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创新驱动混合 : 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14:11:43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创新驱动混合 : 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3月
4日证监许可[2021]699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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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会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
生的公司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风险、调出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公司风险
(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
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
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流动性风险(与
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调出风险(所
投资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可能不能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精选层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板块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精选层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
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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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6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9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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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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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创新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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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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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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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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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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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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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
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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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2005年
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
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
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
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副总经理。

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
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
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
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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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1999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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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
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年
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2015年
8月
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
7月
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
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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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
8月至
1995年
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
8月
30日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
11月
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
11月
1日
起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6年
4月至
2010年
7月先后
就职于明基(西门子)移动通信研发中心、IBM中国软件实验室;2010年
7月
加入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邵卓于
2011年
9月加入我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
员、研究主管,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兼研究部首席研究
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15年
3月
24日起任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5月
22日起任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19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8年
1月
11日起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邵卓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4月
14日起任建信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
7月
17日起任建信潜力新蓝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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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吴尚伟先生: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研究部副总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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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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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
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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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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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888只,QDII基金
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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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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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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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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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4日证监许可[2021]699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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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认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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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00=49,412.11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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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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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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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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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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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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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 <
7日
1.5%
7日≤N<30日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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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N<180日
0.50%
N ≥180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日
但少于
9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
90日但小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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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赎回适
用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赎回金额=11,480.0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赎回适用

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11,393.9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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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有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被超过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6、7项除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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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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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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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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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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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创新驱动主题相关的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新层或者基础层,或终止挂牌
(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
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
资于创新驱动主题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新三板精
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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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趋势、市场政策、

资产估值水平、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收
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创新驱动”型公司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关注以创新为驱动力,追求质量型发展的优质企业。本

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范围,从行业空间、竞争格局、盈利
增长、估值水平等角度综合判断,遴选优质个股。

对“创新驱动”类型证券的投资具体分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界定:


1)科技创新。关注企业科技水平的独创性、领先性,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塑
造核心竞争力的能力。对于科创板、创业板中生命周期早期阶段的企业,从完整
生命周期企业价值的角度去理解和评价企业。

2)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大概率带来产业链效率的提升和终端产品
的性价比提升,关注能否把为客户创造的价值有效的转换为企业利润和为股东创
造的价值。

3)经营机制和管理效率创新。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经营效率、供应链管理
能力、上下游定价能力,以及领先效率指标的可持续性上。

4)市场销售和客户服务创新。关注软性的企业文化和硬性的制度创新,尤
其在轻资产行业或者服务业板块。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创新驱动相关行业研究的基础上,从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

行业竞争格局多个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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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因素
的共同影响,本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并综合考虑国
家产业政策、消费者需求变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
度。


(2)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
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业规模、利润率水平、技术进步和技术成熟程度、开工率、从
业人员收入水平等。


(3)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对于行业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考
虑的因素包括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行业进入壁垒、生产厂家的数量及相对规模、
购买者的数量及相对规模等。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通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多维度
认可标的价值,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
强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
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a、公司所处的产业链地位;
b、公司创新能力;
c、公司的品牌形象和销售能力;d、公司的治理结构;e、公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基金采
取的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P/E)、市现率(P/Cash Flow)、股价与每股自由
现金流比率(
P/FCF)、市销率(
P/S)、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
P/EBIT)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
ROE)、资产收益率(
ROA)、经营资产
回报率(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D/A)、流动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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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指标:如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数量及占比、专利数
量及在同行业的占比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在综合
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
评估。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

合比较并选择港股市场中符合本基金投资主题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5、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于新三板的投资仅限于精选层股票。针对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处于

成长早期、规模体量较小的特点,本基金综合运用关键业务分析、同业公司比较、
产业链验证等方法提升决策有效性。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从成长性、价值性以及估值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
量:

①对于生命周期偏早期的企业着重进行成长性评估,重点关注最近三年营业
收入复合增速不低于
15%,或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复合增速不低于
10%的公司;
②对于已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着重进行价值性评估,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
入、ROE、现金流等指标,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

③估值水平评估:本基金将结合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标衡
量股票价值和价格是否匹配,并且基于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估值方
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特点,基于业务成长及转板前景分析,
加强所投资股票的流动性监测,降低组合风险。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
入创新层或者基础层,或终止挂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自调出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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