.00 0.00
利息偿付率(%) 100.00 100.00 0.00

注:除特别注明外,以上财务指标均按照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
+摊销;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
-存货净额)
/流动负债;
4、资产负债率
=总负债/总资产;



5、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6、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利息支出);


7、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8、贷款偿还率
=实际贷款偿还额
/应偿还贷款额;


9、利息偿付率
=实际支付利息
/应付利息。


公司
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
1,715.76亿元,2019年为
1,624.22亿元,同比增

5.64%。公司
2020年实现净利润为
28.06亿元,2019年为
29.56亿元,同比减

5.06%。公司
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21.93亿元,2019年为
14.29
亿元,2020年较上年增长
53.49%,主要受
2019年度处置股权影响,2020年度
无类似业务发生。公司
202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5亿元,2019年为


5.93亿元,2020年较上年减少
51.97%,主要是因为受疫情影响,传统制造业开
工率下降导致业务量减少,同时为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公司绝对控股的金融板块
企业、能源板块企业在疫情期间主动减费让利。

公司
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2.54亿元,2019年为
282.24
亿元,2020年较上年减少
88.47%,主要是因为下属银行业务规模扩张,向客户
贷款及垫款明显增加,同时受下属银行、证券公司金融产品买卖跨期交易等因素
影响。公司
2020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7.48亿元,2019年为
-249.94亿元,2020年较上年减少
24.99%。公司
2020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
243.86亿元,2019年为
22.32亿元,2020年较上年增加
992.58%,主
要原因为下属银行增加了同业存单、债券等发行量。



2020年度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83.06%,处于较高水平。从负债构成来看,
截至
2020年末,公司流动负债
3,611.58亿元,非流动负债
1,352.38亿元,公司
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
72.76为%。流动负债以吸收存款
及同业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短期借款为主,金额分别为
2,043.65亿元、


267.40亿元和
209.86亿元。

公司
2020年度的流动比率为
0.60,速动比率为
0.58,发行人短期偿债压力
较大。



第四章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16桂资
01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2016年
3月
17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亿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经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根据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年年报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公司在监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使
用专项账户。此账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


二、16桂资
03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2016年
8月
12日,发行人成功发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
券(第二期),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亿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募
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年年报的相关内
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在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园湖北路支行设
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此账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
转及本息偿付。



第五章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一、增信机制变更及执行情况
本报告涉及债券均为无担保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增信措施。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更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报告涉及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均未发生变更。

为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已为债券的按时、足额偿
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并严
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和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措施。

2020年度,
本报告涉及债券对应的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良好。



第六章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一、16桂资
01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6年
3月
17日,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3年每年的
3月
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1年的
3月
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根据《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发行人分别于 2021年 2 月 5 日、2 月 8日、2 月 9 日披露了《广
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 桂资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16 桂资 01”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
桂资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三次提示性
公告以下合称“《“16 桂资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
告》”)。根据上述公告,“16桂资
01”的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登记期内(2021

2月
10日至
2021年
2月
19日)选择将其所持有的
“16桂资
01”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
100元/张(不含利息),回售资金发放日为
2021年
3

17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桂资
01”

本次回售登记期有效回售申报数量
9,823,042张,回售金额
982,304,200元,剩余
未回售债券数量为
176,958张。“16桂资
01”本次回售撤销期内未有撤销申报情
况。


本期债券回售本金及第五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已于
2021年
3月
17日支付。


根据上述《“16 桂资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告》,
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拟转售债券数量不超过
9,823,042张。本次转售
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已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对于未转售的债券份额
9,823,042张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16投资
01”剩余托管数量为
176,958张,剩


余规模
0.176958亿元。


二、16桂资
03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6年
8月
12日,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3年每年的
8

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年至
2021年的
8月
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第四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已于
2020年
8月
12日支付。



