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利柏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00:51:08 中财网

原标题:利柏特:利柏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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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依据。如无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涉及的释义同招股意向书释
义。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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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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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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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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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实际控制人沈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发行人股东兴利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发行人股东香港和石、中核二三、医工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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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四)发行人董事王海龙、袁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佳,高级管
理人员李铁军、朱海军、李思睿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发行人监事霍吉良、张英洁、张泉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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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杨清燕、杨菁、陈裕纯、孙霞、李建平、宋
玉芹、杨东燕、陈裕飞、何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七)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王彬、殷维忠、吕喜永、徐建青、严炳
中、石鹏华、杜国锐、蒲斌、何毅、马光、吴新一、杨贺、周锦辉、
宋启富、夏光程、邓志荣、王开义、田成、刘新强、李坚、石振发、
方战华、吕宝红、刘保全、郑永青、邹兵、管万明、孙念明、许存杰、
薛建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企业
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八)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杨清华、杨清建、沈伟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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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九)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毓强、张健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
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上市后公
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
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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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
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
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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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
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4)公司上市后
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
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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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
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企业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
企业/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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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香港和石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兴利合伙承诺


1、在本合伙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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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
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合伙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
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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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
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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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
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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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
/本公司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
补偿。本人/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公司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公司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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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
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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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若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得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
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沈翾,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
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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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
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
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下列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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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
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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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
处理。

本《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上(包括
10%)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股
股东的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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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
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
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
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除现
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以及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
采购、工程施工、工程维保等各类工程服务,其下游市场需求跟化工行业的投资
需求息息相关,化工行业受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同时随着公司业务向油
气能源、矿业、水处理等领域延伸,公司下游市场需求亦受到这些行业的周期性
波动影响。当宏观经济发展良好的时候,将会带动上述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
增加;而当宏观经济发展出现下行时,则会导致下游行业增速放缓。


公司主要客户为巴斯夫、林德气体、霍尼韦尔、科思创、优美科、陶氏化学、
液化空气、英威达等全球知名公司,这类客户基于其长期发展目标,有较长远的
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在行业经济波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持续稳定的投资,为
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保证。目前,全球宏观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相互交织,增长潜力和下行压力同时并存,若未来上述行业出现大幅度衰退,且
公司经营策略不能很好地应对宏观经济周期性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一定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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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扩散,为控制疫情,全国各地采
取了隔离、推迟复工、交通管制、禁止人员聚集等防疫管控措施,各行各业均受
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晚于预期;随着疫情在全球的扩
散,若持续时间较长,公司国外部分客户将放缓对生产设施的投入,从而对公司
部分工业模块设计与制造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已采取多种应对措施积
极复工并安排各类业务工作计划,但本次疫情对物流周期、上下游企业复工时间
以及下游客户建设计划等造成了影响,若疫情持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可
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相对集中于少数大客户,存在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报告期
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按合并口径计算)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1,456.89万元、
68,645.21万元和
74,985.7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9.86%、48.49%

49.81%。


公司客户主要为巴斯夫、林德气体、霍尼韦尔、科思创、优美科、陶氏化学、
液化空气、英威达等国际知名公司,公司已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水
平,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客户具有严格的供应商遴选制度,
从而进一步增进和强化了这种合作关系,未来终止合作的可能性很低。尽管如此,
客观上仍不能完全排除前述客户与公司终止合作的风险,一旦终止合作的情形发
生,公司短期内将面临着订单减少进而导致收入和利润水平下滑的风险。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额较高的风险

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报告期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额较高,分别为
15,039.32万元、10,718.85万元和
12,140.62万元。公司根据实际完工进度核算每
个会计期间已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并根据结算手续确认债权。由于公司的债权结
算须由业主进行确认,其审批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周期较长,在此期间持续施工
完成的工程量与结算进度存在差异,实际发生成本、确认毛利与工程结算的差额
计入“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或“合同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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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情形符合行业特点。但如果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量过大将会产生一定的财务风
险。


