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成长优选混合A : 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长安成长优选混合A : 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 26日证监许可〔2021〕1845号文《关于准予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5、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需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 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另外,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 风险包括:(1)本基金股票资产仓位较高而面临的股票市场波动风险;(2)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8、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汇率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通额度限制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 联交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他可能的风险 等。 9、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0、 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 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 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58、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 通交易日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联系电话:021-2032 999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 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 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 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 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 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 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 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 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 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 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5、公募基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海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坚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88只。自2003年 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5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 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官方网站 及指定电子交易平台,下同)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黄丽华、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2021年5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45号)。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分别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M<300万元 0.80% 300万≤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例: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1.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1.00=9,882.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9,882.4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例:某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份C类基金份额。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份额确认情况。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6、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除相关公告另有约定外,对单个投资人在认购 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相关公告另有约定外,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 可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限制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募集期限届满,如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将分配的收益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转购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需受基金 管理人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笔/单日申 购金额及本基金总规模不设上限限制,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量、单笔/单日申购金额及本基金总规模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对申购金额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申 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需要支付申购费用。投资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 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M<300万元 1.20% 300万≤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3、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30日)少于90日(不含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90日)但少于180日(不含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注:持有时间T指基金成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申购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 言)至赎回确认日(不含)之间的自然天数。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 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85=46,538.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5元,则可得到46,538.5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 有。 例:某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85元,则可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85=47,236.6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5元,则可得到47,236.65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均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 有。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90日后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5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85=10,585.00元 赎回费用=10,585.00×0.50%=52.92元 净赎回金额=10,585.00-52.92=10,532.08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90日后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5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32.08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40日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5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85=10,585.00元 赎回费用=10,585.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85.00-0=10,585.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40日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5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份额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投资人单日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管 理人对该单个投资人当日提出的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投资人 不超过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该 单个投资人超过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成长性良好且股价没有充 分反映其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和资本市场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评估各 类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 例范围,并跟踪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调整具体配置比例,以平衡投资组合的 风险和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优选成长股”的选股理念,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通过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优选成长性良好且股价没有充分反映其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行 投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定量分析,筛选出成长能力较强、盈利质量 较高的上市公司。 (1)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主要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 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及经营性 现金流量增长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选择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保持增长或稳定且高于行业中位数的公司。 (2)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比较,选择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增长或稳定且高于行业中位数的公 司。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综合分析其盈利能力和盈 利质量。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对定量分析筛选的备选股票进行定性分析,通过以下多个角度判断上市公司的 成长质量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1)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空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间较大且需求持 续增长,或持续通过创新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2)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具有清晰的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具 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3)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在资源、产能扩张、销售能力、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等 方面具有核心或独特优势; (4)公司的创新能力:公司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占比较高,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 专利储备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对市场需求的反应速度和新产品推出速度较快; (5)公司的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的管理能力较为优秀; (6)公司的外延性发展机会:公司所在行业存在整合机会,存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 兼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3、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其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优选出成长性良好且成长质量较好的公司后,本基金将根据所筛 选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动态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 态评估,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其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并考虑行业的分散性,构建投资组 合。 如果存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或者基 金管理人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筛选进入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除 按照上述股票的投资策略外,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 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 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重点关注: (1)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3)香港股票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 资标的。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和长期利 率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税赋特点、信用风险等因素, 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骑乘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回 购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和流动性等情况的变化,调整组合利率债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组合的久期等,以获取债券 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 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发 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积极寻找转股溢价率 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债品种,捕捉相关套利机会。其中,转股溢价率=(可 转债价格-转换价值)/转换价值,转换价值=股票现行价格*100/转换价格,转股溢价率是衡 量可转债股性的重要指标;纯债溢价率=(可转债价格-纯债价值)/纯债价值,纯债溢价率 是衡量可转债债性的重要指标。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