第七章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八章跟踪评级情况

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
日出具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跟踪评级
报告(2021)》。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广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6桂资01)的信用等级为AAA,维持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16桂资03)的信用等级为
AAA。



第九章其他事项

一、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涉及重点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支付全部租金
65,492,103.6元及违约金,赔偿实现合同债权的费用
780,000
元,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违约金。


进展情况:2018年
11月
6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
11月
27
日获得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查封、冻结华峰能源、华阳控股价值
6619万元
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南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
11月
7日
正式受理,2019年
3月
4日开庭审理,2019年
7月
25日裁决原告胜诉,广西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
8月
5日接到通知并领取;2019年
10月
22日珠海中院裁定受
理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并于
2020年
1月
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于
2020年
11月
2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管理人对破产重整案
件工作进行了报告,并组织各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部分表
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拟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进行二次表决,
具体表决时间仍待定;目前正在推进催收及破产重整工作,尚未取得重大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6,799.13

是否存在担保:是


2、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汇美高铝
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2,446,926.21元及利息
9,877,999.11元,梁国胜、清远市
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进展情况:2018年
12月
1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西高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案已于
2019年
4月
2日开庭审理,法院尚
未做出判决。2020年
3月
6日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广西
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对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清
远市美亚宝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
4月
20日,法院出具一审判决。2020

5月
26日,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该案判决生效。因被告之一清


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已申报债权。


涉及金额(万元):11,232.49

是否存在担保:是


3、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诉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45,311,24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进展情况:2019年
3月
12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中院于
2019年
3月
28日正式受理本案。2019年
7月
2日向南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9年
7月
19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广亚铝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不服法院裁定,2019年
8月
8日,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
2019

11月
4日广西高院作出(2019)桂民辖终
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案件于
2020年
4月
28日开庭,后法院通知延期开庭。2020年
5月
6日收到法
院传票,定于
2020年
5月
15日
8点
30分开庭。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于
5月
14
日偿还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本金
10429014.64元。2020年
6月
2日双方签订调
解协议,截止至
2020年
7月
15日,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累计收到广亚铝业有
限公司归还的本金
3,100.14万元,利息
247.93万元。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全部义务。


涉及金额(万元):7,222.29

是否存在担保:是


4、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广西泛海商
贸有限公司与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债权。广西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肇庆亚洲铝
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广西泛海
商贸有限公司与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于
2013年
9月
11日签订的《铝锭/铝棒
长期购销合同》,判令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向广西泛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5年
6月
30日,以后另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
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
(含贴现利息
在内)等合计约
120,46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承担。


进展情况:广西区高院
2017年
3月
17日作出(
2015)桂民二初字第
6号民


事判决,广西泛海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7年
6月
26日申请执行。2015年
12月
22
日,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债权收购协议》,以五折
5.3亿元收
购广西泛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的债权,包含货款本金
10.59
亿元,逾期付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衍生
权益共
10.32亿元(暂计至
2019年
12月
31日)。2017年
12月
12日,广西高
院裁定变更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后广西广投银海
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法院裁定于
2018年
7月
29日终结执行,但因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未执行和解协议,广西广投银海铝
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年
10月
31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
12月
11日,
法院通过划扣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获得执行回款
197.68万元,目前案件仍
在执行阶段。2020年
9月
7日,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肇庆亚洲铝
厂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计划分
5年归还涉案本金,
2020年
10月
21日广西广投银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
申请书》同时请求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2020年
10月
22日
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或提起诉讼。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收到还款共
7,425.09万元。


涉及金额(万元):120,461.00

是否存在担保:是


5、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诉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
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307,289,070.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进展情况:本案由广西区高院于
2017年
5月
8日立案;2018年
7月
27日
作出一审判决并已经生效;2020年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南宁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年
5月
8日受理执行立案。2020年
9月
7日,广西广银
商务有限公司与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
司计划分
5年归还涉案本金,2020年
10月
21日,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向法
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请求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0年
10月
22日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要求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收到还款共
85.58万元。