(五)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完
成后,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及人员数量将大幅增加,业务区域和客户范围将
更加广泛。因此,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对公司现有的组织结构和经
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管
理模式和管理水平无法满足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将对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协调
及拓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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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数量和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
11,226.888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
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市盈率【】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38/股(按照
2020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股(按照【】年【】月【】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计算)
发行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届时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均为不
含税净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3,531.979028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900.000000万元;
律师费用:800.000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80.000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106.762128万元;
合计:5,818.741156万元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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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Libert INC.
注册资本 33,680.1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斌强
成立日期 2006年
10月
20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年
1月
31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67号
邮政编码 215636
电话号码 0512-89592521
传真号码 0512-8200887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nlbt.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利柏特有限以截至
2010年
8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1月
31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320592400003130的《营业执
照》,注册资本为
28,909.1118万元。


发行人依法整体变更后的总股本为
28,909.1118万股,设立时,发起人及其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利柏特投资 17,345.46708 60.00%
2 东侨国际 7,227.27795 25.00%
3 中核二三 2,890.91118 10.00%
4 华瑞投资 1,445.45559 5.00%
合计
28,909.1118 100.00%

经增资扩股后,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33,680.1118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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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其投入资产及内容

公司系由利柏特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
具的大信审字[2010]第
1-1825号《审计报告》,股改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89,091,117.44元,折股净资产低于折股股本总额的差额
0.56元由发起人以现金
方式补足,补足出资后的折股净资产为
28,909.1118万元,利柏特有限以此净资
产为基础按
1:1折合
28,909.1118万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缴纳注册资
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1年
1月
23日出具了中信验字(
2011)第
050号《验
资报告》;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实缴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并于
2020

3月
19日出具了中汇会鉴[2020]0416号《关于原江苏中核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2011年
1月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


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33,680.111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
11,226.8882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假定公开发行新股
11,226.8882万股,则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公开发行前公开发行后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1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 18,345.4670 40.85%
2 香港和石
7,672.7336 22.78% 7,672.7336 17.09%
3 兴利合伙
1,790.00 5.31% 1,790.00 3.99%
4 中核二三
1,650.9112 4.90% 1,650.9112 3.68%
5 沈斌强
750.00 2.23% 750.00 1.67%
6 医工投资
250.00 0.74% 250.00 0.56%
7 其他
43名自然人股东
3,221.00 9.56% 3,221.00 7.17%
本次拟发行公众股
— — 11,226.8882 25.00%
合计
33,680.1118 100.00% 44,907.00 100.00%

2、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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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
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二)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持股情况
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利柏特投资、东侨国际、中核二三、华瑞投资。设立
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利柏特投资 17,345.46708 60.00%
2 东侨国际 7,227.27795 25.00%
3 中核二三 2,890.91118 10.00%
4 华瑞投资 1,445.45559 5.00%
合计
28,909.1118 100.00%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的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
2 香港和石 7,672.7336 22.78%
3 兴利合伙 1,790.00 5.31%
4 中核二三 1,650.9112 4.90%
5 沈斌强 750.00 2.23%
6 医工投资 250.00 0.74%
7 杨清燕 200.00 0.59%
8 杨菁 200.00 0.59%
9 孙霞 200.00 0.59%
10 宋玉芹 200.00 0.59%
11陈裕纯 200.00 0.59%
12 李建平 200.00 0.59%
13 杨东燕 200.00 0.59%
14 王彬 200.00 0.59%
合计
32,059.1118 95.19%

注:因发行人前
7-14名股东持股数量一致,故此处披露前十四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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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沈斌强 750.00 2.23%
2 杨清燕 200.00 0.59%
3 杨菁 200.00 0.59%
4 孙霞 200.00 0.59%
5 宋玉芹 200.00 0.59%
6 陈裕纯 200.00 0.59%
7 李建平 200.00 0.59%
8 杨东燕 200.00 0.59%
9 王彬 200.00 0.59%
10 袁斌 120.00 0.36%
11李铁军 120.00 0.36%
12 殷维忠 120.00 0.36%
合计
2,710.00 8.05%

注:因发行人前
10-12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一致,故此处披露前十二名自然人股东的
持股情况。



4、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核二三持有股份应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中核二三(CS) 1,650.9112 4.90%
合计
1,650.9112 4.90%

