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23:56:04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A : 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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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0
十、信息披露
--------------------------------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
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9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鸿信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
2005

8

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20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2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基
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
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同业存单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
(含
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0%
-
30%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3
)、(
14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
及时发送对方,收到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
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
关联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
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经提前告知基金管理人于合理时间内提供
说明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
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
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
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
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后,应立即依照授权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有关内容及
印鉴、签名及权限等进行表面一致性验证,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通过约定方式给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
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
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之时起开
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5
日内将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
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
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
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6

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
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
.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资金交收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并
未及时发送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对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
交收日中午
12:00

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衍生工具
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
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
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
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值调整。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的,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特定
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红利再投
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
况、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
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等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可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
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
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6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
6
%
÷当年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四)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中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未能独立,其高级管理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