涉及金额(万元):44,283.61

是否存在担保:是


6、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上海广投国贸有限公司因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
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资金占
用费以及此后的资金占用费和利率,合计约
11,8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年
6月
20日立案;2018

1月
5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年
6月
29日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19年
5月
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回款
6,142,790.97元,未查找到其他财产线索遂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
10月肇庆亚
洲铝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冻结)发现余额约
100万元,已划扣回款。2020

9月
7日,上海广投国贸有限公与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计划分
5年归还涉案本金。2020年
10月
22日法院作出
终结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恢复执行或提起诉
讼。截至
2020年
12月
31收到还款
789.32万元。


涉及金额(万元):11,825.00

是否存在担保:是


7、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诉临沂富腾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价差损失
55,321,760元及相应利息。


进展情况:2017年
6月
22日由南宁中院受理,2017年
9月
19日一审判决
驳回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2018年
4月
27日广西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
6月
26日中院受理重审立案,于
2019年
8月
8日开庭,2019年
11月
14日收到法院

2019年
9月
19日,作出(
2019)桂
01民初
2156号判决,判决驳回广西广银
商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11月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2020年
3月
26日二审开庭,未当庭判决。2020年
11月
30日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
桂民终
433号,判决驳回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

359792元(已预交)由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涉及金额(万元):6,359.83

是否存在担保:否


8、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因佛山市广银三英铝业有
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佛山市广银三英铝业有限
公司向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合计约
167,329,210.12
元。


进展情况:2019年
4月
19日由百色市中院立案受理;2019年
6月
10日开
庭审理;2019年
6月
13日一审判决胜诉;2019年
8月
13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
申请;百色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佛山市广银三英铝业有限公司早已停产,存
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
司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
3月
6日组织听证,同日作出裁
定受理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广银三英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0

3月
11日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
为破产管理人。2020年
5月
6日填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同意债权人会
议议事规则等表决事项。目前佛山市广银三英铝业有限公司资产拍卖工作已完成,
近期管理人将对处置得款进行首次分配。


涉及金额(万元):16,732.92

是否存在担保:否


9、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喜晟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黄宪菊、陈锡经、李余珍支付货款本金
44,554,540.84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


进展情况:2018年
11月由呼和浩特中院立案受理,陈锡经无法送达可能需
要公告送达,且黄宪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
9月
11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9)
内民辖终
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黄宪菊管辖权异议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
法院定于
2020年
1月
15日
9时开庭审理。2020年
5月
8日收到
2020年
3月
30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胜诉,2020年
7月
16日判决生效。


涉及金额(万元):9,343.59


是否存在担保:是


10、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因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
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逾期利息,请求法院判令
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逾期利息等共计约
7,114.89万元,
鸿帆铝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德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
司、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鑫金属能源有限公司、桂林鸿帆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颜铁军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案件诉讼费、律师
费等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本案于
2020年
11月
5日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涉及金额(万元):7,114.89

是否存在担保:是


11、案件:发行人下属企业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因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
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逾期利息,请求法院判令
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逾期利息等共计约
12,753.88万
元,广西广银商务有限公司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鸿帆铝业有限公司、珠海
市德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
有限公司、珠海华鑫金属能源有限公司、桂林鸿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颜铁军对
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本案被告共同承担。


进展情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6月
12日受理该案,2020年
11

25日开庭审理。


涉及金额(万元):12,753.88

是否存在担保:是


12、案件: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发行人提起诉
讼,以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
对发行人存在个别清偿
2.92亿元,要求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并退还财产。


进展情况:2020年
4月
20日发行人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


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案件已经于
2020年
8月
11日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作出判决。


涉及金额(万元):29,200.00

是否存在担保:否


13、案件:2016年
5月
18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石某开展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合计
7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合计
11,000万
元。2018年
4月
2日、4月
27日,石某部分购回共
650万元。因石某在上述业
务协议及交易协议项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最低线,
2018