5、外资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香港和石为外资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香港和石 7,672.7336 22.78%
合计
7,672.7336 22.78%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下列股东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
比例
存在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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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
杨清燕为沈斌强之配偶,沈斌强持有利柏特投资
14.64%的出资额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持有兴利
合伙 27.89%的出资额并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
杨清燕为沈翾之母亲,沈翾持有利柏特投资 30.00%
的出资额;
杨菁为杨清华之配偶,杨清华持有利柏特投资
18.2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11.12%的出资额;
陈裕纯为杨清建之配偶,杨清建持有利柏特投资
15.46%的出资额并担任该公司监事,持有兴利合伙
9.44%的出资额;
李建平为沈伟强之配偶,沈伟强持有利柏特投资
6.0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3.65%的出资额;
杨东燕持有利柏特投资 4.7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
合伙 2.86%的出资额;
沈伟强与沈斌强是兄弟关系;
杨清华、杨清燕、杨东燕、杨清建为兄弟姐妹关系。

兴利合伙 1,790.00 5.31%
沈斌强 750.00 2.23%
杨清燕 200.00 0.59%
杨菁 200.00 0.59%
陈裕纯 200.00 0.59%
李建平 200.00 0.59%
杨东燕 200.00 0.59%

(续上表)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孙霞为王海龙之配偶,王海龙持有利柏特投资
2.0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3.65%的出资额;
孙霞为王牧云之母亲,王牧云持有利柏特投资
4.00%的出资额;
何军为王海龙之妹王小红之配偶。

兴利合伙 1,790.00 5.31%
孙霞 200.00 0.59%
何军 50.00 0.15%

(续上表)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
宋玉芹为蔡志刚之配偶,蔡志刚持有利柏特投资
5.00%的出资额,持有兴利合伙 3.05%的出资额。

兴利合伙 1,790.00 5.31%
宋玉芹 200.00 0.59%

(续上表)

兴利合伙 1,790.00 5.31%马光为陈裕莹之配偶;
陈裕飞为于佳之配偶,于佳持有兴利合伙 2.51%的
出资额;
陈裕纯、陈裕飞、陈裕莹为兄弟姐妹关系。

陈裕纯 200.00 0.59%
马光 50.00 0.15%
陈裕飞 40.00 0.12%

(续上表)

兴利合伙 1,790.00 5.31%刘新强与朱爱萍为夫妻关系,朱爱萍持有兴利合伙
1.89%的出资额。刘新强 30.00 0.09%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相互之间以及与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委托持股情况。


1-2-1-2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工业模块的设计和制造,业务涉及结构、材料、电气、暖通、消
防、控制等多个工程学科,并需要具备对大型装置工艺流程的深刻理解,具有较
高的技术门槛,随着各行各业项目建设不断向模块化趋势发展,工业模块应用的
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也将持续拓展。同时,公司拥有“设
计-采购-模块化-施工”(EPFC)全产业链环节及一体化服务能力,能够为客户提
供定制化的项目建设服务,为项目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提供保障。


具体而言,公司
EPFC全产业链环节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工程总承包(
EPC)、
工程设计(E)、工程采购(P)、模块化(F)、工程施工(C)和工程维保。


细分类别具体内容业务分类公司业务优势和特点
工程总承包
EPC
负责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试运行等工程项目全环节服务
工程服务
国际知名客户工程项目全环
节的服务能力、精细化项目管
理能力
工程设计
E 工程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工程服务
拥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化工
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甲级)
工程采购
P
根据项目所需材料及设备的规
格型号,实施采购
工程服务
完备的采购体系,全方面满足
客户及项目采购需求
模块化
F 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
工业模块设
计和制造
拥有行业领先的设计和制造
技术、优势区位的生产基地
工程施工
C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安装工程服务
能够同时开展多个项目现场
施工作业,管理数千人施工团

工程维保设备和系统的检修及维护工程服务
国际知名客户的工程项目投
产后的持续服务

(二)主要产品与服务


1、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

工业模块的设计过程以大型装置所需达到的工艺用途为基础,根据其工艺设
备、空间布局等因素,综合应用结构设计、三维建模、总装、管道应力计算、吊
装运输等多项设计技术将大型装置拆解成数个模块或将多个相关工艺流程中的
设备及管路集成至单个大型模块,并对各个模块的结构、管路、控制系统、安全
检测等方面进行详细设计;工业模块的制造过程需应用预制、焊接、拼装、检测、

1-2-1-30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吊装等多项模块制造技术。


公司主要产品为工艺模块、管廊模块以及管道预制件。工艺模块的应用领域
广泛,不同工艺模块之间用途差异较大,公司已具备将各类大型装置进行模块化
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报告期内公司工艺模块主要应用于化工行业,并已延伸到油
气能源、矿业、水处理等多个行业。管廊模块以及管道预制件是连接各工艺设备
的桥梁,提供介质输送枢纽的作用,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领域。


