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锦元回报混合A :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嘉合锦元回报混合A :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一、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20 】 3091 号 文 注册。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 险及 其他风险 等。 四、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七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 的除外。 八 、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及基金经理信息 及基金管理人信息 的 更新,前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摘要 ................................ ................................ ................................ ... 8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 ................................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 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 更新信息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管理人 :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托管人 :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嘉合锦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6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 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14]6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 陆凯杰 联系电话: 021 - 60168300 股权结构: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占 27.27 % 、 上海慧弘 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占 27.27 % 、 福建圣农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占 18.18 % 、 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占 17.83 % 、 山东 通汇资本 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占 4.90 % 、 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 4.55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 代任总经理 。 刘燕女士,江西省教育学院学士。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江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兼工会副主席,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秋燕女士,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曾担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 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兼 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 有限公 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福 建华兴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业单 位,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现任福 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进先生,北京大学哲学硕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代理 托管部副总经理、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太平 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 曹 凤 岐 先生, 北京 大学经济 学院 毕业 。 现 为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荣 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 主任 , 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 中国投资 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等职,兼 任嘉合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 主任, 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 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顿亚洲 局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研究总部主任、中国人民 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单兵先生,监事会主席,上海财经大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学士。曾就 职于南通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源吉投 资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贝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卢宇凡先生,监事,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硕士。曾就职于格兰仕集团、佛山市宏图 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硕士。现任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付祥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硕士、学士。曾就职于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监。 刘歆茹女士,职工监事,武汉大学硕士、学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 管理部主管 。 王奕人先生,职工监事,美国德雷塞尔大学硕士,山东大学学士。现任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专员 。 3 、高级管理人员 郝艳芬女士,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代任 总经理 。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员 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证券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 IT 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文炜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曾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沈珂先生,南京大学信息学学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高级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罗瑾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士、硕士,美国南方理工州 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业务 发展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研发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及市场营销管理部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华寅先生,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 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区域主管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总 部高级 交易员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2020 年 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浙商聚盈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改名为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兴业 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兴业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兴业安和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 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今任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超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理学学士 。曾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债券交 易员、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交易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固定收益总监, 2020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李国林先生,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总监兼研究总监、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凯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监, 2018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至今 任嘉合锦程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 期间 任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今 任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 期间 任嘉合医疗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今任嘉合同顺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今任嘉合稳健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代任 总经理职务。 张文炜 先生,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姚文辉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非公募投资部总监职务。 于启明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监职务。 莫华寅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监职务。 李国林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职务。 付祥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监职务。 李超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职务。 朱萍女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监职务。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 期货 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 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 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 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 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 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9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 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 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 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52 只。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221.17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 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电话: 021 - 60168270 传真: 021 - 65015087 联系人: 陆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60 - 3299 网址: www.haoamc.com ( 2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 3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易平台 微信公众号:嘉合基金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电话: 021 - 60168300 传真: 021 - 65015080 联系人: 蔡文婷 网址: 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合伙人: 邹俊 电话: 021 - 22123075 传真: 021 - 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欧梦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 并 经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20 】 3091 号 文 注 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本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 示 。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取消某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 一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2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的,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3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微信交易平台 或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十 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 0 万元 1.0 0% 100 万元 ≤M < 3 00 万元 0. 6 0% 30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20% M≥ 5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三 、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 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1.00 % , 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1.00 % ) = 99, 009 . 9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 009 . 90 = 990.10 元 认购份额 = ( 99, 009 . 90 +50 ) /1.00= 99, 05 9 . 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 059 . 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 + 5 ) /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 四 、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