5月
15日,彭某、韦某某承诺
“因任何原因任何时间石某未按业务协议及交易
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本担保方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18年
6月
12日,
石某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彭某、韦某某未履行担
保责任。


进展情况:2018年
6月
15日,国海证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石某返还本金
10,350万元,并支付利息
152.46万元(按照合同约
定计算至
2018年
6月
11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
支付止;彭某、韦某某对石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
全部诉讼费用。国海证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
7月
2日,法院裁定
查封、冻结或扣押石某、彭某、韦某某价值人民币
10,502万元的财产。2018年
8月
28日,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9年
5月
27日,法
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国海证券已于
2019年
4月
18日、4月
19日通过场内处置
的方式实现部分债权,诉讼请求已根据实际情况当庭变更,本金调整为
8,619.34
万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变),2019年
7月
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书》(〔2018〕桂
01民初
623号),判决被告石某支付国海证券本金
8,619.34
万元,利息
62.85万元,违约金
150.84万元;国海证券有权对石某质押给国海证
券的
1,775.72万股股票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彭某、韦某某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于被告未签收判决书,
法院已于
2019年
8月
13日开始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020年
2月
27日,公司
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
292.81万元;2020年
3月
9日,


法院已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

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10,502.46

是否存在担保:是


14、案件:2016年
7月
15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何某某(以下简
称“被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告开展了
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截至
2018年
6月
12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
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进展情况:2018年
7月
26日,国海证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国海证券与被告于
2016年
7月
28日、2016年
10月
17日签订《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分别为
548万股、960万股,
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
5,900万元、9,900万元,之后被告已分别购回
865万元、
1,475万元)违约事项,分别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
5,035万元、8,425万元;
支付利息
32.73万元、54.76万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
2018年
7月
25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依法判
令国海证券对被告质押给国海证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国海证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
8月
14日,法院分别裁定
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
5,068万元以及
8,480万元财产。2019年
1月
30日,被告
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
3月
28日,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8〕

01民初
808号、〔2018〕桂
01民初
809号),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裁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6月
14日,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辖终
27号、〔
2019〕桂民
辖终
28号),裁定驳回被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
8月
7
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
4月
2日,国海证券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
决书》(〔
2018〕桂
01民初
809号)、(〔
2018〕桂
01民初
808号),判决被
告向国海证券返还融资本金
5,035万元、8,425万元,向国海证券支付利息、违
约金及滞纳金(自
2018年
6月
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国海证券对被告提供
质押的
725万股、1,19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


负担。国海证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
7月
30日,法院
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
01执
2100号、2101号),法院决定立
案执行。鉴于部分财产保全措施拟到期,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
2020

8月
31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8〕桂
01
民初
808号之一)、《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0〕桂
01执保
307号、308
号),法院裁定继续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
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继续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
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13,547.49

是否存在担保:是


15、案件:2016年
8月
10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何某某(以下简
称“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

5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
5,1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
265万股并偿还利息


40.5万元),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

进展情况:2020年
6月
5日,国海证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桂
01民初
1416号),决定立案
受理本案。2020年
6月
11日,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
6月
15
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0〕桂
01民初
1416号),裁定冻结被告名

7,569.5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
8月
5
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
01执保
237号),法院已
对被告银行存款、房产、非上市企业股权、股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于
2020年
8月
13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
9月
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
决书》(〔
2020〕桂
01民初
1416号),判决被告向国海证券返还本金
5,100万
元,向国海证券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以
5,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2018年
6月
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
40.5万元从中抵
扣);国海证券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质押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
2020年
10月
23
日,国海证券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被告提交的上诉状。鉴于被告未


缴纳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
10月
30日生效。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11月
18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
01执
2785号),
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
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7,569.53

是否存在担保:是


16、案件:2016年
8月
10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何某某(以下简
称“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