公司的工业模块均为非标准的定制化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外观、特点及
用途情况如下:

模块
名称
模块图示
模块图示图示模块规格及特点图示模块用途
工艺模块
抗氧
剂装
置模

该装置中模块需要与工厂内公用
设施进行无偏差对接,制造拼装
精度要求高;同时该装置中包含
有混凝土楼板,对于运输和吊装
要求高。

该装置由
10个模块组成,其中最
大的模块尺寸为
30米*11米*11
米,重达
375吨,合计重约
2,400
吨。

应用于抗氧剂
生产。

催化
重整
模块
该装置是先进石油炼化工厂装置
模块的典型代表,装置中不同材
质管道数量多且排布紧密,模块
制造的难度和精度要求极高。

该模块主体由
4个子模块组成,
整体模块
70米*17米*8.5米,总
重约
860吨。

该装置主要用
于石油炼化工
艺中的催化重
整过程。

生物
质快
速热
处理
模块
该装置工艺为创新生物燃料生
产,涉及工艺设备及材料种类繁
多,工艺流程涉及高温,对模块
的安装精度及消防等方面要求较
高。

该装置由
11个分模块组成,模块
尺寸
15米*16米*7米,合计重约
300吨。

生物原料燃烧
炼油。


1-2-1-3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汽提
模块
该装置模块设计简练精巧,易于
搬迁安装;部分管道因介质特性
需要进行抛光。

该装置主要由
3个子模块组成,
总体尺寸约
7米*12米*14米,总
重约
68吨。

该装置作为生
产丙烯系乳液
的一部分。

气体
分离
模块
该装置是目前国内最大单体整装
冷箱模块,模块内部管道介质温
度低达-196度,内部空间狭小,
设备管路高,主要设备均布置于
同一模块内,为行业内首次单体
设计和制造的模块。

单体模块尺寸约
70米*16米*12
米,重达
1,100吨;项目总重
4,800
吨。

该装置是产品
原料混合气低
温分离的主要
设备之一。

空分
装置
模块
该工艺流程相关装置高度模块
化,相关设计可复制供重复投资;
工艺集合度高,可用于多类别气
体分离,对清洁度及质量控制要
求高。

该装置由
7个工艺模块和
7个管
廊模块组成,最大模块尺寸
28.25
米*7.1米*6.65米,最大模块重量
152吨。

应用于制氮、
氧及其他其
他。

核电
气体
分离
装置
该装置用于核电制氦,为国际热
核聚变实验堆辅助装备之一,焊
接精度和管道清洁度要求高。

该装置主要由
4个
17米*5米*5
米模块组成,合重约
230吨。

应用于制氦。

制氢
模块
该装置设计标准化程度高,可根
据业主对装置的产量需求任意增
减模块数量。该装置涉及介质多
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且阀组
较多,要求无应力安装、误差极
小,对压力管道安装精度要求高。

该装置由
5个模块组成,每个模
块尺寸约为
247米*5米*5米,合
计重约
300吨。

应用于获取高
纯度氢气。


1-2-1-32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锂电
模块
该装置为锂矿石加工工艺模块,
模块布局紧凑,整体拼装精度要
求高,装置划分为
55个模块和
16
个模块辅助区域,整体拼装尺寸:
58米*30米*23米,总重量约
2,300
吨。

应用于锂矿石
的加工。

矿石
筛选
模块
该装置工艺为矿石筛选和精制,
其中筛选、分离、脱水、粉碎、
研磨等流程完整,模块数量及设
备种类繁多,制造精度要求高。

装置主体由
83个近
20米长的模
块组成,合计重约
2,500吨。

应用于矿石筛
选和精制。

水处
理模

该装置将整个水处理车间进行模
块化设计,涵盖水处理工艺全过
程,由
46个子模块组成,总体尺

40米*33米*13米,总重约
900
吨。

应用于水体净
化。

管廊模块
管廊
模块
该装置由
9个分模块组成,总长

370米,总重达
1,000吨。因长
度长,整体进行预拼装,对于安
装的精度要求较高。

管廊模块在生
产装置中承担
着介质输送枢
纽的作用,是
连接各工艺单
元的桥梁。



2、工程服务

公司具有全产业链环节服务能力,可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包括工程总承包、
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以及工程维保等在内的各类工程服务,具体包括
工程项目的总体策划、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及经济分析、工程设计、采购、施
工、试运行、设备及系统检维修等工作。


