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天利量化A :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九泰天利量化A : 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 年 七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6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任 ................................ ................................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 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 过 5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 除外。 五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 、 本基金采用量化多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主要根据行业、风格轮动模 型和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并结合风险控制模型调整仓位,不依靠量化 策略进行短期频繁交易。本基金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源数据 错误、模型变动和市场环境变化 等原因,导致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 为正或持续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 存在一定的风险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 天利 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3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 :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 开放日: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业务规则》:指 本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 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 6 、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8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5 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 天利 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量化 多策略 模型,寻找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优秀企业,同时有效 控制组合风险,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 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 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 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 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 和认购金额 的 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含利息 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 人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者就不得撤销。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金额 和 追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看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 单个投资 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或最高认购份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 处理方法请 参 看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的限制。 5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或停止募集 ,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1 0 个工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 、 申购 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份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基金总规模上限、 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 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 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8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 定媒 介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 金销售费率。 10 、当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 8 、 某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 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 当 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 ) 在 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 以上 的赎回申请 , 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 赎 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20% ,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 0% 以内(含 2 0% )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上述“(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2 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 但不限于短信 、 电子邮件或 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 规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条件具备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 和赎回,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设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65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 存续期限: 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 010 - 5 7383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1 8 )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 约定 为准; (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净值信息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场外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9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 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 限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