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汇阳债券A : 关于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关于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7月1日 (含)起对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 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的规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及对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 请见附件1。 本次因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而作出,其他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更新后的《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 附件 1 :东方红 汇阳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八 部分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增加)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 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与税 收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 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增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2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 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 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增加)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目的、 原则 和解 释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增加)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一)、 (二)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提示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解释或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三)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一)、 (三)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提示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解释或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 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算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 资金清算 (增加) 6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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