975万股,初始交易金额
10,0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
495万股并偿还利

79.5万元),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


进展情况:2020年
6月
5日,国海证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桂
01民初
1417号),决定立案
受理本案。2020年
6月
11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
6月
15日,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桂
01民初
1417号),裁定冻结被告名下
14,842.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
8月
5
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
01执保
238号),法院已
对被告银行存款、房产、非上市企业股权、股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于
2020年
8月
13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
10月
23日,国海证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邮寄的被告提交的上诉状。鉴于被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
10月
30
日生效。国海证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
11月
18日,法院作出《执
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桂
01执
2786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
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14,842.13

是否存在担保:是


17、案件:2017年
8月
7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邵某(以下简称
“被
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告开展了多
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截至
2018年
8月
8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


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进展情况:2018年
8月
28日,国海证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针对国海证券与被告于
2017年
8月
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5,981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20,000
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
2,000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18,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167.7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
2018年
8月
8日
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国海证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
9月
13日,法院作出《民
事裁定书》(〔
2018〕桂民初
4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18,167.80万元
的财产。经被告与国海证券协商,国海证券于
2018年
11月
1日向法院申请对邵
某持有的部分财产解除保全(包括
148.07万股标的股票及
1,855万元财产);2018

11月
9日,国海证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
40号之一),
裁定准予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本案拟定于
2019年
5月
29日开庭审理。因被告向
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决定延期审理。鉴于被告与国海证券正进行协商,2019年
12月
24日,国海证券再次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2020年
4月
10日,法院开庭
审理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
4月
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桂民初
40号),
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应于
2020年
4月
16日前(含)向国海证券支付本
2,030.98
万元,应于
2020年
8月
7日前支付本息合计
16,414.39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
国海证券豁免邵某在此之前因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和滞纳金;
如被告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比例高于
180%,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解除本诉讼项下已保全全部资产的保全措施;如被告未按时
偿还本金及利息,国海证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尚欠的本金、
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国海证券对被告质押的股票享受优先受偿权;
因本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如被告违反《和解协议》约定,
则国海证券有权终止《和解协议》,被告仍应自始按照双方签署的原质押式回购
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国海证券有权根据原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
置且有权继续要求被告清偿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

按照民事调解书已豁免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不再追溯,自始豁免。截至
2020年


4月
22日,被告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向国海证券支付本金
2,030.98万元及案
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且国海证券已向法院申请解除本诉讼项下的保全措施。该
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2020年
4月
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
事裁定书》(〔
2018桂民初
40号之二),裁定解除对被告持有股权、股票的查
封、冻结。截至
2020年
8月
7日,被告已履行完毕调解书项下全部义务。


涉及金额(万元):18,167.78

是否存在担保:是


18、案件:2017年
3月
2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某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
3

2日、2017年
4月
12日,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
合计
4,821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50,000万元。截至
2018年
8月
17日,被告补
充质押共
1,020万股,部分购回共
3,000万元,仍有
47,000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
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进展情况:2018年
9月
25日,国海证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47,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250.54万元(暂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
2018年
9月
2日止(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国海证券的股票享
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国海证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
9月
27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
47,250.54万元的财产。2019

1月
28日,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9年
3月
4日,公司向法院
提交答辩状;2019年
3月
21日,《民事裁定书》〔2018〕

国海证券收到法院作出的(
桂民初
46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
4月
12日,国
海证券接到法院通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2019年
7月
1日,最
高人民法院已受理。2019年
10月
8日,国海证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
30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西壮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
46号之一),本
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
12月
11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桂
01民初
3400


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

2020年
5月
11日,南宁中院开庭审理本案;
2020年
7月
8日,国海证券收到南宁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
01民初
3400号),判决被告向国海证券支付本金
44,502.14万元,利息
6,162.31万元、
滞纳金
65.11万元,违约金
14,332.13万元(暂计至
2020年
5月
6日,利息、滞
纳金、违约金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国海证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股票
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由被告负担;2020年
8月
18日,国海证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上诉状》,被告就上述判决中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判决内容提起上诉,并要求
国海证券承担一二审相应诉讼费。鉴于被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于
7

