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主题指数发起A :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主题指数发起A :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5 月 1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 于 准予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 [ 2021 ] 1748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 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 ( 1 )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 、 *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 成: 1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 2 )选样 方法 1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 的 证券; 2 )进行主题证券筛选:食品制造等行业归为细分食品主题; 3 )选取 主题类别中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最大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若 主题证券数 量少于 50 只,则将其全部纳入相应主题指数。 ( 3 )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 本权重不超过 15 % 。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 - CN/indices/index - detail/000815 。 4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合规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 风险等等。 6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7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8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 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其他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港股通标的股票、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 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收 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 者 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 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满 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9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 0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 1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 1 2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3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4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0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本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 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 5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 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 5 、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4 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5 0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 1 、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2 、 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 3 、元:指人民币元 5 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5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1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 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4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 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 6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 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 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 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锦海先生,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锦海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 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 经理。 刘博文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甜,2010年至2012年曾任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金融工程部助理分析师;2012年至2017 年任职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年7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量化部。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任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担任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公募权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俞天甲先生(代,现任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紫金科 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成员:白海燕女士(代交易部负责人) 、 毛甜女士(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 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 、内部控制目标 ( 1 )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 3 )建 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4 )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5 )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 制监督检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 4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 、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 、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 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 ,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银欧 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 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210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433.13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防为主 ” 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 、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48 号文准予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别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取 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八 、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 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 1 :本基金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 M )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 . 5 % 0 100 万 ≤M < 500 万 0. 3 %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及举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 %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00/ ( 1+ 0.5 % )= 298 , 507.46 元 认购费用= 300,000.00 - 298 , 507.46 = 1,492.54 元 认购份额= ( 298 , 507.46 +30) /1.00 = 298 , 537.4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 其可得到 298 , 537.4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算 份额部分) 。 ( 2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募集 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2 :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募集 期间利息为 50 元,则该 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 + 50 ) /1.00=100,050.00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募集 期间利息为 50 元, 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 投资 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 一经 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 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 认购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 .0 1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 制,但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如果募集期限届 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 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ETF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 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 需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 终止 ,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 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 1 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3 、 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目前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 款项。 如 因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2:本基金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6 % 0 1 00 万≤ M < 500 万 0. 4 %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