(1)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工
1-2-1-3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实行总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
其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并结合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和
要求,配备有工程设计、采购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费用控制、进度控制、
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完备的专业队伍。


公司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指派项目经理并组建项目部,分别由项目设计组进
行工程设计,由项目采购组负责采购,由项目施工组执行施工过程及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试车,业主验收合格后予以交付。


公司工程总承包代表性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名称业主方完工时点
1 科思创
HCl气体回收利用项目科思创 2020年
2 英威达尼龙
6,6聚合物扩建项目英威达 2020年
3 中化蓝天霍尼韦尔
Super-3项目中化蓝天霍尼韦尔 2019年
4 泰兴经济开发区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工程项目泰兴苏伊士 2019年
5 盛禧奥张家港脱氮项目盛禧奥 2018年
6 盛禧奥张家港年产
7.5万吨
ABS改扩建项目盛禧奥 2017年

(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是在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已经确定的商业目标和技术
路线开展用于项目实施的设计和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施工
图设计)等阶段。通常情况下,在与业主充分沟通协商,得到齐全的项目设计输
入和要求后,包含选址条件资料、工艺技术方案、关键设备、政府部门相关批复
等必要信息后,各专业设计人员分工开展工作。


截至
2020年末,公司设计部门配备总图设计、工艺设计、管道设计、动静
设备设计、建筑结构设计、电气仪表设计、暖通设计、消防及给排水设计等专业
设计人员
186名,在具备较强的工程设计能力的同时为工业模块设计以及工程维
保提供技术保障。


(3)工程采购
工程采购是指公司根据业主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求,为其提供工程材料和设
备的定制化选型服务及采购。公司具有完备的采购体系,能够快速响应业主的各
项需求。


(4)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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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工程施工业务主要涵盖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
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等,具备精细化的项目管理能力以及严格
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施工作为公司“设计-采购-模块化-施工”全产业链上的重
要环节之一,能够通过施工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形成反馈,为未来其他项目设计提
供经验和指导,减少变更工作,不断提升公司设计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为巴斯夫、科思创、陶氏化学等国际知名企业提供服务,
并于
2018年完成巴斯夫首套模块化化工装置的安装服务。


(5)工程维保
公司工程维保业务主要包括业主厂区内指定设备和系统的检修、维护、修复
工作。


(三)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模式


1、销售模式

公司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维保业
务主要通过邀标及议标等方式获取客户,由商务部负责招投标,展开销售工作。

公司主要通过既有客户的维护和新客户的开发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的拓展,情况如
下:

(1)既有客户的维护
公司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联系,了解客户满意度和需求,主动对客户
的需求提供产业链服务;将公司的项目业绩情况发送给客户,让客户了解公司的
最新动态;定期与客户高层进行沟通,了解客户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动态,
判断是否存在项目机会。此外,客户基于跟公司以往项目成功合作经验,主动寻
求公司为其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2)新客户的开发
由于公司拥有设计、制造和工程建设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模式,特别是公
司在国内的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声誉,较多新客户通过不同
方式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双方的技术沟通、公司业绩的展示以及客户对公
司的资格审核,并通过投标方式与新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同时公司广泛收集行业
内相关信息,分析潜在商机,寻找接触途径,利用业内人脉资源拓展新客户合作
机遇,以及通过海外咨询机构为公司接触新客户提供契机等;根据不同客户类型

1-2-1-3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制定不同的拓展计划,通过实地拜访客户、演示公司案例,获得客户邀请参加资
格审核,审核合格后进入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利用业内人脉资源拓展新客户合
作机遇等。



2、采购模式

公司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业务需求编制、审批供应商名册并制定
采购计划,包括原材料和分包采购,并由采购部对采购业务及流程进行管理和监
控。


(1)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
公司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主要采购包括钢板钢材、管材管件、电气仪表
等。公司采用招标采购和询比价采购相结合的模式,由采购部对采购业务及流程
进行管理和监控。采购部根据项目具体采购需求,向备选合格供应商发送材料清
单并询价,综合考虑价格、供货速度等其他因素来确定供应商;对于金额较大的
采购,由采购部组织招标及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资质、质量管理
体系、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供货周期、价格竞争力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
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针对已有合格供应商,公司定期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
果进行名单更新。