9日生效。2020年
9月
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重整一
案并指定管理人,国海证券已按照要求申报债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47,250.54

是否存在担保:是


19、案件:2016年
12月
12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陈某某(以下
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双方开展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合计
230.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6,500万元。

截至
2018年
10月
17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
义务。


进展情况:2019年
1月
2日,国海证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80.17万元,违约金


152.75万元(利息、违约金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
2018年
12月
2日(含当日)),
滞纳金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
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
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
1月
7日,法院受理本案。

2019年
2月
15日,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
被告价值
6,732.92万元的财产。2019年
3月
6日,国海证券收到被告向法院提
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国海证券已于
2019年
3月
14日向法院

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019年
3月
14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桂
01执保
60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等资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

2019年
5月
6日,国海证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19〕桂
01民初
18号),
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9年
5月
12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裁
定提出上诉。2019年
10月
8日,国海证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裁定书》(〔
2019〕桂民辖终
45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维持原裁定。南宁中院于
2020年
6月
19日、2020年
6月
30日、2020年
8月
14日开庭审理本案。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6,732.92

是否存在担保:是


20、案件:2018年
5月
21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陈某某(以下简
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告开展了
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国海证
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
2018年
7月
5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
务。


进展情况:2018年
10月
17日,国海证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经被告与国海证券协商,2018年
10月
29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2018年
11月
21日,法院裁定准许国海证券撤诉。因被告未能按照协商一致的
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国海证券于
2019年
5月
17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针对国海证券与被告于
2018年
5月
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
18,000
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
660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
17,340
万元,并支付利息约
531.76万元(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0%,从
2018年
12月
20日暂计至
2019年
5月
7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
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
5月
17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桂
01民初
2059号),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9年
5月
24日,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2019〕桂
01民初
2059号),裁定查封、冻结或扣
押被告名下价值
17,871.76万元的财产。2019年
6月
25日,法院作出《财产保
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
01执保
172号),法院已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等资
产进行了冻结。2019年
7月
1日,国海证券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将于
2019年
8

29日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
9月
16日,国海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9〕

01民初
2059号),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国海证券本金
1.734亿元,利息
531.76
万元,违约金
3,621.51万元,滞纳金
37.82万元,前述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
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国海证券有权对陈某某质押给国海证券

6,103.00万股股票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鉴于被告未履行判决,2019年
11月
15日,国
海证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
2019年
11月
15日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桂
01执
2207号),决定立案执行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
2

27日,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
5.02万元;2020年
3月
6日,
国海证券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17,871.76

是否存在担保:是


21、案件:2018年
6月
7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陈某某签订的《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3,100万股,初始
交易金额为
12,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
440万元)交易事项,被告未按照业
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


进展情况:因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2019年
10月
15日,国海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
11,560
万元,利息
711.58万元,违约金
2,576.18万元,滞纳金
31.71万元;利息、违约
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对被告质押给国海证
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
10月
18日,
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桂
01民初
3042号),决定立案受理本
案。2019年
12月
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
12月
6日,法院作出《民
事判决书》(
2019桂
01民初
3042号),判决被告支付本金
11,560.00万元,利



711.58万元,违约金
2,576.18万元,滞纳金
31.71万元;利息、违金、滞纳金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国海证券有权对被告质押给公司
的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
2月
7
日,法院判决生效,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
3月
13日,法院出
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桂
01民初
506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该
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14,879.47

是否存在担保:是


22、案件:2018年
1月
18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某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国海证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一融出资金,并办
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同日,赵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出具《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担保函》,承诺“因任何原因任何时间被告一未按业务协议及
交易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本人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截至
2019年
1月
11日,被告一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被告二也未履行担保
责任。


