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50 :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19:16:18 中财网

原标题:基建50 :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1年
4月
16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可【
2021】
1325号文
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
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票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中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


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等章节进行更新,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
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部分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及

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9、
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
登记
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指数代码
399995)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
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
规定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
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
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
事,
兼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会员代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海证券交易所
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
,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


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兼职
副会长
、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理事

广东省金融发
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
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
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


曾任
中国
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





王凡
先生:
董事

博士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
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全国社



基金理事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董事、



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
先生
:董事,
学士
,现任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深圳市政协委员

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深圳
市龙岗
中银富登
村镇银

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董事,
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曾任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办公室

员,
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

人事部(办公室)部长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副总经理、总经理
,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罗海平
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
高级经济师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常务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兼任


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荆襄支公司经理

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平保险
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
宁波大学
法学院教授
,兼任
复旦大学
兼职


,浙江
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复旦
大学
法学院副
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
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
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
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
会长、
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
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
支行



总行资金部处
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信息技术部
副经
理、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
监事,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
交易员


曾任
广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
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
广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
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



基金理事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兼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

曾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稳
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
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
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
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
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

,副教授


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
,工程师


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霍华明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登记部核算专员、数量投资部数据分析员、
ETF基金助理兼研究员。现任广发中证全
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年
4月
20日起任职
)、广发中
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年
4月
20日起任职
)、广
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年
4

20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年
4月
20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自
2018年
2月
1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8年
4月
19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年
4月
19日起任职
)、广发中小企业
3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
)、广发
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
)、广发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
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
任职
)、广发中小企业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1月
14日起
任职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年
7月
8日起任职
)、广发上
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年
8月
5日起任职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
总经理助理王海涛
先生
、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
价值
投资部
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
成长
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

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等成员组成,
王海涛
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
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
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
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
合规风控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


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
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3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

2021

1
-
3
月,
交通银行
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9.4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

12
月至
2020

7
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



执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20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

4
月至
2020

1
月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19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
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

11
月至
2020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2014

12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6


2014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014

6
月至
2016

11

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
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9
月至
2014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
1993

7
月至
2009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
金部、投行业务部工
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12
月起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2000

7
月至
2014

12
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
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3

31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
27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
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
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部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完整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网下现金和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
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
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1年
4

16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21
]
1325
号文


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21年
6月
15日至
2021年
6月
17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6月23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
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自
2021年
7月
5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代码:
516970;场内简称:基建
50;扩位证券简称:基

50ETF)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
整有关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
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
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



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2、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
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
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
机构依法进行
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为
500,000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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