(2)工程服务
①工程总承包和工程施工
公司工程总承包和工程施工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设备,同时公司采取分包
模式将部分施工工作交给分包商。



A、原材料及设备采购

公司工程总承包和工程施工业务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管材管件、钢板钢
材、电气仪表以及电缆等,设备主要包括电气仪表及建筑用设备。采购模式与工
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务相同。



B、分包模式

公司通过分包方式将部分施工工作交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并建

立了完善的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与管理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
业主要求。


1-2-1-3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选择分包商的主要流程如下:


a、项目整体策划: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及工程施工要求对项目
的实施进行整体策划,并定制分包计划;


b、制作招标文件:商务部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施工范围和技术要求制作招
标文件,内容包括技术文件、报价清单、合同样本、招标说明和其他补充说明;


c、招标和评标:公司商务部根据施工范围和技术要求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
选取分包商进行邀标,收到分包商回标后进行评标,经公司商务部和项目经理审
核后由公司商务部推荐中标单位,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d、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


②工程设计、工程维保
公司工程设计以及工程维保主要依赖人力资源,对外采购的原材料和能源较
少。

3、生产模式

(1)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
项目经理与生产部结合订单签订及设计出图情况、技术部的技术准备反馈、
采购部及物资部的采购计划执行进展和库存情况编制制造计划,并组织各生产部
门实施产品制造。生产过程主要包括三个主要环节:(1)钢结构、管道预制;(2)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集成;(3)模块总装、试车、拆解、出运。


(2)工程服务
项目承接后,由公司工程建设事业部确定项目经理并协调设计部、采购部、
施工部确定该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参加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相关工作的
人员,形成项目组。项目组按照公司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展开工作,并由项目管
理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



4、外协加工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将部分非核心生产工序委托外协厂商加工,
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外协加工的工序主要包括简单的机械加工如切割、折弯、冲
孔、焊接等,以及根据业主对工业模块的具体需求而进行的换热器加工及添加衬
胶,各期采购金额均较小,主要外协厂商均具有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及环境认证
证书。


1-2-1-3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四)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公司已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供货渠道可靠,价格
稳定,供应充足,能够满足经营需要。



2、主要能源

公司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占生产成本比重较小。电力由当地
电力公司供应,价格稳定,供应充足。


(五)行业竞争情况


1、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业

(1)行业竞争格局
模块化技术最早应用于海洋油气能源领域的大型装置制造,自上世纪
60年
代以来,模块化技术在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向其他
行业领域扩展。历经多年发展,形成了一些核心工艺、专利技术和设计方面均占
据优势地位的欧美企业,该类企业多系实力雄厚的总承包商,其特点主要有:业
务以高端产品为主,具备较强的设计、制造及总装能力。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涉足海外的项目,出于对当
地政策了解的缺乏,使得这些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国内的模块制造企业作为总承包
商,采用在国内进行模块预制后运送至海外现场组装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由于
我国在技术工人的数量和成本、大型建造场地及设施的齐备性、基础配套设施的
完善性等诸多模块制造相关条件上具有竞争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模块
化项目选择在中国执行。随着项目建设不断向模块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
认识到这一模式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行业将在迎来广阔的发展机遇的同时迎来更
加激烈的竞争。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少量具备大型装置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能力
的企业。



2、工程服务业

(1)行业竞争格局
目前行业中具有国资背景的大型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及施工企业占据较高
的市场份额。国外或外资工程企业在国内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提供前期规划和
基础设计环节。民营工程企业亦逐渐产生一批通过不断发挥机制灵活、快速响应

1-2-1-3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等自身特点优势而在细分领域发展壮大的优秀企业。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国内少数具备大型工
业模块设计和制造能力以及“设计
-采购-模块化-施工”(EPFC)的全产业链环节
及一体化服务能力的企业,主要客户为行业知名的跨国企业,包括巴斯夫、林德
气体、霍尼韦尔、科思创、优美科、陶氏化学、液化空气、英威达等数十家企业,
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及海外三十余个国家,其中在工业模块设计和制造领域,公司
的“大规模定制——工厂模块化解决方案”入选《中国智能制造绿皮书(
2017)》,
成为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的典型案例之一。