进展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
2019年
9月
5日,
国海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本金
13,000.00万元、利息


775.96万元、违约金
1,313.00万元及滞纳金
29.95万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
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对被告一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2019年
9月
6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桂
01民初
2896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2019年
9月
24日,国海证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

01民初
2896号),法院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一、被告二名下价值
15,118.91
万元财产。2020年
5月
2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2020年
6月
1日,被告某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国海证券应当先向中证协
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不应直接起诉,并要求判令国海证券支付违约金共计
195
万元(以
1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
2019年
9月
30

日,最终计算至诉讼终结之日),并由国海证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
2020年
7月
10日继续开庭审理;2020年
7月
13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反
诉。2020年
8月
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0〕桂
01民初
2896号),判决被告向国海证券偿还本金
13,000万元、利息
775.96万
元、违约金
1,313万元、滞纳金
29.95万元[前述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
2019

8月
2日(不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国
海证券有权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
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鉴于被告未签收
相关法律文书,2020年
9月
21日,法院开始公告送达程序。

2020年
11月
9日,
国海证券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诉状,鉴于被告未缴纳受理费,一审判决已于
2020

12月
12日生效,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
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15,118.91

是否存在担保:是


23、案件:2018年
6月
20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
告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国海证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
登记手续。截至
2019年
1月
15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
务。


进展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2019年
10月
17
日,国海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国海证券与被告于
2018年
6月
22日签订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
779万股,初
始交易金额为
5,000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
5,000万元、
利息
404.58万元、违约金
625万元、滞纳金
27.09万元,利息、违约金、纳金按
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国海证券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
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

2019年
10月
18
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桂
01民初
3043号),决定立案受


理本案。2020年
4月
30日,国海证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裁定书》(〔
2020〕桂民辖终
27号),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维持原裁定;2020年
6月
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2020年
7

13日,国海证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01民初
3043号),判决被告支付本金
5,000万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
协议约定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国海证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股票折价、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
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于
2020年
8月
6日生效,鉴于被告未履行判决,
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
9月
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
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桂
01执
2467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
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6,056.67

是否存在担保:是


24、案件:2018年
7月
2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
告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国海证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
登记手续。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


进展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国海证券向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公司赔偿本金
4,300万元、利息


691.94万元、违约金
1,311.50万元、滞纳金
70.83万元,前述本金、利息、违约
金、滞纳金[暂计至
2020年
9月
17日(不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应
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股票享有
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
费;2020年
9月
28日,南宁中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桂
01民初
2794号),决定立案受理。2020年
10月
15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0年
12月
5日,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0〕桂
01执保
425
号),法院已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股票、股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

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6,374.27

是否存在担保:是


25、案件:2016年
7月
5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告开
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国海证券按照交
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截至
2018年
10月
18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构成违约。


进展情况:2019年
12月
10日,国海证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
19,700万元、利息
1,904.33万元、违约金
3,999.10
万元、滞纳金
24.88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
2019年
9月
23日,
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国海证券
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
保险费。2019年
12月
19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
01民初
3417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2019年
12月
23日,国海证券向法院申请财产
保全,法院于
2019年
12月
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
01民初
3417号),
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
25,628.32万元价值的财产。2020年
1月
6日,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桂
01执保
489号),法院未查询到被
告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
6月
16日,国海证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
2019〕桂
01民初
3417号,法院拟定于
2020年
12月
3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

12月
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桂
01民初
3417号),判决被告向国海证券返还融资本金
19,7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
及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国海证券对被告提供质押的股票,有权以该
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受理
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
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涉及金额(万元):25,628.31


是否存在担保:是


26、案件:2018年
4月
26日,发行人实控企业国海证券与陈某(以下简称
被告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国海证券与被告开展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国海证券按照交易
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截至
2018年
10月
1日,被告一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
构成违约;2019年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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