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50ETF : 新华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07日 10:55:54 中财网

原标题:云50ETF : 新华中证云计算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3日证监许可 [2021]144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50指数。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
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
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
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
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
的风险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云计算 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属
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


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
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
用中证云计算 5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云计
算 5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
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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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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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中证云计算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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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 ETF”
20、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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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的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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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云计算 50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

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
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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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成份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差额之基准日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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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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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邮政编码: 100089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成立日期: 2004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 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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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总经理。历任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
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 40人论坛理事。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
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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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人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历任巴克莱资本固定收益
部经理、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部经理、卡尔森资本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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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投资主管、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邓岳先生,信息与信号处理专业硕士 ,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红色天时金
融科技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光大富尊投资有
限公司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盈融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7年 6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霖女士,金融学硕士, 11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4年 4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于春玲女士;副主席:投资总监申峰旗先生;成员:权益投资部
总监赵强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
总监曹巍浩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王奕蕾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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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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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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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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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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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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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 1993年 8月 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 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
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二
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类 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
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
258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新加坡、英国、韩国设有子公司;全资持股招商证券国
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的战略远景是“以客户
为中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
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
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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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验,以及大型 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
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
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
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
于 2012年 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
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21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45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
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

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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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
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
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
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
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
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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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 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8866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

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5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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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 010-8566 5588
传真: 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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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1443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具
体开通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
购。

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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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八、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
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
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同时开立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2)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的 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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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万份 0.8%
50万份≤M<100万份 0.5%
M≥100万份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
高于 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及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
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指定的认购申请。


4、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当认购佣金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2)当认购佣金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佣金=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0×1.00×0.8%=8元
认购金额= 1,000×1.00×(1+0.8%)=1,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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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
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
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或
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及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
之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
金募集专户。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
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
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
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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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
算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若适用固定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
产生的利息是 10元,则需准备的基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份,需准备 100,8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在
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1、认购时间及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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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

申报股数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
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个月个
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
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
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
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
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
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
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
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
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
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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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00

......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
的申请,则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
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
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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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
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
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
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
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
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
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十四、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
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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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应予以冻
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
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
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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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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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
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
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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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新华中证云计算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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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并根据变更为非
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及保
留的小数点位数,并予以公告。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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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
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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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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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额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
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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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单位为 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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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部分、 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
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
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
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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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
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 T+2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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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Σ........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
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
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成份股中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现金替代 =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
代折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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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
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
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
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
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
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

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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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
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
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
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
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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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云计算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T+2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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