五、与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共
3处,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m2)
用途
权利
限制
1 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
权第
0110559号
张家港保税区上海
路南
18,952.70 工业抵押
2 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
权第
0122695号
张家港保税区北京
路南侧
27,029.25 工业抵押
3 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
权第
8243837号
大新镇沿江公路
2667号
66,963.60 工业抵押

(二)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
5宗,系
出让地,具体情况如下:



不动产权证书号坐落位置面积(㎡)
规划
用途
取得
方式
终止日期
权利
限制
1 苏(2017)张家港市不
动产权第
0110559号
张家港保税区
上海路南
35,862.50工业出让
2056年
12

24日
抵押
2 苏(2017)张家港市不
动产权第
0122695号
张家港保税区
北京路南侧
68,116.90工业出让
2053年
7

17日
抵押
3 苏(2019)张家港市不
动产权第
8243837号
大新镇沿江公

2667号
153,715.46工业出让
2066年
5

20日
抵押

1-2-1-3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松江区佘山镇
4 沪(2019)松字不动产
权第
036188号
20街坊
42/1丘
(松江区佘山
镇工业区
26,227.00工业出让
2039年
7

21日
抵押
SJS90002单元
14-02号地块)
湛江经济技术
5
粤(2020)湛江开发区
不动产权第
0016198号
开发区东海岛
石化产业园区
港南大道以50,000.29工业出让
2070年
4

17日
抵押
北、经一路以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共
72项,包

17项发明专利和
55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别专利号申请日取得方式
1 利柏特股份管道组对焊接平台发明专利
201110383757.X 2011/11/28 原始取得
2 利柏特股份
大管径厚管壁核工艺管道
焊接及热处理工艺
发明专利
201210014225.3 2012/1/18 原始取得
3 利柏特股份手工钨极氩弧焊焊接工艺发明专利
201210014224.9 2012/1/18 原始取得
4 利柏特股份碳钢工艺管道焊接工艺发明专利
201210014223.4 2012/1/18 原始取得
5 利柏特股份
一种冷箱内部安装设备的
施工方法
发明专利
201310146690.7 2013/4/25 原始取得
6 利柏特股份
一种冷箱制造用水平输送
装置
发明专利
201310149296.9 2013/4/25 原始取得
7 利柏特股份车床加工用弯头夹具发明专利
201310268588.4 2013/6/28 原始取得
8 利柏特股份多功能焊接试验试件夹具发明专利
201310268853.9 2013/6/28 原始取得
9 利柏特股份
一种化工用金属坩埚的锅
底成型模具
发明专利
201410455515.0 2014/9/9 原始取得
10 利柏特股份一种便携弯管装置发明专利
201410532616.3 2014/10/11 原始取得
11 利柏特股份
一种异种钢焊接工艺评定
用弯曲试验装置
发明专利
201510724817.8 2015/10/29 原始取得
12 利柏特股份
一种镍合金工艺管道手工
钨极氩弧焊焊接工艺
发明专利
201510765399.7 2015/11/11 原始取得
13 利柏特股份
一种管道水压测试封堵装

发明专利
201610041423.7 2016/1/22 原始取得
14 利柏特股份一种型钢自制辅助装置发明专利
201610475390.7 2016/6/27 原始取得
15 利柏特股份
一种化工模块面板敷设及
焊接方法
发明专利
201610536895.X 2016/7/11 原始取得
16 利柏特股份
一种开口管道端部增加钴
基加硬层的焊接工艺方法
发明专利
201711427397.2 2017/12/26 原始取得

1-2-1-40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7 利柏特股份
一种模块中的膜壳管管束
的成型方法
发明专利
201910236055.5 2019/3/27 原始取得
18 利柏特股份焊接升降架实用新型
201120457420.4 2011/11/18 原始取得
19 利柏特股份钢板铣边机冷却装置实用新型
201120457425.7 2011/11/18 原始取得
20 利柏特股份钢板焊接变形矫正机实用新型
201120457443.5 2011/11/18 原始取得
21 利柏特股份
T形焊接试件试验机弯曲
辅助装置
实用新型
201120457446.9 2011/11/18 原始取得
22 利柏特股份半自动焊缝保护装置实用新型
201120464408.6 2011/11/22 原始取得
23 利柏特股份手动焊缝保护装置实用新型
201120464431.5 2011/11/22 原始取得
24 利柏特股份型钢调校装置实用新型
201120467302.1 2011/11/23 原始取得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